一、非法闖入家中抓人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中午十一點左右,湖北省荊州市監利縣法輪功學員李大堯在家正準備吃午飯。有人來敲門,李大堯去開門,幾名身著警服的人就擁進來,有沒穿警服的便衣人員,還有特警,進屋就用手機拍照。
「不許拍照,你們是在侵犯人權,把你們的手機收起來!」家屬嚴厲制止。
一名警察說:「李大堯到公安局去一趟!」家屬說:「有甚麼話就在家裏說,誰信你們?不去!」
話沒說完一群警察和特警蜂擁而上就把李大堯架著拉到警車上帶走。門外布滿了警察、警車。
二、執行上級的口頭命令
家裏還有一些警察和特警沒走,要逼著家屬把四樓打開,說有搜查證,隨後拿出一張紙條,字條上既沒有「搜查證」字樣,也沒公章。
家屬說:「你們還在跟江××走,到現在還在參與迫害。」
警察說:「是執行上級的命令!」
家屬說:「拿文件來看?」
警察說:「口頭文件。」
三、限制人身自由
警察強行將李大堯的太太控制在三樓沙發上,四個特警包夾坐著,不准走動,不准上廁所,也不准喝水。
到了下午四點半鐘,到了外孫女幼兒園放學時間,家屬要去接孩子,他們還派兩名特警跟著,家屬不同意,怕嚇著孩子。最後他們還是跟著。
四、帶鎖匠強行開門
他們帶來鎖匠強行的把四樓的門撬開。這時來的人更多,數也數不清,還帶來搬運工,就把屋裏的打印機、電腦、u盤、移動硬盤等等一切財物洗劫一空,翻得底朝天。沒有列任何財物清單,一直折騰到下午五六點鐘才離開。
五、迫害所觸犯的法律
根據上述發生的事件,所有參與的人員及單位的違法行為及觸犯的法律:
(1)、違反《憲法》
①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
②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
③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
④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2)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3)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有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4)觸犯《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五款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5)觸犯《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或錯誤命令的,依法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參與迫害的單位及主要負責人員
監利縣公安局:
局長兼政法委書記:吳建宏0716-3320550
政委盧國華:13807266173 0716-3323982 宅電0716-3323899
副局長:李任喜13972161111 0716-3323933
副局長:何鴻湄13908616215 07163323929
監利縣610:主任潘可13872274321 07163322959
副主任姜昌洪13697266111
科長陳銓南13367166179
監利縣國保:隊長鄭繼元13797509201 0716-3322333
監利縣國安:解隊長13607211880
容城派出所:辦事員段中華18062351666;0716-3189247
張作珍0716-3854688 顏建華13907214302 ;07163276776
公安局特警隊:待查
李大堯單位人員: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