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振華、蘇坤、王翠娥三人,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開微型麵包車去尚志市亮河鎮掛條幅、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被不明真相的村民惡告,回來路上在亞布力鎮,三人被警察堵截、抓捕,前擋風玻璃被打碎,車輛被扣押。
法輪功學員掛條幅、講真相是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和信仰的權利,是維護民眾的知情權,不僅無罪,而且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六月二十一日,三人被非法刑事拘留,王翠娥、蘇坤被非法關押在哈爾濱,葛振華被關押在尚志市。葛振華七月二十九日被非法逮捕,關押於尚志看守所。蘇坤和王翠娥七月二十八日被非法逮捕,關押於哈爾濱市第二看守所。
二零一六年十月九日,尚志市檢察院檢察員張宜軍向尚志市法院對葛振華、蘇坤、王翠娥三人提出起訴,並提出對葛振華、蘇坤冤判四年到六年,對王翠娥冤判二到三年的建議。十二月二日,尚志市法院做出冤判葛振華十二年、罰金五萬;冤判蘇坤十年、罰金四萬;冤判王翠娥五年、罰金一萬的非法重判;審判長是董紋寬,代理審判員是崔明傑,陪審員是李海玉,書記員是李月。
在這半年裏,家人沒有任何消息,邪黨人員不許家裏人接見、只叫存錢,不許帶進物品,庭審也沒有通知家屬。
法院判決書下達十日內,葛振華和蘇坤均上訴。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二審判決書上說:二審審理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施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應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因此改判葛振華七年、罰金三萬;蘇坤六年、罰金二萬;王翠娥兩年、罰金五千。審判長是趙路,審判員是宣劍和張曉梅,書記員是孫䶮。
據稱,亞布力鎮興業村村民張希軍發現法輪功條幅後報警;亞布力鎮民主村村委主任徐玉君和村民曾慶民摘下條幅,並出庭作證。亞布力鎮光輝村村民冷傳和發現條幅並報告村委會主任兼黨支部書記李樹林,他們組織村民摘下條幅並送往亞布力公安局。亞布力鎮新華村村民劉長新發現條幅,並向村黨支部書記呂成德報告,他們組織人摘下條幅並送往亞布力公安局。亮河鎮平安村村委會主任彭春梅和黨支部書記孫建玉也接到本村居民的舉報,然後打電話給亮河鎮政府報告,亮河鎮政府派工作人員與該村幹部和派出所的民警一起將條幅摘下,將真相小冊子搜去。亞布力林業局加油站加油員尹金海看到法輪功條幅後報警。
相關人員信息:
一審前所涉及到的最直接責任人:
尚志市法院董文寬15146466818
尚志市檢察院批捕科劉勝彬13945115123
尚志市王某13836091878
黑龍江省尚志市亞布力鎮政府附近(東南方向359米左右)尚志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亞布力中隊 郵編:150631
協警:夏文峰、張以鑫、穆志誠、張洪明、張慶山
黑龍江省尚志市西大直街252號附近尚志市人民檢察院 郵編:150600
檢察員:張宜軍
黑龍江省尚志市尚志大街3號尚志人民法院 郵編:150600
一審(應該是刑一庭)
審判長:董紋寬,代理審判員:崔明傑,人民陪審員:李海玉,書記員:李月
二審(也應該是刑一庭)
審判長:趙路,審判員:宣劍、張曉梅,書記員;孫䶮。
黑龍江省尚志市亞布力鎮興業村 郵編:150631
村民:張希軍
黑龍江省尚志市亞布力鎮民主村 郵編:150631
村委主任:徐玉君,村民:曾慶民
黑龍江省尚志市亞布力鎮光輝村 郵編:150631
村民:冷傳和,村委會主任兼黨支部書記:李樹林
黑龍江省尚志市亞布力鎮新華村 郵編:150631
村民:劉長新,村黨支部書記:呂成德
黑龍江省尚志市亮河鎮平安村 郵編:150633
村委會主任:彭春梅,黨支部書記:孫建玉
黑龍江省尚志市亞布力鎮亞布力林業局 郵編:150631
亞布力林業局加油站加油員:尹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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