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琴之前曾多次被綁架,二零零七年曾遭非法冤判三年半。
丹東振安區法院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對李桂琴非法庭審,家屬聘請北京律師為她做無罪辯護。
庭審中律師做了有理有據的辯護,並多次指出公訴人非法構陷行為。
1、律師說:「第二個證人既沒接小冊子不知道內容,作為證人報案,他是怎麼知道是宣傳法輪功呢?明顯是公安人員非法構陷。
即使公民宣傳法輪功,也是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和信仰自由的權利,不僅無罪,而且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2、當律師指出:沒有經過公安專門機關鑑定的宣傳品、書籍、印章,本案不應採納使用。在國家法律中都沒有這些私人物品違法的法律規定。公訴人竟然說是「610」及國保大隊鑑定的,因性質特殊所以可用。完全違背司法獨立原則,喪失執法人員的職責,聽信「610」及國保大隊的擺布。
3、當事人家中所收藏的物品與公訴人指控的罪名不符。公訴人提供的所謂「證據」就是幾本讓人向善的書籍怎麼能破壞國家法律呢?公訴人從頭到尾都沒有說出李桂琴破壞了哪條法律法規。
4、當李桂琴及律師庭上當眾指出:我國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說明法輪功是×教時,作為執法人員的公訴人無視法律竟然口不擇言的誣陷法輪功。
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這才是眾所周知的事實。
在「610」及國保大隊幕後的操縱下,庭審過程中,律師要求證人出庭及所有所謂證據要求經過法庭當場質證時,法官郭忠仁都沒有採納,卻任由公訴人列舉證人前後矛盾的證詞及對李桂琴信仰法輪功的詆毀。如此不透明的庭審,法院是想依法辦案還是在製造冤假錯案?
庭審結束時,李桂琴和律師都要求當庭無罪釋放,法官明知公訴人的違法行為,還是宣布休庭等待判決。
中國新聞出版總署廢除對法輪功書籍的出版禁令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發布新聞出版總署令第五十號,公布《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該決定明確廢止以下兩個一九九九年發布的文件:(一)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二)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這個規定表明:修煉法輪功在中國完全合理合法,擁有法輪功書籍都是合法的,公民出版印刷和傳播法輪功書籍也是合法的。所以任何以公民擁有和傳播法輪功書籍為藉口進行迫害都是非法的。
雖然江澤民一意孤行發動對法輪功學員的殘酷迫害,但是當政的明白人早已給自己選擇了出路。近幾年,現政權在不斷地向人們釋放修煉法輪功合理合法的信號,不與邪惡為伍。
希望丹東振安區法院合議庭成員能夠清醒過來,停止迫害,立即釋放李桂琴,從而避免受到天理與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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