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7日早晨,天津武清區國保隊長陳德軍,帶領黃花店派出所及刑偵三隊人員,隊長叫樊貴亮,在未向楊玉永、孟憲珍本人及其家屬出具拘留證、搜查證、傳喚證等任何合法手續和證件的情形下,強行闖入楊玉永家進行搜查,搜查時,把楊玉永、孟憲珍夫婦帶走不在現場,並把楊玉永嘴塞上毛巾,同時將門關起來,派人把守在門口,不讓任何家屬看見,且搜查後未出示扣押清單。
武清區黃花店鎮派出所民警劉利軍還阻攔楊玉永家屬進入家門,並使用辣椒水噴霧器等進攻警械,致使控告人眼睛、咽喉、腸胃等多處受損。
目前楊玉永和孟憲珍夫婦仍被非法關押在武清看守所,據悉楊玉永曾經遭受坐小板凳體罰、戴手銬腳鐐和毆打等等酷刑折磨。
武清區公安局國保支隊隊長陳德軍、黃花店派出所警察劉利軍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 、非法拘禁罪等刑事責任。
《刑法》第245條規定:「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根據《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務嚴重損壞的;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4、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憲法》第37條規定:「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