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佳木斯市中級法院二審承辦法官周辰依然罔顧法律,包庇一審向陽區法院執法犯法的錯誤裁判,因此,家屬依法維權,向相關的法律部門提出控告,控告向陽區法院承辦法官宋濤、紀忠、向陽區檢察院此案公訴人姜茗川、佳木斯市中級法院二審承辦法官周辰四人涉嫌瀆職罪、徇私枉法罪、玩忽職守罪。
王淑英女士原來滿身是病,弱不禁風,自從修煉法輪大法後,全身疾病一掃而光,而且精力充沛,每天都有使不完的勁,更主要的是她知道了如何做人,做好人,以德為重,善待他人。王淑英在單位工作努力,不計較個人得失;在家裏,教育孩子奉公守法,她孝敬公婆。
以下是佳木斯市向陽區公檢法一條龍違法犯罪構陷王淑英的事實:
(一)向陽區公安分局非法搜查、綁架王淑英
二零一六年四月八日晚八點左右,佳木斯市法輪功學員王淑英於家中被佳木斯市向陽公安分局警察和轄區西林派出所副所長邵昆海、片警田新民和兩個特警綁架並抄家。其中兩個特警爬上王淑英家陽台一側的走台上敲窗戶,而佳木斯市西林派出所副所長邵昆海和片警田新民同時在樓道裏敲門。他們從王淑英家搶劫走電腦、一套大法書籍和一些真相資料。警察沒有向家屬出示任何相關手續。
此案的辦案單位佳木斯市向陽公安分局,為迫害王淑英,東拼西湊整理構陷王淑英的材料,將一名崔秀雲被抄家的事也放在了王淑英的案卷中。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向陽公安分局將王淑英的材料提交到向陽區檢察院,九月二十三日向陽區檢察院以證據不足退回補偵,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向陽區公安分局再次將構陷材料申報到向陽區檢察院。
(二)佳木斯向陽區檢察院錯誤適用法條 違法立案
佳木斯市向陽區檢察院根據向陽公安分局拼湊的材料,非法指控王淑英的所謂「罪名」依據如下兩條:
1、王淑英長期修煉法輪功,曾被勞動教養,王淑英使用EMS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分別向最高法院、國務院辦公廳投遞控告前國家領導人的刑事訴狀,王淑英家中有法輪功書籍七十本,圖片二十三張均為法輪功書籍。
2、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王淑英與其他法輪功修煉者到黑龍江省檢察院遞交控告前國家領導人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刑事訴狀。
檢察院給王淑英扣上「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罪」,並沒有註明因王淑英堅持信仰法輪功,控告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始作俑者江澤民破壞了哪條法律,哪項法律沒有得到實施。在所謂的「執法程序」中,對王淑英的超期羈押,錯誤引用法律條款。
兩名律師曾將《關於王淑英案不構成犯罪的法律意見書》遞交於佳木斯市向陽區檢察院,檢察院置若罔聞,一意孤行,仍向佳木斯向陽區法院提起訴訟,將王淑英批准逮捕。而後兩名律師又向佳木斯市紀檢人大等多家部門提出控告,《關於佳木斯市王淑英案辦案人員違法犯罪的刑事控告書》這兩份法律文書目前沒有任何部門給予回覆,都如石沉大海,向陽區法院仍對王淑英非法開庭。
(三)佳木斯向陽區法院在開庭中驅趕辯護律師 製造冤案
王淑英被非法關押在佳木斯看守所近一年的時間,根據佳木斯市向陽公安分局的構陷材料,向陽區檢察院的非法指控,向陽區法院曾先後四次在看守所對王淑英非法庭審。佳木斯市公檢法自知理虧,不敢讓民眾知道好人被誣判,限制進庭旁聽人數,只許兩名家屬進庭旁聽,還把庭審地點設在了荒涼的郊外佳木斯看守所。
第一次開庭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兩名辯護律師按時趕到佳木斯市看守所等候開庭,可時至中午仍未見任何動靜,而後告知今天的開庭被法院取消了,原因是,向陽區法院在看守所開庭,沒有事先和看守所打招呼,被看守所負責人拒絕。法院對開庭的隨意性,致使王淑英家屬支付律師差旅費幾千元,給本來就已身心俱損的家屬帶來了額外的經濟損失。
第二次通知律師擬定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開庭,由於兩位律師都先於佳木斯向陽法院,接到其他法院開庭通知,由於律師不能前來佳木斯,就與佳木斯向陽區法院商量,能否對王淑英案延後幾日再開庭,向陽區法院無視律師請求,明知律師不能到場的情況下,仍然去了看守所對王淑英非法開庭,被當事人王淑英拒絕。
第三次開庭是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在庭審的迴避程序中,法庭故意繞過辯護人,直接進入法庭調查,有意剝奪了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此辯護人提出反對並要求維護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於是,律師當庭書面向法庭提出要求向陽區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委會全體成員、本案合議庭全體成員和向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本案公訴人迴避的事項和理由,庭審無法推進,法庭只好決定休庭。
第四次開庭是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該案再次在佳木斯市看守所開庭審理,庭審開始,法庭徵詢駁回迴避的送達情況,辯護人律師提出,我們只收到了法院的針對辯護人提出的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駁回決定,沒有收到檢察院的任何文書,審判長答覆因辯護律師的申請沒有相關證據支持本庭不予受理。對此辯護律師提出嚴正抗議,聲明法律只授權人民法院對辯護人和當事人提出的對審判人員的迴避申請有決定時候迴避的權利,沒有授權法院是否受理的權利,依據刑訴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出庭的檢察人員迴避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休庭,並通知人民檢察院。同時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十四條檢察長的迴避,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迴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其他檢察人員的迴避,由檢察長決定。這一規定決定了合議庭或法院無權決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提出的對公訴人的迴避,只有檢察長有權決定公訴人是否迴避;庭審中,辯護人向合議庭耐心解釋法律規定,但合議庭不改正自己的違法行為,堅持由合議庭決定對公訴人的迴避不予受理,辯護人多次申請法庭的審理應當公平公正,法庭的駁回行為屬於違法的行為,希望法庭糾正,法庭對辯護人提出的法律規定不予理睬並強行將兩位辯護人先後驅逐出法庭,目的就是避開律師,想隨意編造罪名推進程序結案了事。
律師被驅趕後,在強行庭審的過程當中,王淑英多次提到沒有律師在場我不承認這樣的開庭,不讓我的律師為我辯護,這樣的開庭體現不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我控告江澤民是憲法賦予我的權利,我沒有罪,並拒絕回答任何提問。就在這樣的庭審中,王淑英被裁決三年刑期。
(四)佳木斯市中級法院包庇一審向陽區法院執法犯法
王淑英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被非法庭審,三月十日就接到了向陽區法院傳送的判決書。王淑英認為向陽區法院對自己判決沒有法律依據,更沒有公平公正,不承認這種強行構陷,立即上訴到佳木斯市中級法院,希望能得到中級法院的公正裁決,糾正一審法院的錯誤。
但佳木斯市中級法院二審承辦法官周辰依然罔顧法律,聲稱該案已調查清楚,上訴人的權利已得到保障,不需要再公開開庭審理,要求辯護律師提交辯護詞即可結案。這是明顯包庇一審向陽區法院執法犯法的錯誤裁判,對此,王淑英的家屬堅持抗議,認為佳木斯市中級法院在故意掩蓋一審錯誤判決,是對法律的褻瀆,因此,家屬依法維權,向相關的法律部門提出控告,控告向陽區法院承辦法官宋濤、紀忠、向陽區檢察院此案公訴人姜茗川、佳木斯市中級法院二審承辦法官周辰四人涉嫌瀆職罪、徇私枉法罪、玩忽職守罪。
公民的信仰自由是天賦人權之一,是《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闡明的公民重要權利之一,也是被中國憲法所確認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一九八七年十一月,聯合國大會又通過了《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再次規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壓制,而有損其選擇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選擇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我國也立法保障信仰自由,現行《憲法》莊嚴宣告:「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