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裏,我因向高層寄信被當地國保警察綁架,我記住了師父說的:「無論在任何環境都不要配合邪惡的要求、命令和指使。」[1]同修們誰都知道不配合,但是最後還是被迫害了,解體不了邪惡。為甚麼呢?
師父說:「但是不管怎麼樣,師父是不承認它們的。你們也不承認它,堂堂正正的做好,否定它,正念足一些。我是李洪志的弟子,其它的安排都不要、都不承認,它們就不敢幹,就都能解決。你真能做到,不是嘴上說而是行為上要做到,師父一定為你做主。」[2]我理解師父說的不配合不光是嘴上說說就行了、就達到標準的,而是行為上做到才是真正的不配合。
我被釋放回來後,查閱了幾年來同修們反迫害的案例,結合自己多年來營救同修和反迫害的實踐,談一下自己的認識。
我運用所學的法律知識找出他們的違法點反擊對方,儘量做到不配合,直至全盤否定舊勢力,破除了邪惡的迫害。到家裏綁架我的幾個人全部沒有穿警服,我要求其出示證件時,他們都不出示,其中一人拿出一張檢查證,沒等我看清楚就搶走了。我被綁架到辦案區,再三要求對方依法出示證件,其仍然拒絕出示,我一再追問把我抓來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對方不回答。國保再三追問我是否近期寫了一封信和相關情況,我才意識到這就是他們抓我的原因。我問他們:「寫信合不合法?寫小說合不合法?我吃飯合不合法?那我為甚麼要告訴你我甚麼時候吃的飯?和誰一起吃的飯?怎麼樣吃的飯?」
詢問我時,我向其索要權利義務告知書,依據其中條款要求他們通知我的律師,他們斷然拒絕,公然剝奪我聘請律師的權利。
我又根據他們上述違法行為,要求其告知公安局警督和紀檢的電話,我要投訴。他們依然拒絕,剝奪我的控告申訴權。他們還把權利義務告知書給搶走並撕毀了。
因為他們的種種違法行為,其已經不具備公正處理案件的能力和資格,因此,我依法提出要求幾人迴避的申請,有了上述的交鋒過程,就給以後制止他們繼續違法做了一些鋪墊。他們沒有得到他們想要的任何東西,國保隊長拿走我的筆錄給局裏的領導看,於是他們於當晚強行推倒我家大門,搶走大量私人財物,用於栽贓陷害,再也不提寫信的事了。
他們從家裏把我幾乎一切和大法相關的東西都搶走了,鐵了心的想用這些來給我定罪,我當時聽到搶的東西不少後心裏有些不穩,沒有徹底的從內心深處完全否定它,再加上在邪惡的環境下,人容易被偽善所欺騙,相信了國保的話,默認了行政拘留的迫害,以至於後面的體檢、照相等環節上就基本上配合了邪惡,雖然自己講真相使得拘留所從上到下幾乎都改變了對大法的看法,得到的結果卻是從行政轉為刑事拘留。正如師父所講:「舊的勢力能幹了它們要幹的,弟子們哪,那還不是大家默認了它們所要幹的嗎?叫你去你就去,叫你寫你就寫,叫你怎麼樣你就怎麼樣,抓你判你你就無可奈何的默認。」[2]
在進看守所的一刻,我意識到絕對不能再配合邪惡了,在所部進行脫衣這種侮辱性的檢查時,我堅決不配合,無奈幾個獄警找來兩個最狠的牢頭拳打腳踢,致使我滿嘴是血、鼻青臉腫,我高喊「警察打人了」,整個看守所的犯人都驚動了,我也不簽字、不摁手印,一個警察嚇唬我說:「啥也沒有,想出也出不去了。」我不聽他的,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打的那麼重,卻一點都不覺的疼,在那一瞬間,我感受到了法的威力和不配合邪惡的好處,全身感到前所未有的痛快,正如師父所說:「有這麼大的法在,正念中大法與你們同在,這是巨大的保障。」[3]
接下來的時間,除了發正念和背法之外,就是想著如何去破除和否定,哪裏還在配合邪惡。一天,有人告訴我律師要來會見我,看守所怕我向律師控告他們的違法行為,連夜把我轉移到另一個看守所,我因此開始絕食抵制,到了一個看守所,我就向所長和獄警控訴當地警察打擊報復、栽贓陷害我的事實和虐待我的罪惡,並說明自己絕食的理由,他們都很同情並尊重我的決定,有的獄警甚至掉了眼淚。很快一連三個看守所都拒收我,我就想著不管走到哪就解體到哪,看你最後還能往哪裏放我。最後他們把我拉到醫院給我灌食和強制輸液,我都不配合。
在一般人認為,我原本瘦弱的身體怎麼能承受的了那麼邪惡的折磨,其實,當咱們不配合邪惡的時候符合了法,法的威力就會在咱們的身上展現出來,承受的會很少,而恰恰被迫害重的就是因為有各種各樣怕心、放不下的情等等從而配合邪惡招來的。
師父說:「大家也在明慧網上國內反饋來的消息看到,有的人做的堂堂正正,甚麼都不怕,他就沒被迫害到;送到勞教所,另外空間的邪惡受不了,也得放出來。有的人就是怕這怕那,人心就是多,被迫害的就厲害,被迫害的快不行了還在人的執著中出不來,護法神著急沒辦法。」[2]
從明慧網上看到有的同修不配合脫衣檢查,所長不但沒打,還給了同修兩塊巧克力,有的同修甚至連手銬都不讓戴,警察也真的不給戴了。
不配合說起來容易,但做起來難,意識到的今天沒做到可以以後做到,但在邪惡的環境下,有些自己根本意識不到就配合了,在第一家醫院裏他們對我甚麼招都用盡了,我躺在那想想哪裏還沒有否定,哪裏還在配合邪惡,忽然意識到自己身上還穿著號服,趕快從身下褪掉了,心裏才輕鬆了。後來不管他們換多少人、用甚麼樣軟的硬的手法,我就守住自己的一念不吃不喝,不配合一切迫害我的違法行為,有的人說看來法輪功真是冤枉的,有的警察罵折磨我的國保警察,有的警察說我知道你是來拯救我們這些愚鈍的人來的,有的警察在釋放我的那天在我面前豎起大拇指,有的警察和我要電話說交個朋友,有的擔心我的身體,我說:「我之所以這樣做,就是讓你們看看誰才是真正的邪,誰才是真正的正,同時也證明一點:中共可以打垮我的身體,但是永遠都打不垮我的意志。」
希望大家多學師父經文《保持清醒》。希望我們大家趕快成熟起來,每個人都具備自己保護自己的能力,讓迫害徹底消失,個人體悟,不當之處,請慈悲指正。
附:不配合邪惡的具體做法:
一、不配合
1、不要主動被邪惡帶走,在抵制的同時可高喊「法輪大法好」、「警察抓好人了」等。
2、不坐老虎凳。
3、不戴手銬。(不是罪犯當然不戴)
4、被問姓名時,可答「大法弟子」,或者反問對方:「請問你的姓名?」
5、不配合照相和摁手印。(要上公安內部網,照相可採用蹲下、低頭等方法不配合)
6、不配合體檢。(例如尿檢的時候不給他尿能有甚麼辦法!有的同修不給尿,醫生給打了催尿針也不管用。)
7、不接受脫衣這種帶有侮辱性的檢查。
8、不吃牢飯。
9、不報數、不報告,點名可喊「大法弟子到」。
10、不勞動。
11、不穿號服。
12、晚上不值班。(硬讓值的時候就煉功)
13、拘留證、逮捕證、起訴書等一切構陷性質的文書,不簽字並且當面撕毀它。(我當時撕毀了幾張警察讓我看的鑑定書,我想這或許撕毀了和舊勢力曾經簽約的東西,)
14、筆錄上簽字的否定:
如果稍懂一些法律知識,可根據警察違法情況否定:
(1)由於辦案人員處處違法,我已申請其迴避,所以本次筆錄無效。
(2)沒有告知案由,本次詢問違法。
如果不懂法律知識,也可直接這樣否定:
(3)國保人員執法犯法、知法犯法,違法必究。
(4)迫害大法弟子,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5)無視人民痛苦,故意製造冤假錯案,所有參與的執法者都將負法律責任。
(6)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是正法。
(7)全部作廢。
二、主動解體
(同上面的結合起來用,打亂邪惡的方寸,同時如果其做不到就可以作為控告他們的理由)
在被詢問或訊問時:
1、要權利義務告知書(上面有以下如何做的條款)。
2、要求上廁所。
3、要求休息。
4、要求飲食。
5、要求聘請律師。
6、要求向公安局警督或紀檢投訴。
7、要求申請迴避。
在看守所時:
8、要求煉功。
9、要求會見家屬或律師。
10、要求見駐所檢察官反映情況。
三、檢察院階段不配合檢察官做筆錄
1、第一次:檢察院負有受理控告和監督職能,咱們不配合其任何問話,向該檢察官控告警察的違法行為,並要求其行使監督職能,監督國保辦案警察的迴避情況。
2、第二次:依然不配合其任何問話,要求該檢察官就第一次提審時提出的控告給予答覆,並要求其告知監督警察迴避的情況,如果該檢察官不予答覆,仍然讓咱們配合其問話,咱們就說:「由於上次的事情沒有處理,不能進行下一步」,並要求檢察官如實記錄,並同時申請檢察官也迴避。
四、破除邪惡的構陷
1、從人的層面上講,常人的出版社也在出書,電腦店也在刻錄光盤,廣告公司也在印製條幅,如果這些東西是罪證的話,那這些常人也犯了罪?!
2、從大法法理上講,講真相救眾生是師父讓做的,這些都是救人的法器,不允許他們邪惡來管。
3、從法律層面上講,國保警察綁架搜家時,一定是處處違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非法方法並且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必須依法予以排除。
4、從主動解體迫害這個角度上講,要求其就這些被他們搶劫走的私人財物進行解釋(依據刑法300條):
組織和利用了公安部公通字39號文件規定的14種邪教中的哪一種?怎麼樣組織和利用的?破壞了哪一部法律的實施?破壞到甚麼程度?怎麼樣破壞的?如果其解釋不清的話,那所有這些東西就是他們打擊報復、栽贓陷害的證據,搶的越多,他們的罪行越大,扣押的時間越長,他們的罪行越大。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精進要旨二》〈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
[2] 李洪志師父著作:《二零零三年元宵節講法》
[3]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十》〈曼哈頓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