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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第二次庭審方彩霞、孔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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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於4月12日(週三)上午約10:30,對方彩霞、孔慶春進行了第二次開庭,開庭時間共計45分鐘。

法官郭丹華說,上次開庭孔慶春要求看搜查錄像,這次開庭讓兩位當事人看紅旗派出所去年6月28日非法抓捕方彩霞、孔慶春的搜查錄像。檢察官莊寧首先重申了上次開庭對兩位當事人的構陷。

看完錄像後,孔慶春發表意見:
1、錄像不完整,而且錄像裏也沒有孔慶春本人。
2、他寄放在方彩霞住處100元面值共10000元的人民幣下落不明。
3、錄像裏沒有方彩霞,只能聽到方彩霞的聲音,不嚴謹。方彩霞發表意見:她在現場的100元面值共5000元的人民幣不知去向。

針對他倆提出人民幣的問題,公訴人莊寧未予以回答。而之前家屬到紅旗派出所找辦案人員單偉要回人民幣時,單偉說沒有印字的人民幣有可能作為犯罪工具,不予退回。

針對錄像,公訴人莊寧出具了兩份說明文件:一個是公安部門出具的,說明孔慶春不是在搜查現場抓的,是在小區的小廣場上抓的;一個是證明搜查的時候發現的一部手機和U盤裏,沒有發現有關法輪功的內容。還有一份分析證明,分析證明是上次開庭時遺留的,用來說明搜查發現的法輪大法書籍,不能說明是搜查發現的打印機打印的。針對真相幣的問題,律師與莊寧做了比較激烈的辯護。真相幣是用來救人的,不能作為犯罪證據,這裏不予贅述。

針對錄像,兩位律師都做了說明。孔慶春的律師說:
1、搜查程序不合法,根據刑事訴訟法,辦案警察沒出示搜查證,沒穿警服,而且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在現場並沒有當事人及家屬及見證人,程序違法。
2、錄像裏沒有孔慶春,與公訴人指控孔慶春無關聯性。

方彩霞的律師說:
1、本案搜查扣押程序嚴重違法,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無標語人民幣不應當扣押,還有些錢下落不明,嚴重違法。
2、扣押應當有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沒有經過當事人核對、清點、確認。
3、證明孔慶春不在現場,物品與孔慶春無關。

之後雙方進入辯論階段,法官首先詢問兩位當事人是否發言,之後問兩位律師是否發言。方彩霞的律師說:上次已交的辯護意見,本次不重複。下面說一下新的意見:
1、起訴方彩霞正準備傳播資料,紙幣是收藏愛好,無證據證明要傳播。
2、起訴兩人製作資料,證據不足,電腦裏沒有電子版文檔。真相幣上的標語電腦裏也沒有電子版。當然,無論誰製作、散發資料也都沒有罪。沒製作、傳播也沒有罪。
3、刑法是處罰行為的,不是處罰思想,信仰屬於思想範疇,不是刑法處罰的範疇。憲法第36條規定宗教信仰自由,修煉法輪功不構成犯罪,家裏持有法輪功資料也不構成犯罪,所以方彩霞的行為都是沒有罪的。
4、宗教信仰自由這一個規定隱含了幾個意思:(1)是公民有傳播宗教信仰的自由。(2)有製作法輪功資料的自由,同時也是憲法第35條規定的出版自由,傳播是35條規定的言論自由,傳播既是信仰自由內容,也是言論自由範疇。

律師說到這裏時,檢察官莊寧打斷了律師,法官告訴律師,上次開庭說過的這次不重複,關於法輪功的性質上次已經說過了。

這時律師說只有最後一條了:方彩霞持有的資料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總之,方彩霞的行為沒有構成犯罪,要求無罪判決,無罪釋放。

律師辯護後,檢察官莊寧又對收藏紙幣的問題提出異議,律師都予以回答。

最後律師說:「請法庭做出經得起考驗的公證判決!」


迫害大連法輪功學員方彩霞、孔慶春責任單位信息:
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
地址: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明珠廣場6號(第五郡附近)
位置:第五郡附近,與甘井子區行政大廳、甘井子區檢察院、甘井子區公安分局相鄰郵編:116039電話:0411-82793834
辦公室:0411-82793996 值班室:0411-86571447(晝夜)
傳真:0411-86583732
乘車路線:
1.乘405路到友誼橋站換乘9路至終點站南松路下車。
2.乘從前關至新興綠城的車,在張前路站下車。
院長:陳朝仁 0411-82793701, 13304262929
副院長:苗剛 0411-82793702, 13504245600
副院長:張彬 0411-82793703, 13942091111
副院長:於長浩 0411-82793704, 13942828828
紀檢組長:馬玉柱 0411-82793705, 13130488811
於秀麗 0411-82793706, 13898635459
執行局局長:劉傳霖 0411-82793708, 13704091267
辦公室主任:孫博吉 0411-82793877,13700085246
刑庭庭長、法官:盧名利 0411-82793730(曾經多次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
刑庭法官:李增蘭 0411-82793776(曾經多次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
刑庭法官:婁玉珍 0411-82793733(曾經多次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
刑庭法官:蔣春豔 0411-82793757
刑庭法官:段麗 0411-82793834
刑庭法官:金華 0411-82793897
刑庭法官:郭丹華 0411-82793996
刑庭法官:趙一銘
內勤:0411-82793941,0411-82793942

大連市甘井子區檢察院:
地址:大連市甘井子區明珠路3號
位置:第五郡附近,與甘井子區行政大廳、甘井子區法院、甘井子區公安分局相鄰郵編:116039大連甘井子區檢察院檢察長:林徽
辦案檢察官:莊寧
公訴一
趙 翔:86105024
劉忠林:86105050
晏 飛:86105050
於世明:86105024
公訴二:
莊 寧:86105022
張富麗:86105017
於 震:86105017
胡同軍:86105022
未檢:
孫媛媛:86105047
蓋金梅:86105047

大連市甘井子區紅旗派出所:
地址:大連市甘井子區紅旗東路229號
位置:渤海紅旗集團附近
郵編:116021
電話總機:0411-84211578
乘車路線:716 708 705 3 534 535 709 村灣家 ,
505前景街, 522前程南街
警察信息:
辦案警察:單偉
所長:於利 0411-84203804; 84211578-223
教導員:王曉東 84211578-222
巡警中隊長:張敬國 84211578-203
巡警副中隊長:姜春輝 84211578-203
辦案中隊長:單偉 84211578-206
辦案副中隊長:吳慶 84211578-203
社區中隊長:廖強 84211578-220
社區副中隊長:李洪武 84211578-211
警員
宋豐毅 84211578-201
閆躍兵 84211578-201
陳維勇 84211578-201
鄭洪新 84211578-201
趙德運 84211578-201
鐘德君 84211578-201
劉國泰 84211578-201
譚洪寬 84211578-201
高樹偉 84211578-201
孫增東 84211578-202
白靜竹 84211578-202
張錦 84211578-207
鄒洪龐 84211578-207
韓英勇 84211578-207
孫海波 84211578-204
王學文 84211578-204
劉洪俊 84211578-204
景昌鵬 84211578-204
張貴武 84211578-204
張新林 84211578-204
許傑光 84211578-204
姚有峰 84211578-211
周永明 84211578-211
於嘉傑 84211578-211
耿家海 84211578-211
蔡壯 84211578-211
李妍 84211578-101
吳智子 84211578-101
王佳玉 8421157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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