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個庭審過程中,公訴人最後被質問的理屈詞窮、啞口無言,審判長、陪審員、書記員及在場法警等多半時間均在靜靜細聽。
李蘭強在自我辯護中嚴正指出:法輪功教人真、善、忍,是弘揚普世價值,只有宣揚假、惡、暴的才是邪教!公安部曾三次在報刊公布國家認定的邪教,哪一種和我有關係?指控我「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哪個法律、哪條法律被我破壞的不能實施了?
辯護律師文東海為李蘭強做了強有力的無罪辯護。他說自己的當事人李蘭強是無罪的:
其一,「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指控嚴重缺乏法律依據。按照《立法法》的規定,犯罪和刑罰是由法律規定的。目前沒有任何一條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點明法輪功是邪教。即便是《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相關的《司法解釋》,也同樣沒有點明法輪功是邪教。而公安部通告、人民日報、領導講話等均不能作為定罪處刑的依據。公訴人將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的講話和有關《通知》作為今天庭審的法律依據,是很搞笑的。
其二,現用的針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刑事追究的「兩高」《司法解釋》明顯是違憲違法的。它與《憲法》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尊重、保障人權原則是相悖的,它也嚴重違反了《刑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和「一事不再理」原則。
其三,公訴人的指控證據不足、犯罪要素嚴重缺失。主體,「破壞法律實施」犯罪,只有負責法律實施的主體才具有這種能力。一個普通公民只談得上違法,沒能力破壞法律實施。所以,本案的犯罪主體是不適合的。事實上,我們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迫害,就是典型的「破壞法律實施」,因為,看不出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和現實必要性。相反,法輪功信仰者的求真求善是普世價值的範疇,無法否定求真求善是人類的共性。求忍也有利於社會和諧和維護家庭的穩定。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儘管很多法輪功信仰者多次遭受迫害,但我們找不到一例以暴力手段報復社會和具體施害者的案例。客體,本案根本找不到究竟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主觀方面,我的當事人李蘭強絕對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客觀方面,沒有破壞行為、沒有受害人、也沒有社會危害性。
文東海律師認為政權不應該干涉信仰。並引述一段美國第三任總統傑佛遜的一段名言:「真理是偉大的,如果讓她自行其道的話,必然會盛行於世。真理是謬誤的強勁剋星,她無所畏懼,所向無敵,唯有害怕人們解除她的天然武器──自由地論爭和思辨;當批判被允許自由進行的時候,謬誤也就沒甚麼可怕了。」
文東海律師說,相信宗教信仰自由原則一定會成為我國人民遵循的基本原則。真到了那一天,我們再看一看今天對法輪功的荒謬審判,到時候在座的各位法官和檢察官,都會在歷史上留下不光彩的記錄。最後,我希望各位合議庭成員(包括公訴人)拿出自己的良知,遵從內心的判斷,做出準確的裁決。
辯護律師劉連賀也為李蘭強做了無罪辯護的補充意見,他表示,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質證,辯護人認為: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中對我的當事人李蘭強「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成立。因為公訴人不能說清所提供的證據──從李蘭強住處扣押的含有法輪功內容的書籍、小冊子、光盤、優盤等,與「破壞法律實施」有甚麼關係?是如何破壞法律實施的?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這些所謂證據不能證實有甚麼樣的社會危害性。
在開庭質證過程中,文東海律師向主審法官提出: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李蘭強在開庭結束、被帶出法庭後,遭到負責押送的法警用電棍電擊、暈倒在地上摔破了頭,請法庭驗證。董傑表示此事與本案無關,可向有關部門申訴。文律師強調「法官要保障李蘭強的人身安全」,董傑表示答應。
庭審從上午近十點開始,開庭持續八十多分鐘,董傑宣布庭審結束、擇日宣判。李蘭強女兒、妹妹、前妻及親朋好友十幾人參加旁聽。
聽完辯護律師有理有據的法庭辯護和李蘭強義正詞嚴的自我辯護後,李蘭強的家人深受感動和啟發。李蘭強的女兒說:「沒有道理的暗箱操作來迫害好人,就像迫害岳飛那樣!可是,岳飛的像就掛在法院的牆上,這不是很諷刺嗎?!」李蘭強的妹妹也說:「感謝兩位律師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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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邵明豔
副院長:王軍武、佟淑、廖春迎、高賀亮
審判委員會委員:方希存、沈波、宋平、張仲健、白月濤、趙洪波、陳秀清、蒲延紅、韓朝利、陳軍、李少蘭、晉永鎖、何秀芬、李金茹、高玉樓 、邢金梅
法官董傑010-80381488
法官楊某010-80381010
陪審員:梁志豔、於臘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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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10-59558000
檢察官張君010-59558057(蘭強案負責人)
檢察官艾陽010-59558057
公訴科:張洪波13845290929
公訴人董瑩
檢察長孫玲玲
副檢察長:南德杭、張凱、高建榮、方潔、王建明
政治處主任顧建軍
紀檢組組長孫忠
反貪局局長張廣新
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李松、劉愛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