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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甚麼要在法庭上「普法」(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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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檢察院、法院是幹甚麼的?大家都知道。檢察官、法官是些甚麼樣的人?大家也知道。套用一句流行熟語,他們應該是「職業法律人」。大到憲法,小到部門法,細到法律條文,他們都應該瞭如指掌──因為他們就是吃這碗飯的。

然而,中國的法庭上,近年來卻出現一個匪夷所思的怪現狀:身為一介布衣的辯護律師,要在法庭上給頭頂大沿帽的公訴人和法官「普法」。真有這事嗎?真有!

一、律師法庭「普法」實例

2015年11月27日,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法院,非法公開開庭審理法輪功學員吳紅衛案。東南大學法學教授、著名律師張讚寧,為吳紅衛做了精彩的無罪辯護,儘管法庭不允許鼓掌,但是旁聽席上還是忍不住一次次爆發熱烈的掌聲。大家不妨讀讀張讚寧律師的辯護詞,看看像不像在上「普法」課──

「眾所周知,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的最基本原則。所謂罪刑法定,就是法無明文規定的不為罪。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作了專門性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證人何培城繫源城區610辦公室的成員,這是自己給自己鎮壓法輪功的行為作證,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刑事立案,應當是先有事實,然後才有立案偵查的決定。可是辯護人在閱卷時卻發現,偵察機關對本案立案時間是在2015年7月23日,而基本證據的取得,即《筆跡鑑定報告》,卻是在2015年8月5日和8月21日做出的。這表明,對本案的立案偵查,是在毫無事實依據的前提下進行的。」

「其實,真正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就是江澤民及其非法設立的610辦公室,具體破壞了憲法第三十六條的實施,非法剝奪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江澤民作為中共總書記和國家主席,更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活動,而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610辦公室作為一個黨內機構,怎麼可以行使偵查權,甚至操控憲法設立的權力機構──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呢?」

「任何犯罪都是有社會危害性的,那麼,吳紅衛的行為究竟給社會造成了甚麼危害?對總共不足900字的起訴書,我橫豎看了好幾遍,怎麼也沒看出起訴書究竟在說吳紅衛破壞了國家的哪部法律,抑或是破壞了哪部行政法規的實施?究竟給社會、給國家、給人民利益造成了甚麼危害?作為一級國家公訴機關製作的起訴書,怎麼可以犯如此低級的錯誤呢?」

「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會知道,刑法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刑事司法的鐵律。宗教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能因為公民堅持某個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構成犯罪,不應受刑罰懲治。」

「審判長、審判員,在這裏,我要提請法庭注意的是: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根本保障。」

二、法庭對法輪功學員根本不講法律

'中共江氏迫害法輪功學員層級結構示意圖'
中共江氏迫害法輪功學員層級結構示意圖

圖解:在迫害法輪功的問題上,江澤民與中共互相利用,互為表裏,不可分割。1999年7月20日開始迫害法輪功,就在迫害開始前40天,江澤民私設了專職迫害法輪功的機構「610」,它凌駕於公檢法之上,是直接操控公檢法迫害法輪功的幕後黑手,首任頭目李嵐清,聽命於江澤民本人。公、檢、法形成對法輪功學員迫害的「一條龍」,利用江氏操控全國人大炮製的 「刑法300條」(因為違背憲法而應當廢止,且根本就與法輪功無關),對法輪功學員非法抓捕、非法起訴、枉法審判,最後把法輪功學員投入監獄。

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公、檢、法理應在國家既定法律的軌道上獨立運行,而絲毫不受任何個人權力與壓力的影響。不幸的是,在辦理所有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中,中國的公檢法成為江澤民私設非法機構610的掌中玩偶。對法輪功學員判多少年,早已由610幕後內定。所謂開庭,不過是走個過場而已,最後的結果基本上沒甚麼出入。

公檢法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過程中的玩偶角色,早已是公開的秘密。大家來聽聽他們的自白吧──

山東省膠南市法院對法輪功學員非法開庭,家屬質問法官:為甚麼開庭不通知家屬?法官劉金仁推說,這是按照「610的意思」辦事。家屬又問,610能管得了公檢法?劉金仁直言不諱地說,610代表「黨」。

「現在是黨權代法要鎮壓法輪功,我們只能走過場,走形式,沒有辦法,這怨不得我們。」這句話出自湖南益陽市對法輪功學員張春秋進行冤判的法官之口。

「你該怎麼辯怎麼辯;我該怎麼判怎麼判。」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王旭庭長、田殿英法官在開庭前對律師如是說。

「律師辯護勝訴了也要判刑,不請律師也要判刑,請律師沒有用,只能瞎花錢。」湖北襄陽市樊城法院馮姓法官對法輪功學員趙國江的親屬這麼說。

「對待法輪功不是根據國家法律,而是聽命於政法委的命令。」「領導人講的話就是法。」這是遼寧鞍山市鐵東區法院的法官黃進在公開場合說的。

「我這法官就聽共產黨的,這是錦州市第一大案,我不怕遭報,也不怕死。」遼寧義縣法院刑事庭庭長王德久如是說。

「請甚麼律師,如有請律師的錢,不如拿來請我們去喝酒,律師說律師的,我眼睛一閉一閉的照樣判我的。」此話出自雲南江川縣法院裏的一位庭長。

難怪,張讚寧律師在辯護詞的尾聲,善意而又鄭重地提醒法庭:「即使今天宣判吳紅衛有罪,但歷史終將宣告吳紅衛無罪。希望河源市源城區法院,排除一切干擾,做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公正判決。」

張讚寧律師的這句結束語,真可謂意味深長。相信讀者從本文的敘述中,不難聽出其弦外之音。干擾來自何方?來自中共江澤民,來自政法委,來自610。

結束語

見識過律師在法庭上「普法」的真實案例,領教了公訴人和法官的自白,我們不禁要問:是公訴人和法官不懂法嗎?非也!作為「職業法律人」的公訴人和法官豈能不懂法?

張讚寧律師提醒法庭:「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根本保障。」連這點事兒都得提醒提醒,怎麼尋思怎麼像幼兒園老師在教小朋友繫鞋帶兒,您說這法庭成甚麼了!取證、抓人、搜查、拘留、逮捕……這些事兒,先做甚麼,後做甚麼,怎麼做合法,怎麼做非法,刑事訴訟法都有明確規定,比醫院的臨床路徑還清楚,可公檢法卻能亂彈琴。更為奇怪的是,這樣的案卷,也能大搖大擺的登堂,這樣的庭審,法院也敢裝模作樣的開庭。

公檢法辦案亂彈琴,歸根結底,起源於中共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徹底非法性,起源於公檢法後面站著一個鬼影610。用老百姓的話說,公檢法其實就是「聽喝兒的」。於是,公安報上來的程序違法的案子,檢察院可以立案;檢察院遞過來的漏洞百出的起訴書,法院可以開庭。反正公檢法認準了一條:都是610說了算!他們知道法輪功學員受了天大的冤枉也不會報復人,所以想怎麼捏就怎麼捏。

迫害十七年,庭審萬萬千。本應明鏡高懸的法庭,成了黑手作祟的黑窩兒;本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起訴書,成了程序混亂、漏洞百出的「地攤兒貨」。公訴人和法官的自白告訴我們,法庭上當家的不是法律,而是黨、黨性、610、政法委命令和領導人講話。公訴人和法官可以毫無顧忌地對當事人撒野發飆耍流氓。在這樣一種群體滅絕性迫害的大環境下幹司法,誰還會費勁去較真兒?於是,司法程序、法律文書上出現常識性錯誤也就在所難免了。那麼,律師的辯護,就得從這些最低級的缺口入手,指出其非法與荒謬所在,從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只要迫害繼續,公檢法的「弱智」玩偶角色還在表演,那麼,辯護律師的法還得接著普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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