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大家了解:到了香港之後,遊客們都必須在指定的地點購物,購物多少按團來計算。每個旅遊團必須達到一定的購物消費數額。據回來的遊人講:他們那個團購物消費數額不足,被扣在那裏了,不放行。後來,又有人購物,花了一些錢,才放他們走。
另外,旅遊回來之後,去參加旅遊的人被要求再找幾個或十幾個人去「購物旅遊」,或者每個人買一份保險。不想買保險的人,就忙著介紹他人去旅遊。
現在,這種「購物旅遊」別地方也有。這種方式被人稱做「傳銷旅遊」,傳銷的不是商品,是旅遊這種讓人消費的「業務」。為了讓各地同修能了解這個情況,我們把看到的事情說出來,共同與各地同修交流,相互借鑑。
為甚麼同修能卷在其中?有的同修說:去香港能救度眾生。如果同修是發自內心的,想救度旅遊團的人,而參與進去,那還可以理解。可去的同修回來後,都沒有交流此事。如果同修被「免費」的誘惑去旅遊,那就有問題了。常人如何做無可厚非,我們同修被帶動,那就不應該了。
這裏沒有指責同修的意思。大法弟子是一個整體,出現的問題,看到、聽到後,我們都得向內找自己。彼此互相交流,就像師父留給我們的法會一樣,基點是對同修負責,對整體修煉負責,也是在修去我們維護自我的私心。
首先我們交流一下關於「免費」的問題。
我們每天都在學師父的法。師父多次講過「不失不得」的法理。師父講:「這個宇宙中從真、善、忍的理中派生出來一個理,叫作「不失者不得」,得就得失,欠了就得還。你不失強制你失,他就有這麼個理跟著的,所以就有魔難。」[1]
師父還講過:「德小的人甚至於要飯都要不來,因為別人給你飯的時候,你也得給他德去交換,你沒有德給他,所以那個飯你都要不來。」[1]「人的真正的功就是德所生成的。一個人層次高低,功力有多大,全是那個德生成的。」[2]
我們用師父的法來對照,當我們在享受別人提供的免費服務時,想想在這過程中,自己所得到的是甚麼、所失去的又是甚麼?其實,我們是在用自己很珍貴的德在做交換。師父講過修煉人講守德的法理。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聽師父的話了嗎?
那麼可能有的同修想:通過我購物,對方得到了紅利,能補償我旅遊的費用。我也算沒白享受服務,不存在失與得的問題。那麼如何計算多少錢的紅利,能解決自己的旅遊費用啊。如果知道會有這些附加條件,而不是真正的「免費」,我們又會如何對待呢?這些都是在考驗我們的人心。
我們被干擾,不能更好的履行自己的使命,這不是眾生所期望的,更不是師父所希望的。面對出現的問題,我們都各自向內找,把一思一念都用師父的法來衡量,查找自己的人心,歸正自己不符合法的一切,才是我們大法弟子所為。
我們要珍惜師父給大法弟子們延續來的寶貴時間。
作為大法弟子,當我們把寶貴的時間用在遊玩的時候,可曾想到:這時間是師父用巨大的付出所延續來的,是給弟子修煉、救人用的。我們要好好珍惜、利用才對呀!
師父講:「可是歷史不管經過了多長時間,三界造了多長時間,來這裏的眾生來了多少,都在盼望著在歷史漫長歲月中的這一刻。這一瞬間,值千金,值萬金。走好這一段路,那就是最了不起的。」[3]
師父還講:「看似平凡哪,無限的美好和偉大的殊榮都在其中。這三件事你們能夠做好甚麼都在其中,包容著一切。能證實法的時間不多了。」[4]
師父開示:「修煉時間確實很緊。沒有甚麼劫難。但是修煉有截止的那天。真相一顯,甚麼都截止,那就不容你再修了。」[5]
在這「值千金值萬金」的時刻,我們要做的是甚麼?
師父法中反覆講過大法弟子要做的「三件事」。在法中師父講:「目前最大的一件事情就是救度眾生,多救人!這就是最大的事情。」[6]
師父告訴我們:「講真相,救眾生,這就是你要做的,除此之外沒有你要做的,這個世界上沒有你要做的。你要做的就是這些事情,可是有些人把自己是修煉都放淡了,把常人事情看重了,對你們來講,那是不是偏離了大法弟子修煉的路啊?」[7]
我們當地能發生這樣的事,一定有我們要找的東西和要修去的人心。在這段時間交流中,同修們都向內找,發現自身都存在著:爭鬥心,氣恨心,指責心、妒嫉心、怨恨心,和不負責任、極端、堅持自我等邪黨文化的表現,以及總想改變別人、不想改變自己那些舊宇宙中為私、為我的狀態。這使我們同修之間形成了間隔,不能敞開心扉、心態祥和的交流、溝通,沒有在法上提高,才被邪惡鑽空子,干擾我們精進,同時干擾救度眾生。
建議同修:我們要共同靜心學法,以法為師,去掉各種人心、執著。修好自己,兌現誓約。救度師父分配給我們的那些無量眾生、龐大的生命群!走好、走正我們最後的修煉路!
意在與同修切磋交流。不足之處,敬請同修慈悲指正。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轉法輪法解》
[2] 李洪志師父著作:《轉法輪》
[3]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七》〈芝加哥市法會講法〉
[4]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三》〈大紐約地區法會講法〉
[5] 李洪志師父著作:《北美首屆法會講法》
[6]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八》〈二零零七年紐約法會講法〉
[7] 李洪志師父經文:《二零一五年紐約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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