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瑋老人說:「本人煉法輪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強身健體和淨化人心,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我是一九九六年開始學煉法輪功的,當時我的身體不好,有胃痛病、腰痛病、失眠、高血壓、心臟病,特別是到了晚上睡覺時心臟停搏。這些病把我折磨的非常苦惱。煉上法輪功以後,這些病不知不覺都好了,我真正體會到了無病一身輕的快樂。」
陳光瑋老人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在家中被蓬萊市公安局國保警察綁架、抄家,被搶走打印機和大量真相光盤等,被迫流離失所。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蓬萊市勞動保險事業處和蓬萊市公安局相互勾結,以證實老人是否在世領取退休金為名,將陳光瑋騙到勞保事業處,蹲坑警察遂將老人綁架,劫持到蓬萊市看守所,因身體不合格,看守所拒收。警察一次次敲詐不成,後陳光瑋的兒子作保,才放老人回家。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陳光瑋老人被蓬萊市檢察院非法起訴,後被取保候審。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蓬萊市法院對老人非法判刑七年。當日老人被劫持到蓬萊市醫院檢查身體,被劫持到北溝鎮看守所,因身體不合格,看守所拒收。七月二十二日,老人再次被拉到煙台市毓璜頂醫院檢查身體,也不合格,現已被送回家。
附:陳光瑋老人的上訴書
我叫陳光瑋,今年八十歲。在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收到山東省蓬萊市人民法院對我的刑事判決書,本人不服,直接向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書以本人「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這個罪名不能成立,本人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
我是一九九六年開始學煉法輪功的,當時我的身體不好,有胃痛病、腰痛病、失眠、高血壓、心臟病,特別是到了晚上睡覺時心臟停搏。這些病把我折磨的非常苦惱。煉上法輪功以後,這些病不知不覺都好了,我真正體會到了無病一身輕的快樂。感到這個功法很不一般,祛病健身效果太好了。隨著不斷學法,對法輪功有了更深的了解。其實法輪功是佛家上乘修煉大法,要注重心性的修煉,要重德行善做好人,要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按照「真、善、忍」宇宙特性修煉,處處與人為善,做事先考慮別人。在修煉中使人的道德水平心性境界都得到提升,真是一部高德大法。
一、本人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
本人煉法輪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強身健體和淨化人心,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而不是為了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因此本人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
二、本人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
煉法輪功是信仰問題,信仰不構成犯罪。信仰屬於思想範疇,不是行為,思想本身不構成犯罪。法律只懲處行為。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本人信仰法輪功就有宣傳自己信仰的自由,屬於人權自由的範疇。不會違法,也不構成犯罪;更不應該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1、本案沒有本人參與邪教組織的證據。
本人究竟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它的組織形式是甚麼?它的機構、成員、職能人員、管理形式等等都是甚麼?這個組織的住所地在哪裏?本人是這個組織的甚麼官職?有甚麼能力可以利用該組織?誰聽本人的?本人下的甚麼命令?怎麼利用的?一切都沒有任何證據。
2、本案沒有破壞任何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證據。
本人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以及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從而導致該法律或行政法規在社會上得不到貫徹執行,沒有任何證據。
3、判決書上出示的證據與本案涉嫌的罪名沒有任何關聯性。
判決書上的證據即使屬實,也僅能證明本人有傳播法輪功宣傳資料的行為,而本案涉嫌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法輪功宣傳資料並不等於邪教宣傳資料,散發法輪功宣傳資料也不等於是「利用邪教組織」,這兩者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性。
因此,我既沒有利用邪教組織,也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本人的行為沒有觸犯《刑法》第三百條。蓬萊市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構陷我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三、法輪功不是「邪教組織」
法輪功是甚麼,因為中共的信息封鎖,你們也許並不清楚。法輪功是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以宇宙特性「真、善、忍」為法理,教人修心向善,提升道德,再加上五套功法,有祛病健身奇效。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都有人自由的修煉法輪功,僅台灣就有幾十萬人修煉法輪功。全世界只有中共在迫害法輪功。
法輪功修煉者是一群最善良的民眾,最自律的人。當領導不吃拿卡要不貪不腐,當醫生不收紅包,在各個行業裏都能夠恪盡職守做個好人,在當今物慾橫流的環境裏法輪功就是一塊淨土,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中共通過造謠誹謗栽贓誣陷法輪功,硬要把白的說成是黑的,指鹿為馬,只能說明中共有問題。
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三十九號文件,共認定的邪教組織有十四種,名單中沒有法輪功。那就是公安部並不認為法輪功是「邪教」。
說法輪功是「邪教」,是江澤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對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隨口說的,屬於個人言論,不是法律。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報》發表的題為《法輪功是X教》特約評論員文章顯然也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四、修煉法輪功合法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法輪功作為一種信仰,是法輪功學員最基本的人權,公民修煉法輪功、講述法輪功真相、到北京上訪都是合法的,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權利。把我家的法輪功書籍、光盤當成構陷我的證據是不成立的,法輪功書籍是我尋求信仰的一部份,神韻光盤是採用藝術形式表達信仰,這些都不能成為證據。
法輪功學員沒有破壞任何一個法律的實施,與香港、澳門、台灣及全世界一樣,在中國大陸修煉法輪功完全合法,散發法輪功資料光盤完全合法。
構陷我所使用的法律是《刑法》第三百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其中根本沒有提到法輪功,也沒有規定修煉法輪功是犯罪行為。因此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修煉法輪功不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法發(1999)29號]中提到法輪功,因該通知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執法依據。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民眾的希望所在。司法部門借用《刑法》第三百條來構陷、打壓和迫害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就是嚴重違背人類良知和道德、違背社會正義的。希望法庭能本著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著對歷史負責的精神,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來維護社會正義,做出正確的選擇,還法輪功修煉者一個清白。
上訴人:陳光瑋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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