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開庭,審判長是王海峰,審判員是申玉賢,陪審員是崔啟立(音),公訴人是劉羽豐。
非法庭審從上午九時許持續到十一時,旁聽席上,除了泰山區政法委、「610」系統的五個人(其中一人是泰山區公安分局「610」中隊長田琳),李玉玲家人和五名法輪功學員也到場旁聽。
在起初的法庭問訊中,女法官張莉態度蠻橫,口口聲聲說法輪功是×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企圖誤導、脅迫被非法庭審的學員承認自己犯罪。這時律師要求張莉拿出定性法輪功是×教的法律文件來看看,張莉拿不出來。律師說她未經審理就先定性為×教,已構成違法行為,叫她迴避,離開法庭。法庭因此休庭十分鐘。
在法庭陳述時,李玉玲說:我所做的一切都是教人向善做好人的,從根本上說都是為了救人的。我的那些設備也都是救人的法器。那些警察不出示任何證件,翻牆入院,砸門破鎖將我強行綁架,把家裏的一些生活用品都搶了去,這是嚴重踐踏法律的行為。我只是堅持我的信仰,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人做事,沒有觸犯國家的任何法律,理應無罪釋放。
律師在法庭辯護中指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起訴書中指控的李玉玲的罪名不成立,李玉玲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刑律,應該無罪釋放。
律師提出的理由是,李玉玲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即沒有導致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得不到貫徹執行,也沒有造成任何社會危害。
律師說:李玉玲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是憲法賦予她的權利。司法機關以「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打壓、迫害、構陷李玉玲已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告誡法官:法官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民眾的希望所在。你們可以不相信因果報應,難道就不為自己將來的前途著想嗎?對於本案的最終結果,希望司法機關不要把法輪功案件政治化,並且我們的法官應當聽從內心的召喚、聽從良知的召喚對本案作出裁決。
李玉玲,女,六十歲,泰安市大河棉紡廠退休職工,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被泰山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和「610」人員綁架,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被非法批捕。
泰山區檢察院在審閱卷宗時,曾以證據不足兩次向泰山區公安分局退卷,泰山區國保人員為編造誣陷材料多次騷擾李玉玲家人及卜令翠婆媳和家人。向泰山區法院非法起訴的具體辦案人是泰山區檢察院檢察員吳衛東、劉羽豐。
泰山區法院
地址:泰安市泰山區東嶽大街5號
電話:0538-8625101
院長:劉國鋒
副院長:王文成 姚保平
審判庭庭長: 王海峰 0538-8625170
審判員: 申玉賢 0538-8625121 張莉 0538-8625173
陪審員: 崔啟立(音)
泰山區檢察院
地址:泰安市泰山區虎山路37號
電話: 0538-3011617
檢察長:王增愛
副檢察長:尹序昂 王利民
檢察員: 吳衛東 劉羽豐
泰山區公安分局:
局長:楊啟典0538-8225172、18615389777
政委:徐志強 8226236、18615388068
副局長: 趙其鈞6261038、18653898866 賈元玉 6261003、18605380090 宋曉東 6261036、18653898966王洪亮6261239、18653898899
政工主任:李兆斌 6261236、18653898066
刑警大隊長:吳茂軍6261608、18653898181
治安大隊長:王頊 6261069、18653898566
泰山區國保大隊:
地址:泰山區東嶽大街20號,郵編271099
大隊長:姚廣富18653898522
教導員:高立祥18653898110
副大隊長:彭國華18653898101
副大隊長:李曉明18653898107
中隊長:崔彥18653898102
指導員:錢祥村18653898182
中隊長:蘇斌18653898597
610中隊長:田琳18653898185
王亞星18653898337
楊志華18653898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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