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在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對濰坊法輪功學員張敏女士和高桂臻女士非法開庭,又在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再次對此二人非法開庭,由同級檢察院、即高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此案張敏、高桂臻如果上訴,是由濰坊市中級法院進行複審(二審)。
參與迫害的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位於濰坊市健康東街6699號,在健康東街和濰安路交口西北角,健康街和花園路交口東北角,法院北面是「高新花園」小區。坐6路、或33路、或58路、或70路公交車到「高新城市廣場」這個站牌下車;或坐47路公交車到「濰柴新能源」這個站牌下車南拐到花園路可達高新區法院。高新區法院、和高新區公安分局、和高新區管委會是在一個很大的大院辦公的,可以從花園路中段路東的西大門進入,也可從健康東街路北的南大門進入。
張敏、高桂臻、李秀芬三位法輪功學員,是在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被濰坊公安局國保支隊在寒亭區朱潭村綁架的。其中,李秀芬女士在被惡警非法關押迫害約一個月後,就突然死於濰坊市看守所,沉冤未雪。命案未得到法庭的審理,兇手逍遙法外。
張敏、高桂臻現在被中共非法關押在位於濰坊市濰城區水庫路與寶通街交口東南角的濰坊市看守所,至今已五個月了。原濰坊市濰城區國家稅務局徵收管理科科長高桂臻曾在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被濰坊奎文公安分局綁架到濰坊看守所,被警察用「十字架」、「死人床」酷刑折磨。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即使張敏、高桂臻製作真相資料,也是在行駛憲法賦予的公民的言論自由的權利,是無罪的。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因此,張敏、高桂臻即使在真相資料中對江澤民或中共提出控告,也是在行駛憲法所賦予的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相反,對張敏、高桂臻非法提起公訴、和非法判刑是違反《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一條……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誣告陷害罪……另外,《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特別指出了對法輪功學員張敏、高桂臻非法判刑所需負的法律責任和嚴重後果。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憲法》《刑法》中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製作真相資料為犯罪。因此,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法律原則,張敏、高桂臻修煉法輪功、即使製作真相資料也不是犯罪,不得對張敏、高桂臻定罪處刑、非法判刑。
在犯罪構成的四要素(四要件)中,必須有:犯罪客體要件、犯罪客觀要件、犯罪主觀要件、犯罪主體要件,才能構成犯罪。然而,在張敏、高桂臻的案子中,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中卻缺了三個,因此,不能構成犯罪。通俗的講就是,沒有任何受害人的身體或財物受到了張敏、高桂臻的侵害;無法指出他人身體或財物受到張敏、高桂臻的何種行為的侵害;張敏、高桂臻不具有侵害別人的身體或財物的故意。因此,張敏、高桂臻沒有構成犯罪。對不構成犯罪的人,是不能做出刑事處罰的。因此,對張敏、高桂臻非法判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公安部公布的十四種邪教中根本沒有法輪功。《刑法》第三百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此文件不是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此文件不是法律)中,均不包含法輪功字樣。沒有哪一條國家法律的實施被法輪功學員張敏、高桂臻破壞。張敏、高桂臻兩個弱女子、普通老百姓,不掌控國家權力,怎麼可能有權力破壞得了國家的法律的實施呢?相反,江澤民才有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權力,江澤民才是在破壞國家法律──《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和《刑法》第三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的實施。因此,《刑法》第三百條不能適用於對法輪功學員張敏、高桂臻非法判刑。而法庭應該追究江澤民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刑事責任。
法庭應當以主持社會正義為己任。然而,迫害致死李秀芬的人沒有受到審判;張敏、高桂臻兩位好人卻被開庭審判,這是法律的恥辱。
從二零一六年三月一號開始,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正式施行。同一天,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號開始實施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廢止。新規中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如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偽造證據、通風報信、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等情形,將被從重追究。新規定明確告訴警察,造成「錯案」,都將被終身追究。新規定與早已出台的司法辦案責任終身制遙相呼應,堵死了迫害法輪功、製造「錯案」、「冤案」者逃脫罪責的路。
相信沒有一個公檢法人員願意再跟著周永康走了,因為周永康、李東生的今天,就是其追隨者的明天。截至目前為止,已有二十萬以上全球各地的中國人起訴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違法犯罪行為。然而,只有江澤民一人受到起訴,基層公檢法人員並未被起訴,是因為江澤民利用基層公檢法人員充當打人的棍子,卻把罪責一股腦的推到基層公檢法人員的頭上,是不公平的。基層公檢法人員中有很多並不想接手對法輪功學員開庭的案子,卻被強迫分派庭審好人的倒霉差事,被江澤民當作替罪羊,是真正的受害者。因此,認清江澤民才是違反法律,認清非法庭審才是犯罪,停止迫害法輪功學員,盡最大可能的善待法輪功學員,是洗刷罪責、獲得良知的救贖、為自己留後路的關鍵。
高新區法院郵政編碼是261205,電話是0536-8185300(電話區號是0536)
圖1 濰坊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辦公樓 |
圖2 濰坊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的門牌號是健康東街6699號 |
圖3 高新區法院所在地,是和高新區公安分局在一個大院辦公的 |
圖4 高新區法院所在地 |
濰坊市高新區法院通訊錄(以下人員不一定是參與迫害的,僅供講真相使用):
濰坊市高新區法院院長 楊維波
高新區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王彬
高新區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周愛雲
高新區法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劉連強
高新區法院黨組成員、政治處主任 齊銘章
高新區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 王明澤
高新區法院副縣級審判員 周昭福
高新區法院辦公室主任、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 王兆來
高新區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李吉
高新區法院審判長 石慧舫
高新區法院審判員 張培泉、馬海泉、張超、韓清美、姜琪硯、蘇顯楠、孫希佳、曹玉玲、李紅、高鵬、楊岩、劉華兵
高新區法院工作人員李忠成、尚文明、王素傑、王法明、林強
濰坊市高新區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劉利寧
高新區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 劉永傑
高新區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宋教德
高新區檢察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楊武華
高新區檢察院黨組成員、政治處主任 時傑
濰坊高新區公安局局長 錢文亭
高新區公安局副局長 劉美玉、潘國俊、董洪濤
高新區公安局黨委委員、指揮中心主任 高雙成
高新區公安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李乃罡
高新區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 韓曉軍
高新區公安局黨委委員、政工辦主任、國保大隊長 莊東波
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 王雲、李仕忠
高新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副主任 張海禮
濰坊市看守所所長 王樹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