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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王利君和夏美容被庭審 法官不許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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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武漢市漢陽區法院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所謂「庭審」法輪功學員王利君和夏美容,審判長梁宏(梁虹)當場做出不許律師講法律的違法規定。

辯護律師在庭審情況說明中如此闡述了這一規定的荒謬:「生平第一次出現在不許講法律的法庭上,被不准依據法律規定為被告人辯護,值得記載。」

非法庭審於當天上午九點開始。不到八點,法院門口就站滿了全副武裝的警察和便衣,一輛滿載警察的防暴車停在街道入口,嚴密監視著過往行人。法院大門兩側至少一百米範圍內站滿男女便衣,其中有人拿著攝像機對著人群攝像。警察在人群附近不斷巡視,警車不停的對著有人站的地方開。據了解,整個漢陽區的公安局、派出所、國保大隊、防暴隊全部都有參與。

所有人只要進入街道,就被懷疑為法輪功學員,最後全都被逼退到法院對面的人行道上。法輪功學員馮繼武當場被綁架,至今下落不明。

法庭只限兩名不煉法輪功的直系親屬旁聽。王利君的母親武婆婆,已經七十五歲高齡,因為修煉法輪功而不被允許進入法庭,老人為看女兒一眼,不得不站在百米開外的法院對面的馬路邊上,就是這樣,還被三男一女便衣警察綁架到了警車上,拖到離法院很遠的東西湖區的一個洗腦班內,從早上九點關押到下午四點,老人絕食抗議才被釋放。

法庭上,從法庭質證到法庭辯護,審判長梁宏多次打斷律師的發言,只許律師講辯護觀點,不許律師闡述辯護意見,並且將公訴人的麥克風聲音調得很大,律師的話筒音量調得很小,根本不想讓下面的人聽見律師的辯護。梁宏還規定只准律師講事實,不許講法律。

針對法官梁宏的一系列違法且荒唐的舉動,辯護律師事後寫下了「在審判長下令不許講法律的法庭上,律師應該發表完畢的辯護意見」為標題的辯護詞,在附後的庭審情況說明中,律師一一陳述了梁宏以上的違法事實之後寫道:「梁宏還只准律師講事實,不許講法律。辯護人生平第一次出現在不許講法律的法庭上,被不准依據法律規定為被告人辯護,值得記載。」

公訴人為了以指控王利君懸掛了法輪功條幅來達到非法庭審的目的,拼湊了漏洞百出的所謂證據,如:一、起訴書只提及條幅是在某大街沿路取得,並沒有提及具體的地點,也沒有勘驗筆錄;二、公訴人說監控錄像視頻是在案發地點拍攝的,但是視頻中只有學員路過的鏡頭,並沒有掛條幅的鏡頭;三、公訴人信口開河說監控錄象顯示的時間是掛完條幅離開的時間,卻沒有相應的鏡頭支持這個說法;四、公安聲稱的走訪取證,既沒有提供所謂報案人的姓名,也沒有讓報案人辨認監控視頻。律師要求調取監控視頻的要求也被拒絕;五、除了所謂的「口供」,沒有其它證據能夠印證。律師指出:「本案的事實依法不能認定。」可是,不能認定的虛假事實卻得到審判長梁宏的肯定。

律師在辯護意見中說,即使王利君存在檢察機關指控的行為,對照兩高司法解釋(其實兩高並沒有法律制定權,兩高司法解釋並非法律),王利君也不構成檢察機關所指控的罪名。王利君被指控懸掛的條幅內容分為兩部份:一部份是「全球公審江澤民」;另一部份是「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全球公審江澤民」,說的是一個事實,即江澤民曾經被有的國家發過傳票,海內外大概有二十幾萬人控告江澤民,從這一條幅中看不出宣揚了甚麼教;另一部份,「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講的是對自己信仰的肯定和對自己信仰內容的讚美,沒有破壞任何法律法規的實施。反而是檢察機關對王利君的指控,有斷章取義、破壞法律正確實施之嫌。

律師還說,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信仰自由,王利君修煉法輪功屬於信仰自由的範疇。國家法律從來就沒有禁止過公民修煉法輪功,王利君沒有違法,更不構成犯罪。辯護詞最後談到,迫害法輪功是江澤民主導的運動,在宣布依法治國、建立案件責任制、錯案終生追究的今天,應該做到實事求是地依照法制進行了。

武漢市礄口區五十一歲的法輪功學員王利君女士,因陪送年邁的父母從外地乘火車返回武漢,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晚七點半,在武漢市漢口火車站出站口被武漢市漢陽區公安分局惡警綁架,並於當日晚二十二點被非法予以刑事拘留,送往武漢市第一看守所非法關押。武漢市漢陽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已把陷害王利君的黑材料遞交武漢市漢陽區檢察院,檢察院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對王利君進行非法批捕。

兩位法輪功學員王利君和夏美容至今仍被非法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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