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海軍與妻子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晚六點左右種地回來,剛進家門幾分鐘的時間,三個便衣和一個穿警服的人從隔壁鄰居家偷偷潛入趙家綁架趙海軍,他們沒出示任何證件,當時還要抓趙海軍的妻子,被鄰居和村裏人阻止,這夥人沒有得逞。
趙海軍被非法關押在雙城看守所。村裏四百多人簽名證明趙海軍是好人,公安機關還是拒絕放人,把誣陷案件移交到了雙城區檢察院、法院。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雙城區法院非法開庭,律師李靜林和趙海軍的女兒趙麗麗出庭為趙海軍做無罪辯護。公訴人宋春婷說警察在被告人家中才找出《明慧週刊》、《正見週刊》分別三百多本。物證應當在法庭上出示,這是法律常識。但法庭上,堆著破打印機、刻錄機、電腦甚麼的所謂製作法輪功宣傳品的設備,以及空白光盤、打印紙甚麼的耗材,唯獨不見製作出來據說用於宣傳的成品。辯護人請求法庭上出示實物,以便核實扣押物品清單中記載的《明慧週刊》和《正見週刊》,究竟是不是《明慧週刊》和《正見週刊》,審判長不理會,檢察官也不理會。
律師辯護指出:《明慧週刊》和《正見週刊》是法輪功修煉者用來自己修煉的資料,不是用來傳播的。《明慧週刊》和《正見週刊》一年各約五十二本,六年的數量就要超過扣押物品清單上所列出來的「書刊」數量。趙海軍修煉法輪功二十年了,警察在被告人家中才找出《明慧週刊》和《正見週刊》分別三百多本,不是甚麼問題。
律師還指出:公安機關「檢查」趙海軍家違法,所搜集的全部證據都是違法的,不能夠用來作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據。公安辦案單位「檢查」趙海軍家的原因是:趙海軍夫婦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郵寄了控告江澤民的信件,詢問當事人就可以證實,沒有必要「檢查」住房。起訴書沒有對趙海軍夫婦控告江澤民之事提出刑事指控,公安機關也沒有對趙海軍夫婦控告江澤民的事做出治安處罰決定,可以佐證趙海軍夫婦控告江澤民之事不違法,不用「檢查」,特別是不用趁趙海軍一家人不在,翻牆入室偷偷地進行所謂「檢查」。
律師還指出:二零零零年,公安部有一個公通字[2000]39號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那裏面宣布了國家的公安部、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綜合了歷年認定的十四中邪教組織,其中沒有提到法輪功。二零零五年四月九日,公安部下達《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重申了「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在邪教組織名單中仍然沒有法輪功。
律師強調:對一個教的正邪好壞所進行的判斷,完全屬於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範圍。憲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趙海軍認為法輪功好,是正教,不是邪教,他信了符合憲法規定。據本辯護人所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任何國家機關或者組織依法具備認定甚麼教是正教,甚麼教是邪教的職能。即使誰認定了教的正邪都會因其超越職權範圍而無效,在本案中不能適用。事實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從來沒有哪一個國家機關或者組織,依法認定過法輪功是邪教。國家從來就沒有禁止過公民修煉法輪功。所以,趙海軍基於自己的信仰,即使傳播了自己的信仰,也屬於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言論自由範疇,不可能違法,更不會構成犯罪。
律師最後說:鎮壓法輪功,是江澤民主政時期的政策產物,並無確鑿的法律依據。法輪功被鎮壓十七年了,法輪功修煉者的苦難,不是檢察官法官謀取功名利祿的人血饅頭。尊重法輪功修煉者的信仰,宣布趙海軍無罪,立即釋放趙海軍,確實需要勇氣,難以辦到。但是,贈人玫瑰,手留余香。行善積德,總是值得爭取的。
庭審結束之後,辯護人查看了法庭上堆著的物證,問當時還在法庭上的公訴人宋春婷:「書呢?」公訴人不吱聲。又問還在法庭上的年輕審判員:「書呢?」審判員也不吱聲。
當天下午,辯護人和趙海軍妻子找到了審判長胡業林,希望他能夠到法庭去清點起訴書上載明的所謂「用於傳播的法輪功宣傳品」書刊的數量,核實那些東西是否真的存在,遭到了拒絕。辯護人隨即去檢察院,找公訴人宋春婷,詢問她是否向法院移送了所謂宣傳品實物?因為起訴書上沒有記載。宋春婷拒絕回答。經投訴,得知宋春婷聲稱:實物已經全部移送法院,叫辯護人到法院去問。
幾天以後,單城派出所警察以法輪功學員誰去法院旁聽為由(因旁聽要身份證)對單城鎮去旁聽幾名法輪功學員家進行騷擾,搶走幾《明慧週刊》和《正見週刊》,向上面交差。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胡業林打電話告訴趙海軍女兒判決書下來了,趙海軍被判八年,罰款一萬元。
趙海軍已上訴到哈爾濱市中級法院,要求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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