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曉霞丈夫及親友懇求法庭停止庭審,趕快搶救,但法庭以需要領導批准為由,不准送醫。直到三十多分鐘後,法院領導到場查看後才准予家屬送到北碚區中醫院搶救。
醫生說送醫太遲,王曉霞已出現心跳停止、呼吸停止等嚴重後果。在重症監護室搶救,每天醫藥費要五千元,最終還是沒有挽救她的生命,王曉霞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晚上十一點過含冤離世,年僅四十五歲。一個本不應該離去的生命就這樣撒手人寰。她的死亡純粹是因為延遲了送醫造成的。
在王曉霞死亡這個事件上來說,審判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且不說王曉霞根本就不應該被審判,因為她根本就沒有犯罪,只是向他人免費贈送了弘揚中華神傳文化的神韻晚會的光盤。即使是一個殺人嫌疑犯,他昏倒在法庭上,審判長應不應該即刻送他去醫院搶救?有哪一條法律規定要等領導批准?在法庭上,審判長獨立判案,有權決定法庭上發生的一切,怎麼還要等領導批准?難道就因為她修煉了法輪功,就可以見死不救嗎?
王曉霞昏倒時,身為審判長的鄧海燕親眼看到了,她比誰都清楚當時的情況。而且,王曉霞的家屬還一再的提出請求,要求停止審判,先救人。可審判長鄧海燕不准送醫,說要等領導,導致王曉霞殞命。在這個問題上,鄧海燕至少犯了過失殺人罪,甚至是故意殺人罪。
從另一個角度說,審判長鄧海燕心裏比誰都明白,王曉霞被判多長時間已經由領導內定好了,她不過是走走形式,因為所有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審判都是這樣「先定刑,後開庭」。可是話說回來,你替公安局、檢察院、法院領導走形式,在走形式的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是不是都該你負責?王曉霞因你「等領導」致死,你就得承擔這個致人死亡的責任。
往常法輪功學員在規勸法官時,一再告誡他們,案子雖說是上級已經內定好的,你們自己也說這只是走走過場,但那也改變不了你們身為幫兇的實質。說是上級內定的,哪一個上級將自己的姓名寫在了判決書上?將來追查時,那判決書上簽的是你的名字,你不是替他們當了替罪羊嗎?這些法官明知是在當幫兇,還在麻木的幹著非法審判法輪功學員的勾當。
鄧海燕所犯下的罪惡,身為法官的她應該是清楚的。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她可能也不會馬上面臨甚麼後果,但逃不過良知與老天爺的審判,也逃不過法制健全時的審判。對於一個毫無良知的人,上天的報應也是非常嚴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