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革時的「公安六條」
文革對中國文化的破壞是毀滅性的,對中國民眾的迫害也達到了史無前例的地步。為推動文化大革命,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三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這個規定共有六條,所以又被稱為《公安六條》。這六條可謂包羅萬象,中央文革小組要想打擊誰,打擊到甚麼程度,以甚麼方式打擊,全部都在公安六條包括的範圍之內。例如第五條中的「散布反動言論」,就等於將民眾的言論完全封殺了。當時的真實情況也確實是這樣,很多人就因為不經意的一句話就被打成反革命了。
「公安六條」第六條除了規定地、富、反、壞、右分子,以及其他中共打擊的人之外,連他們的家屬也包括在內。不准他們外出,連正常的走動,都會被認為搞串聯。這樣的限制實質等同於軟禁。
文革中,中共黨徒在執行這些邪惡的政策時,都是寧左勿右,也就是說,執行起來只能比「公安六條」更嚴厲,「公安六條」在實際執行中被成倍擴大化。例如對於第二條的規定,保證不受到攻擊的人擴展到了各級當權者。而且適用情節也沒有甚麼限制了,完全成了當權者打擊他人的工具,當權者想要打擊誰,誰就會被打擊。你和他頂個嘴,就會被視為對抗組織,就是現行反革命。
「公安六條」第四條指的打擊對像有二十一種人。當時的紅衛兵據此就把這類人趕出了城市,全國多達四十萬的城市居民被「遣返」到農村或邊遠地區。這一規定也支持了在此之前紅衛兵的任意殺人行為,於是就有了全國各地慘劇的發生。一九六七年湖南道縣發生了一連串集體屠殺,一個主要的原因就是這個「公安六條」。當時是無中生有的將這「二十一種人」及其家屬定性為「黑殺隊」,對他們一律格殺勿論。
「公安六條」明確指出,公安機關是無產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是為保障無產階級革命秩序而對敵人進行的專政。文革中製造的大量冤假錯案,幾乎都是在這個規定的指導下發生的。
二、迫害法輪功的四條密令
當中國對外開放多年以後,表面上看中共不可能那樣明目張膽的屠殺它認定的敵人了,可是並不等於它就停止了屠殺。在對法輪功的迫害中,江澤民曾親自下達了一個十分陰毒的密令。
迫害法輪功之初,江澤民和羅幹進行過一次秘密談話。江澤民談話的要點是:一、對他們要狠點,特別是上訪、發真相甚麼的,抓住就打……往死裏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二、在這個問題上,只要能壓制住,可以不擇一切手段,不受任何約束,整死了人,不負責任。不信我就治不了他法輪功;三、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四、一般不發紅頭文件,只密碼電傳或口頭傳達,不署名,一概說是「中央批示」!
羅幹帶著江澤民的這四點指示到各地口頭傳達。羅幹一圈轉下來後,全國各地對法輪功的迫害驟然升級。羅幹為了將迫害惡毒的推行下去,非常高調的說出這四點指示是江澤民所說。江澤民的口頭密令被原封不動的傳達到了中共的各級權力機構。
江澤民的這四點密令十分惡毒。可是中共惡徒在實際執行中,遠遠不是將人打死那麼簡單。為了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中共惡徒無所不用其極,使用和創造的酷刑達數百種,比如嚴寒的冬天將人埋在雪中;電擊心臟、乳房、口腔、眼睛;將拖把桿插入女性法輪功學員的陰道中;把人的雙腿強力劈開;連續數月不讓人睡覺……凡此種種,不一而足。更有難以計數的法輪功學員被不施麻藥摘取了器官;甚至將還活著的法輪功學員直接火化……
江澤民的這四條密令,第一條說的是迫害手段,「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比不擇手段還惡毒。第二條是規避法律的,明確告訴其黨徒針對法輪功的任何行為不受法律約束。第三條是其密令的總綱,要求在輿論上對法輪功進行抹黑,從生活上斷絕法輪功學員的經濟來源,從身體上消滅。第四條是江澤民一夥逃避罪責的。
這四點密令違憲違法,中共惡徒在執行中還叫囂:對法輪功就是不講法律。中共打著法律的幌子,搞的所謂庭審,只不過是欺騙各界,把法律變成迫害的工具。中共故意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審判,目的就是要將法輪功學員綁架到監獄後,再進行迫害。
從「公安六條」到「四點密令」,中共的罪惡是一脈相承的,可是江澤民使用的手段卻更加隱蔽、更加惡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