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元 |
二零一五年七月,吳元的妻子梁秀玉向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控告江澤民,要求立即對江澤民所犯的濫用職權罪、誹謗罪、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故意殺人罪等予以立案偵查,並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其它相關責任。
梁秀玉控告說:「在我的強烈要求下,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四點左右,我和我大姑姐在瀋陽市殯儀館見到了吳元的『遺體』。當時他躺在冷藏箱中,耳、鼻、口中都塞有棉花,雙目未閉,雙眼有神,身體溫暖心口是熱的。我讓他們摸一摸,吳元心口是熱的,他根本沒有死,馬上搶救!絕不應該讓他躺在這裏。他們說人早就死了,不顧我的哭喊,強行把我拖上車……」
下面是吳元妻子陳述的控告事實與理由:
我的丈夫吳元是一九九四年開始修煉法輪功的,在學法輪功之前他患有嚴重的鼻炎病,憋得喘不過氣來,給學生講課都困難,地裏的活也幹不了,經常坐著睡覺。在凌源醫院治不好的情況下,我們去承德醫院想好好看看,但花掉了二千多元錢,病也沒治好。在多方治療無效的情況下,我丈夫通過修煉法輪功,身心巨變,他患的頑固性鼻炎等病全都好了,而且處處考慮別人,以人為善,家裏所有的活他都搶著幹。我驚訝大法的神奇與威力。他處處以「真、善、忍」為道德標準為人處事,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更沒有任何違法之處。
我丈夫離開我們已十三年了,他生前在凌源市北爐中學工作,教學生數學。在學校他是一名優秀的教師,工作勤勤懇懇,兢兢業業。他溫文儒雅,風趣幽默,文質彬彬,事事為他人著想,待人以真,為人以善,處世以忍,通過學法他知道身為人師,不但要講好課,還要教好學生們怎麼做好人,這才是為我們中華民族的前途負責。本著善心教他的學生,甚麼是對,甚麼是錯,甚麼是善,甚麼是惡,盡到教師的職責。吳元還熱心幫助貧困學生交學雜費,是學生和家長公認的好人、好老師。在家裏吳元是個好丈夫,孩子的好爸爸,他寬厚純樸,善良體貼,一雙兒女懂事可愛,夫妻恩愛,其樂融融,是令人羨慕的美滿家庭,我常常為我能有這樣的好丈夫,而慶幸、驕傲和自豪。
然而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發動了對無辜的法輪功修煉群體的殘酷鎮壓,設「610辦公室」,對法輪功修煉者實施「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的滅絕政策,對法輪功學員群體進行酷刑迫害。無以數計的法輪功修煉者被抓被打、致傷致殘、被拘留、被勞教、被判刑,被迫害致死,被活摘器官等。無數個家庭被迫害的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據「明慧網」統計,從迫害開始至今,已有數以千計的法輪功修煉者被迫害致死,許多人身上都有嚴重的毆打和酷刑的痕跡,有許多因酷刑和虐待導致死亡的可信報告,其中有許多因拒絕放棄信仰「真、善、忍」而被酷刑致死的修煉者,我丈夫就是其中的一個。我們一家成了江澤民發動的這場迫害的受害者。
以下是江澤民一夥對我丈夫吳元進行迫害的事實:
(一)抄家拘留 罰款勒索
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全國鋪天蓋地開始對法輪功進行殘酷鎮壓後,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北爐派出所指導員馬軍、副所長吳廣恩、帶領兩名警察非法闖入我家翻書,將正在給學生上課的吳元帶到派出所,審訊一天,並勒索錢財一千後將吳元放回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凌源市公安局以吳元去北京上訪為由,將他拘留十五天,並非法抄家,搶走了大法書籍、師父像、錄音機、錄像帶等,被勒索錢財近二千元,說是補償他們進京截訪的費用。在非法拘留期間對我丈夫進行毆打,強迫讓他放棄修煉。在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三日市公安局叫我去領人,逼迫我交一千元才放人。
二零零零年七月四日,北爐派出所逼迫吳元寫不煉功、不上訪的保證,吳元不寫,又被抓進拘留所非法關押二十多天,被勒索錢財六百元。
以上事實中,江澤民一夥犯下了非法剝奪公民的信仰自由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入室搶劫罪、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等。
(二)綁架、非法判刑 母親遭難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吳元正在家裏照顧八十多歲正在生病的老母親,凌源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隊長付延齡帶領十多個警察闖入我家,不由分說把我丈夫吳元抓走,我問為甚麼?他們不叫我問,也不叫吳元說,他們把吳元推上車,吳元說等一下我,他有話對我說,可他們根本不聽,把車門噹的一聲狠狠地關上。
當時我的心都碎了,不知怎麼辦才好,我想我丈夫是個好人,不可能犯法,我騎車就去北爐派出所,想跟他們說個明白。他們不叫我進去,過了兩個多小時,吳元被他們送到凌源市公安局去了。公安局直接把吳元送進看守所。第二天我去公安局找到付延齡,我說我要見我的丈夫,他說他不管,我說人是你抓的,我當然要管你要人。當時我真又氣有恨,我丈夫好好的上著班,在沒有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說給抓起來就給抓起來。
吳元被綁架時,他的八十四歲的老母親正在生病中,打著吊瓶,眼見兒子被十幾個人帶走,在悲憤與驚嚇中,承受不住這樣的打擊,不久含恨而去,吳元到死都不知道他的母親已不在了。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四日市公安局直接把吳元關進看守所,給他定了破壞法律實施罪。到二零零二年九月五日,經檢察院所謂「審批逮捕」,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檢察院把吳元起訴到法院。法院接案後,於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開庭審理,並未通知家人,在不合正當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判了吳元四年有期徒刑,送去瀋陽,關進瀋陽大北監獄迫害。聽到這個消息,我當時就昏了過去……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我去瀋陽大東區北海街一百一十五號印刷廠活印科,經過百般周折見到了我的丈夫吳元,來時我有很多話想要對他說,可見到他時,我淚流滿面,說不出話來,只說了幾句安慰他的話,時間就到了。我千里迢迢的坐了十幾個小時的火車來到瀋陽 見面的時間只有十五分鐘,望著丈夫離去的背影,我哭著去了火車站,從上午十一點多等到凌晨三點才等到回家的車。
二零零三年九月六日,我去瀋陽看吳元,這次他的精神狀態非常好,我們談了有三十分鐘。他讓我在家裏好好的,該做甚麼做甚麼,還跟我說他保證用不了三年就回家,讓我放心。我聽了他的話特別高興,給他存了四百元錢,讓他好好照顧自己。他讓我放心,他一定能做好。
(三)殘酷虐殺 天人兩隔
最讓我想不到的是,他們把吳元轉到了瀋陽第二監獄十一監區,沒到兩個月,就在我對未來的生活重新燃起希望的時候,沉重的消息再次傳來。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八日,瀋陽市大北監獄城的翟順、高亞川、王冰崗、院長他們通知我說吳元得了「食道癌」,讓我去給他辦保外就醫。
我不相信,吳元身體非常好,甚麼病都沒有,哪來的「食道癌」?我接到通知後就和弟弟、小叔子、大姑姐去了瀋陽。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一點左右,我們見到吳元。當我見到他時真不相信眼前坐在床上的這個人竟是我丈夫,我撲過去就問你是吳元嗎?吳元說是。
我看到骨瘦如柴的丈夫,我哭著問他你咋這樣了?上次見面還好好的,咋就這麼幾天人就變成這樣了。他一邊給我擦淚,一邊說我沒有事,不怕的。我把帶來的豆皮用白糖水泡了餵他,還給他拿來餃子、橘子、香蕉,他吃的很好,根本就沒有所謂「食道癌」吃東西咽不下的症狀。他雖然面容憔悴臉色蒼白,但目光有神,說話非常有力。
我問在場的管教,吳元都這樣了為甚麼不早點告訴我,人都瘦成這樣才通知我,為甚麼?他們都不吱聲。我當時跪下求監獄的管理者讓我留下來照顧吳元,但他們說甚麼也不肯讓我在那兒,說從來沒有女人在這兒,讓我快給吳元辦保外就醫,我得簽字。我想也好,給吳元接出去,回家就好了。但我想的太簡單了,現在想來全是騙局。
當我下午三點左右拿著保外就醫手續來到瀋陽火車站時,大北監獄就來電話讓我留下來照顧吳元,說到外邊監獄治療,他們讓我在車站附近住下,方便聯繫。聽到這個消息,我高興得一夜沒睡。
當第二天早上,我外甥開車帶著我和我買的不少營養品打算去看吳元時,噩耗傳來,監獄的人告訴我說吳元去世了。我當時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我和他們說:「不可能!不可能!昨天我見到他時他還好好的呢,是你們給他害死的,我要我丈夫,你們還我丈夫!吳元到底怎麼死的,你們給我說清楚,不然我就告你們!」他們閉口不言。
我問吳元甚麼時候去世的,他們說昨晚六點左右。我丈夫原來好端端的一個人,根本就沒有病,是獄警害死了他。
在我的強烈要求下,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四點左右,我和我大姑姐在瀋陽市殯儀館見到了吳元,當時他躺在冷藏箱中,耳、鼻、口中都塞有棉花,雙目未閉,雙眼有神,身體溫暖心口是熱的。我讓他們摸一摸,吳元心口是熱的,他根本沒有死,馬上搶救!絕不應該讓他躺在這裏。他們說人早就死了,不顧我的哭喊,強行把我拖上車……
第三天,我給吳元換衣服時才發現他前胸後背,腰腹等處青一塊紫一塊。我問他們這是怎麼弄的,他們說是搶救時弄的。我說純粹就是你們給吳元害死的,我要求驗屍,他們拒絕不給驗。無奈之下只得將屍體草草火化。
吳元是二零零二年八月四日被抓走的,他的工資就給停了,我和兩個孩子的生活太難了。
從吳元被抓走到被迫害死,短短一年多時間。我做夢都想不到我丈夫吳元一個信奉真善忍的好人,連壞思想都要摒棄掉的,只做善事,不幹一點壞事的人,只因為教他學生不僅學習好,還要做個好人竟然被非法判刑,直至被迫害致死。而國家法律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信仰「真、善、忍」做個好人是不犯法的啊!這樣的好人卻招來了殺身之禍,那時我的心天天在滴血,不自覺的眼淚往下流,天天以淚洗面,痛苦萬分。讓我真的無法理解為甚麼好人會被判刑。
被控告人江澤民觸犯的法律
這場人為的災難給我及親人的身心帶來了巨大的傷害。江澤民作為迫害元凶,是610組織的發起者,組織者、領導者和策劃實施者,這一切都是他一手挑起來的,他以國家的名義製造謊言 ,欺騙民眾,使用暴力剝奪中國乃至全世界善良人信仰「真、善、忍」的自由,這是真正的犯罪。
江澤民是這場罪惡的首犯、主犯、教唆犯、犯罪方法傳授犯,應當對吳元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這種生離死別、痛失丈夫的悲痛無以言表。這一噩耗給我母親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傷害,使她寢食難安,身心受到了很大影響。
根據中國《憲法》和《刑法》規定,被控告人江澤民觸犯了以下法律:
1、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六、二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已構成侮辱罪、誹謗罪;
2、觸犯《憲法》第三十六條,構成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3、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4、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綁架罪;
5、觸犯了《刑法》二百三十八條規定,構成了非法拘禁罪;
6、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
7、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構成刑訊逼供罪;
8、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構成故意傷害罪;
9、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構成敲詐勒索罪;
10、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和第三百九十九條,構成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
11、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構成搶劫罪;
12、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構成故意殺人罪;
綜上所述,控告人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被控告人江澤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濟賠償責任和其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