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楊淑華的所謂「案子」不適合《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二章、第三節第二百零八條─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份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在律師依法審判案件要求下,庭長李開鮮堅持簡易程序審判。毛宏偉律師當即在法院辦妥相應的手續並依法閱讀了案卷。律師告訴楊淑華家屬:簡易程序審判就是避開律師辯護。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法輪功學員講真相是正義之舉,是維護老百姓的知情權,不僅沒有錯,更沒有罪,而且應該受到表彰。他們因此被關押,是在遭受迫害。本身就是冤案、錯案,又怎麼能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呢?時至今日邪黨人員還在變著法子,利用大部份民眾不懂法律,用少花錢啊、早點回家啊,甚麼走簡易程序審判可以少判刑期啊;甚麼早點離開看守所到監獄稍為寬鬆一點啊;退掉律師可以節約律師費啊,等等花言巧語謀騙。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楊淑華和陳榮芳在什邡市皂角鎮農村散發大法真相資料,被皂角鎮派出所綁架、非法治安拘留十五天;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被非法轉為刑事拘留,什邡市公安局給家屬的刑事拘留通知書上沒有辦案人簽字,日期為二十七日。楊淑華的姐姐和母親給她請了廣東人民時代律師事務所毛宏偉律師作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