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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樺川縣四位法輪功學員被逼問訴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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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省報導)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下午四時左右,佳木斯市樺川縣橫頭山鎮派出所,到橫德村將法輪功學員張顯錄、楊井義綁架,派出所所長王訓傑和於沐春把他們劫持到樺川縣公安局。法輪功學員李井豐、劉子平和家屬趕到公安局詢問情況,樺川縣公安局政委劉樹民和特警大隊丁國軍強行把李井豐和劉子平綁架,非法審訊、逼問他們起訴江澤民的情況。

李井豐被特警隊教導員丁國軍酗酒後用拳打傷致嘔血,又被非法拘留關押三天後放回家。張顯錄、楊井義和劉子平被非法拘留十五天,現仍被非法關押在樺川縣拘留所。

依據《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劉樹民、丁國軍、王訓傑、於沐春等人的行為構成了非法拘禁罪。依據《憲法》第四十條「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和《郵政法》的相關規定:公民享有通信的自由,不得私拆他人信件。

依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丁國軍等人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李井豐被劉樹民、丁國軍等人綁架,又被丁國軍酗酒後無故毆打,致使上食道出血,胸外壁挫傷,醫院診斷需住院治療的嚴重後果。丁國軍等國家公務人員,執法犯法,直接對李井豐造成人身傷害,已經侵犯他的人身權利。

李井豐和家人強烈要求:依據法律追究樺川縣公安局政委劉樹民、特警大隊教導員丁國軍、王訓傑、於沐春等人執法犯法、酗酒傷人的法律責任與經濟責任。

下面是李井豐陳述的他探望親友被公安特警隊教導員丁國軍打傷吐血經過:

我叫李井豐,是樺川縣橫頭山種畜場員工,現居住在樺川縣悅來鎮。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我與張顯錄的家人去樺川縣大醫院詢查老鄉張顯錄的過程中,被樺川縣公安局劉樹民、丁國軍等人綁架到縣公安局,並被丁國軍酗酒後毆打致傷吐血,現將情況說明如下:

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下午四時左右,我正在樺川縣華溪名苑承包的鋪道板磚工地施工,接到電話說:橫頭山鎮老鄉張顯錄和楊井義不知甚麼原因被橫頭山鎮派出所所長王訓傑和於沐春綁架到樺川縣公安局,由於對他們的牽掛,趕到公安局,公安局不預答覆,後又聽說他們兩人被強行押到了縣人民醫院。

當日晚八點十五分左右,我和家屬趕往醫院看望,到縣醫院後看到院內停有特警車。下車後看見公安局政委劉樹民衝我走過來,我迎上去對劉樹民說:「劉政委,我來看看橫頭山的哥哥叫張顯錄,聽說人被押到醫院來了。」劉樹民就指問我說:「你是誰,叫甚麼名」。我說:「我叫李井豐」。劉樹民就對特警們說:「過來幾個人,把他們都抓起來」。這時從特警車上下來幾名特警,其中四名特警將開車的司機家屬抬著扔到車裏,劉子平也被兩名特警架上車,張顯錄的大女兒和三女兒身體被特警強行控制住,張顯錄的三女兒問他們是幹甚麼的?為甚麼抓人?無人應答她。

我也被兩名特警人員強行架到車裏,這時坐在副駕駛位的丁國軍酒氣醺醺的高喊:揍他,整死他。說著丁國軍揮起拳頭對我的臉部重擊一拳,又對著我的胸部猛擊兩拳,當時我就感到胸部悶熱,難受極了。丁國軍又對我旁邊一位高個的特警說:「打他」,高個特警聽後揮起拳頭打了我臉部一拳。此時車上除了我還有被扔到車裏的司機、橫頭山鎮的劉子平,特警隊教導員丁國軍和高個特警。

晚八點四十分左右,我們被強行帶到公安局,下車時丁國軍命令特警搶下我們身上的手機,高個特警強行將我腰部攜帶的手機連著手機套一起拽掉,當時手機套被扯壞。隨後我被押到公安局第二審訊室,並強行扣在鐵椅子裏,丁國軍進來後使勁用力掐住我的喉嚨,使我半天喘不過氣來,丁國軍說:「把他鞋扒下來,讓他腳在地上拔著。」隨後又掄起拳頭打我的頭部,並指使一位年輕便衣特警打我。

丁國軍打完我後,王訓傑和於沐春開始審訊我訴江信的事,先讓我辨認兩封信,問是不是我往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郵寄了控告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信,我說是我郵的,我就開始講江澤民執政期間利用手中的權力以權代法,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一手下令對法輪功修煉者造成長達十六年的迫害,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以來,以原中共黨魁江澤民為首的犯罪集團利用整個中國的國家機器,包括軍隊、武警和公、檢、法、司、國安、政法委等各級黨政機構,對法輪功修煉群體實施了一場群體滅絕性迫害。上億法輪功學員的信仰自由被非法剝奪,數量巨大的善良無辜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關押、酷刑虐待、非法庭審、無罪判刑,許多人被迫害致傷、致殘、致瘋、致死、失蹤、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我本人從一九九九年至二零零零年的一年內被樺川縣610、公安局非法拘留八次,兩次被強行送進精神病院進行藥物迫害歷經一百零九天,又被非法勞教三年。整個家族都不同程度的在身體上、精神上和經濟上遭受到了極大的傷害,這罪過都是江澤民一手造成的。

我依照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全國人民最高法院頒布的「有案必立、有訴必理、辦案終身責任制」的法律實施原則,用憲法和法律賦予我的控告權向兩院控告江澤民,合理合法,應受法律保護。

隨後我們又被押到縣醫院體檢,我對劉樹民說:「你們私拆信件違犯了《郵政法》,把我私自抓來檢查身體是對我人身的侵犯,江澤民已被國內外的十四萬法輪功學員和家屬起訴,不光中國起訴,全世界都在起訴他,將來江澤民有被繩之以法的那一天,你們該怎麼辦啊!江澤民自身難保,他的親信都被以反腐的名義在一個一個的被清算,時至今日誰敢保證執行他命令的人不被清算!要將江澤民繩之以法,也正是為了把你們從被動迫害法輪功的深淵中解脫出來。」

我還對劉政委說:如果您的家人被抓到醫院,您來看看不對嗎?他說:「你這話說的對啊」。

就這樣公安局政委劉樹民還是下令將我和劉子平、張顯錄、楊景義強行關押進樺川縣拘留所,王訓傑宣布拘留我十五天並罰款一千元,讓我簽字我沒簽,我說我不能簽,因為這會成為你們迫害我的罪證。

到拘留所後,我感到頭暈、胸內悶熱、四肢無力,一頭栽倒在冰冷的水泥地上,半夜開始多次口吐鮮血,拘留所所長孟凡和、管教孟令勝先後到場見證並有記錄。

八月六號上午,拘留所所長孟凡和看我身體狀態不好,便找來法醫為我檢查身體,法醫檢查完後和孟所長等三人緊張的離開。然後我妻子呂金華接到所長孟凡和的電話讓她馬上到拘留所接我,到拘留所後見到縣公安局董洪生、齊永孝。當時我的身體狀態是:面色憔悴、呼吸短促、體虛無力渾身發抖,當著家人及在場所有人的面,我陳述了被丁國軍毆打的事。

家人直接將我送往縣醫院檢查,經縣醫院李佳醫生檢查診斷結果為:上食道出血,胸外壁挫傷,需住院治療(註﹕有診斷檢查報告單)。我妻子一直給劉樹民打電話,劉一直不接電話,去公安局找劉樹民要求解決住院費,劉一直推諉不給任何說法,時至今日,我一直在家被傷痛折磨著。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其中第三條: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及其他內部人員不得有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行為。在其它條款中還明確規定:「不得對案件的證據採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而對 「訴江」原告我的質詢就是典型違反此項規定。

因起訴江澤民,我被強行關押進拘留所,被宣布拘留我十五天並罰款一千元。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我依法對江澤民提出申訴、控告違反了哪條國家法律?而相關辦案人員卻以此為藉口將我拘留, 酗酒毆打致傷,侵犯了《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現在的中國《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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