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溟一九九六年開始修煉法輪功,三十歲不到就成為一位擁有近百名員工的服裝廠老闆的成功商人。九十年代後期,在他二十多歲創業的時候,就吸收了瀋陽幾十位下崗工人,經過培訓使她們成為自己服裝廠的技術員工。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對法輪功的大迫害發生後,於溟因為堅守自己的信仰,至少五次被中共邪黨綁架劫持、非法關押,其中三次被非法勞教,其中兩次勞教因為堅持信仰 不向中共邪黨妥協「轉化」而被延長勞教期限各十個月、一年;而幾乎每次被綁架,他都經歷了常人難以想像的酷刑折磨和人格侮辱,多次被迫害的生命垂危。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溟再次被綁架,被非法關押在瀋陽市看守所。
下面是於溟的《刑事控告書》:
控告人:於 溟,男,42歲,漢族,家住瀋陽市沈河區,自2013年9月24日至今一直被非法關押在瀋陽市看守所。身份證號:210103197210115419
被控告人: 江澤民,男 ,89歲,前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軍委主席
控告請求:
1、 依法對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並予以法律制裁;
2、依法無條件釋放控告人,對控告人個人及家庭給予恢復名譽、公開道歉、消除社會不良影響、賠償精神與經濟損失;
事實與理由:
被控告人江澤民於1999年7月利用中共、濫用手中的權力,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發起了對信仰「真、善、忍」法輪功學員的瘋狂鎮壓,億萬修心向善的民眾及其家人被捲入長達十六年的浩劫之中。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瀋陽市國保的警察在無任何理由的情況下非法抓捕我。我身上帶的幾張銀行卡和數千元現金,被警察無理扣押,家屬去要,警察只把我穿的衣服扔給家屬,衣服上滿是血跡和破損的口子。
我被綁架後,起初被定為「顛覆國家政權罪」,但是實在找不到構陷我的證據,為了達到「未定罪」期間能繼續關押,不斷的更換罪名,最後定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但是仍然找不到任何構陷我的證據。
於是在2014年10月8日下午,我被公安辦案人員帶至看守所三樓特審室(目前該特審室已被撤銷),辦案人員揪頭髮、拽耳朵,不間斷的用礦泉水瓶子砸我的頭部胸部、用腳踢我的腳和腿部、用曲別針扎我的食指、拇指和中指,酷刑一直持續到後半夜,導致心臟病發作,血壓上升至190多,在張姓獄醫告知會發生生命危險的情況下,辦案人員暫時停止了酷刑折磨。
2014年10月9日上午,另外一批公安辦案人員繼續對我實施毆打,並且向我出示其他人被刑訊的照片,威脅如果我不合作,將會繼續對其他人用刑。警察王文勝指示我按照其要求書寫口供,並且要求我在三四張空白A4紙上簽字。
瀋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18 日、2015年1月20日及2015年4月22日分別進行了四次非法庭審。
前兩次非法開庭都是選用法院最小的審判庭,不僅無法保障社會公眾旁聽,連聘請的六位律師都沒有桌子可用。尤其是第二次「公開」庭審,第33審判庭面積更小,旁聽席只有八個玻璃鋼快餐椅座位,而辯護席上只有一把椅子!
國家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公開審判,不僅便於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進行監督,更有利於通過案件對社會公眾進行法制教育,這是有效審判所必須的條件。
辯護律師要求公訴人張晨宇當場糾正法庭的錯誤做法,但是公訴人對焦玉玲法官的嚴重違法行為包庇縱容,還推卸自身責任,以法庭紀律聽審判長的、不屬於檢察院監督範圍為由給予無理拒絕。辯護律師當場指出公開開庭允許旁聽的人數是程序問題,不屬於法庭紀律。
第三次非法庭審法院換了一個面積稍微大一些的法庭,但要求每位當事人只能有四位家屬參加旁聽,在法庭入口處,我的哥哥於水當場提出抗議,被一位叫黃剛的法官揪住脖子進行威脅。哥哥的兒子和外甥上前理論,被法警施暴拖了出去。
一個男警一拳將我近七十歲的母親打倒在地,母親當時就休克過去,家人拿來隨身攜帶的救心丹,幾分鐘後才恢復知覺。哥哥的兒子和外甥被法警扣押,說是擾亂法庭要對他們司法拘押,家人去法院附近派出所就法警毆打老人報案,派出所卻推脫不管。
在第四次非法庭審過程中,我當庭描述自己被實施刑訊逼供的情形,時間、地點、酷刑實施者的手段都非常具體。我的辯護人要求法庭立即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主審法官焦玉玲無任何正當的理由拒絕啟動,破壞了刑事訴訟法的實施。
律師集體退庭抗議法官的明顯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庭審仍繼續進行,在沒有發表一點質證和辯護意見,沒有做一句最後陳述的情況下,我被非法判刑四年。
被控告人所犯罪行:
1、違犯國際法和中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已構成公認的國際犯罪。
被控告人為了達到其妄圖根除法輪功的目的,對作為信仰群體的法輪功學員實施「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國家恐怖主義滅絕政策,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罪。中國已經加入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據此,江澤民作為中共迫害元凶違反國際法,已構成危害人類罪、酷刑罪等公認的國際犯罪。
2、違反《憲法》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五條侵犯公民言論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違反第三十八條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違反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3、違反《刑法》進行犯罪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
4、違反《刑訴法》相關規定。違反《刑訴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現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控告,要求罪犯江澤民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並立即無條件釋放控告人。
此致: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北京市人民法院
控告人:於溟
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
附相關證據材料及線索:
一、律師會見筆錄
二、庭審記錄
三、被控告人製作的審訊筆錄(現存瀋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
四、看守所體檢信息和就醫記錄(現存瀋陽市沈河區看守所)
五、證人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