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法庭上辯護說,公訴人對我的當事人以《刑法》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定罪,本律師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更沒有法律依據,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修煉法輪功合法,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真相合法。律師當庭要求公訴人拿出「法輪功是×教」的法律條文,以及到底破壞了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時,公訴人面對質詢,啞口無言。
在庭上,公訴人出示了對王賓德指控的所謂「證據」,除了法輪功書籍、法輪功光盤外,還有三個香爐和幾個手機卡。律師當庭指出:公訴人出示的證據使本律師很驚訝,香爐是用來燒香供奉師父或祖宗的,公訴人卻用來指控我當事人的證據,真是荒唐可笑;手機卡是用來打電話的,每個公民都可以持有,也被用作指控的證據。
正義律師在庭上進行了有理有據的辯護,律師講到:煉法輪功不違法;宣傳法輪功不違法;法輪功不是邪教。二零零五年四月九日公安部的(2005)39號文件中,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十四種,其中沒有法輪功,把法輪功說成邪教的是前黨魁江澤民如前所述,由於《刑法》三百條及「兩高司法解釋」本身的不適用,指控失去了法律效力,所謂罪名也就是不存在的了。可是,公訴人仍將法輪功學員所執有的法輪功書籍、資料等,羅列為所謂的證據,同時,對於公安機關非法取證,不知內容,沒有證人的做法不但不追查,反而予以認定。試問,這是怎樣的超越於法律之上的審判?綜上所述,公訴人對我的當事人的指控,罪名不成立,應當無罪釋放。
法庭上,王賓德也做了自辯,他說:我修煉法輪功,按「真、善、忍」標準做好人沒錯,我出去告訴人們真相沒有錯。我修煉法輪功無罪。
王賓德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晚上十點左右被陽泉市公安局夥同南山派出所警察,闖住宅綁架,並非法抄家。
在非法庭審的整個過程中,律師有理有據的辯護與王賓德的陳述,在場的家屬與警察聽後,都很受啟發,真正明白了真相。
在此,正告陽泉市公、檢、法、司相關人員及所以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員,希望你們早日明白真相,結束這場已持續十六年的民族浩劫、還正義公理與中華大地,是民心所向,大勢所趨,你們今天對法輪功弟子非法審判,那麼當這場迫害運動結束的時候,你們該怎麼辦?真心的希望你們能清醒過來,天譴惡報從來不會放過行惡者。希望你們趕緊懸崖勒馬,停止迫害行為,將功補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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