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三人到服務台詢問為甚麼不給發郵件,服務員讓我們到四樓找他們的主管,我們上了四樓在走廊裏向一位工作人員問某某主管在哪個房間,他問為甚麼找她,我說服務台不給發信件快遞,我們找她。他說某某主管在會議室開會,同時表示要看看我們發的甚麼信。我說向最高法院發的信件能隨便給人看嗎?他一聽就不再堅持要看了,徑直到會議室告訴那位主管外面有人找。那位主管出來問我們甚麼事,我們說服務台拒絕收發我們的快遞信件,她說只要不是爆炸物、危險品、毒品、光盤類就給發。我們說請你電話告訴服務台一下,她給打了電話。我們回到大廳服務台從新辦理了快遞手續。
事後回想這件事,覺得我們還有一些不足:一是多數同修的怕心還沒有消除,遭到干擾就放棄了;二是對相關法律常識不了解也不會把握,這裏應該清楚以下幾點:
1、通信自由是公民的權利,不受侵犯;我們郵寄的信件不屬於禁、限寄物品,他們無權拒絕;
2、我們向最高檢、最高法投遞的控告狀需要保密,不屬於郵政查看的範圍,也無權查看信件的具體內容;
3、任何人沒有權利決定公民可以告誰和不可以告誰,我們控告的對錯只能在本案的審判中確定;
4、阻礙我們發控告信,是侵犯我們的通信自由權、控告申訴權,同時阻礙了下情上達,妨礙執法機關的有效監督、執法。
如果我們遇到阻礙就放棄了,在常人這一層的歪理都突破不了,我們還怎麼能解體迫害呢?
個人一點思考,如有不當,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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