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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吳中區法院再次非法庭審善良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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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明慧網通訊員江蘇報導)蘇州市吳中區法院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再次對善良本份的孫美華女士非法開庭。610非法組織與公檢法再次偽造所謂「證人」與「現場」被辯護律師當庭揭穿,律師指出公安局檢察院的起訴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完全錯誤的,要求無罪釋放孫美華。

做好人遭迫害

孫美華女士,四十八歲,蘇州市吳中區東渚鎮人,原來身患多種疾病,一九九八年修煉法輪功後病體康復,精神也變好了,生命得到昇華,家人也跟著受益。孫美華的丈夫是殘疾人,平時生活起居都是由她照料。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法輪功被中共江澤民團夥非法打壓迫害後,孫美華堅守自己內心的道德良知和善念,始終守著「真、善、忍」做一個好人,向人們講真相,因此多次遭受迫害。二零零六年,孫美華跟人們講真相時,被吳中區公安分局警察綁架。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孫美華被吳中區法院非法枉判五年六個月,在南通女子監獄遭到種種人身侮辱和非人折磨。

二零一三年孫美華回家後,只能騎著三輪車在村裏沿街賣醬,一天辛苦下來只能賺到幾十元錢。當她把這辛苦賺來的血汗錢去為殘疾的丈夫購買生活用品時,商店營業員發現其中有的錢是假幣,善良敦厚的孫美華拿著錢左看右看:這好好的錢怎麼就會是假的呢?但她知道不能再讓假幣流通去傷害其他人,在那種非常艱苦的境況下,孫美華曾經銷毀過300元假幣。

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日,孫美華在蘇州光福與人講自己被非法迫害的真相時,被惡人跟蹤並被蘇州光福派出所綁架,他們捏造事實、栽贓陷害、黑白顛倒,一直把孫美華非法關押在蘇州黃埭第四看守所中進行迫害至今。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吳中區法院在沒有通知律師和家屬的情況下,偷偷對孫美華開庭,在法庭邊上的小房間裏,法官向孫美華草草的讀了所謂的「罪行」說:「你以前學法輪功被判過刑,被勞動教養過,有過前科」等等如此不著邊際的話。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一點五十分,孫美華的母親跟隨律師一起到了吳中區法院,母親卻被攔了下來不讓進,只有律師一人進去見了法官華益峰。

非法庭審 起訴書漏洞百出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蘇州市吳中區法院又在沒有通知律師的情況下,欲再次開庭企圖對法輪功學員孫美華非法判刑未果。

當時律師進入吳中區法院後,法官華益峰正在開庭,孫美華的老母親在法庭大門外等了好長時間,一直到下午三點十七分,律師從法院的邊門出來說:「作為我的當事人此案我們律師是同步跟蹤的,你們對孫美華秘密開庭,連當事人的律師都不知道,這是違反最基本的法律程序。」法官華益峰說:「那次開庭不算,我們從新開庭,開庭的日期等通知。」

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吳中區法院再次對孫美華非法開庭。法院與610非法組織再一次對善良本份的孫美華女士進行構陷、栽贓、偽造證人、偽造現場、拼湊了一份所謂的起訴書。

以下是法庭辯論紀要,審判長十一次無理打斷律師:

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非法開庭所謂「審判」,事先對所謂的「證人」進行威脅利誘恐嚇而得到的所謂「現場取證」,漏洞百出。

公訴人:證人說:一個老太婆給了「證人」一張卡片(護身符)法輪功×教宣傳品,宣傳×教。律師:「一個老太婆」?誰是老太婆?我的當時人有那麼老嗎?你們的取證材料中孫美華的年齡五十八歲,可我所知我的當事人才四十八歲呀,這麼嚴肅的法律取證強行將孫美華年齡提高了十年?

律師繼續說:這裏法庭有明顯造假的嫌疑,其一:請在場的看看我的當事人有那麼老嗎?她沒有那麼老,她的實際年齡是四十八歲,可看上去僅三、四十歲,這證明公訴人請到的所謂「證人」說:一個老太婆給了「證人」一張卡片?這個「證人」是假的,你們提供的證人根本沒有見過我的當事人,甚至連一眼都沒有看過。其二:我的當事人孫美華從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日被你們非法關押到今天已經八個多月,我看她現在已經老了許多,可是在這之前比這還更年輕。「證人」提到的一張卡片(護身符)能否當庭出示「罪證」,請法庭出示。

現場無聲。律師繼續提問:能請法庭說一下「證人」提到的一張卡片上說的是甚麼嗎?

現場仍然無聲。律師:那麼我來回答這張卡片上的文字,那就是「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請問這是邪教嗎?哪邪呢?

審判長法錘一敲,說:公訴人繼續。公訴人:孫美華四處張望偷偷摸摸張貼法輪功小標語,被兩位證人發現,勸她不要張貼,還從孫手中繳獲兩張卡片。律師:而實際事實並非如此,實地調查發現我的當事人非但沒有「偷偷摸摸」,相反,這兩個證人是你們的聯防隊員。而且恰恰相反,是他們在鬼鬼祟祟的跟蹤我的當事人,卡片是他們看到後把自己偽造成善良百姓上前問孫美華索要的,然後就上演了這一場鬧劇。

律師要求無罪釋放

律師說:我受本案被告人及其家人親屬之委託,擔任被告人孫美華的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我查閱了公安局、檢察院移送法院的《起訴書》。在尊重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本人將以一名執業律師的法律良知和操守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辯護人特別聲明:以下辯護意見只是根據本案事實,提出法律上的評價,不涉及信仰、宗教及政治上的評價,不代表辯護律師的宗教信仰、政治主張。辯護律師的發言,無任何危害國家社會之目的、動機、故意,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依法享有司法豁免權。)

辯護人認為:以蘇州檢察院吳檢訴刑訴[2014]12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美華罪名完全不能成立。辯護人完全不能同意對孫美華的罪名指控,該指控無法律依據,無犯罪構成要件,辯護人認為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人、證言能證明孫美華加入過哪個邪教組織?破壞了哪條法律實施?……造成哪個人身傷害?又危害哪些社會的行為?指控一個以所謂發一張卡片,一張「法輪大法好 真善忍好」小標貼就能破壞了法律的實施……顯然是匪夷所思的。孫美華是無罪的,應該立即解除強制措施。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不認為法輪功是「邪教」。2000年,中共公安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

期間,審判長三次打斷律師,說:不准對該案性質進行辯護,給警告。

律師說:讓我繼續說完,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十四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七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七種。這是到目前為止,關於邪教認定最新的一個正式文件……

審判長:不准對該案性質進行辯護。

律師:我把話繼續說完,公安部在認定邪教組織時,明確是根據《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然後重新定義。下發了這個通知,沒有把法輪功作為邪教組織認定在其中。這就明確表明,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並不認為法輪功是「邪教」。所以《刑法》第三百條根本不適用於法輪功,中國至今沒有任何一份法律文件認定法輪功是「邪教」,而且宗教信仰本身的正與邪不是犯罪行為,不論正教還是邪教,其中的犯罪行為才是法律制裁的範圍……

審判長:該案性質已有規定。

律師:……至此,本案已無需再辯,孫美華一切行為與持有的一切物品都與邪教無關,《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傳發短信、勸「三退」(退黨、退團、退隊)是合法行為。公安局檢察院的起訴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完全錯誤的。

律師要求無罪釋放。

公訴人:我公訴人就是一句話──刑法三百條法輪功就是……

法官:法槌一敲,休庭,揚長而去。

現場旁聽席上人員還在傻傻的等待著繼續開庭時,這時大家都看到了律師已經收拾文件準備離開了,孫美華的母親上前問律師才得知庭審已經結束。整個過程從下午一點半到下午三點二十分。

當時開庭已經十五分鐘才讓孫美華母親和家人憑票進入,只給十個名額,安檢全身後方可進入,當家人進入才發現座席上早已經被安排坐滿了一排穿著制服的警察、610便衣、國保便衣,百分之70的空間是被他們這些人佔有。

當律師從法院出來上車回去的途中被一輛蘇E3PD37黑色廣本轎車非法尾隨跟蹤一個多小時,律師的車慢行,這輛黑車也慢行,律師的車轉彎了這輛蘇E3PD37無名黑車也緊跟著轉彎,當律師的車走錯路了掉頭,這廣本蘇E3PD37轎車沒來得及掉頭衝過了幾十米後才發現又緊急掉頭追趕律師。後來不知這輛黑車自己迷路了、跟蹤把目標給跟丟了,只見它加速緊緊追前方一輛與律師同型號車疾駛而去……

審判長:華益峰
公訴人:未知(律師收到的開庭通知單上沒有寫,當庭銘牌上也沒有寫,故而無從得知)

迫害責任人:
蘇州市前市長楊衛澤(被抓)
蘇州市前市委書記王珉、王榮、蔣洪坤
蘇州市前政法委書記陳振一,

蘇州市公安局:
局長張躍進051265225661、13906210919
前局長:邵斌華、姜蘇威(二零一零年七月六日傍晚遭惡報死亡)
蘇州公安局「610」主任陳度
「610」前主任顧利群
蘇州上方山洗腦班「610」處長何小弟
蘇州「610」副處長包勇

蘇州吳中區公安局:
局長張璇
「610」主任仇全官,
「610」副主任張震華13806131353、0512-65259280轉52284
「610」副主任李秋才
吳中區國保大隊長副隊長包建方0512-65259280

吳中區人民檢察院:
法官:華益峰 辦公電話:65687559

吳中區檢察院:
公訴科電話:652552000 67077925 65616775 65626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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