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為老年且文化較低的學員提供兩種訴江控告書模板。如何使用模板,說明如下:
1、關於控告人的個人情況部份(紅字),是學員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取捨更換部份。
2、「控告的事實依據」的留白部份──曾被非法關押的學員可將自己曾遭遇的迫害內容粘貼到空白處,也可將自己曾在明慧網發表過的揭露關押迫害的文章粘貼在空白處即可。
3、「控告的事實依據」的留白部份──未被非法關押的學員可將自己如何在法中身心受益、心性提高後的好人好事或被派出所警察街道辦事處如何騷擾「幫教」粘貼到空白處。
4、郵寄訴狀時將A4紙複印的身份證、解教證、罰款收據等複印件一併寄上。
5、在訴狀結尾「控告人」處簽名並按上手印。
一、遭非法關押迫害深重學員的訴江模板
刑事控告書
控告人:王××,女,1960年1月25日生,漢族,××市××區民政局,會計。
被控告人:原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
請求事項:要求法辦江澤民。
要求恢復法輪功及創始人的名譽、正常出版發行大法書籍、釋放所有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
要求按賠償法第26條、27條的規定賠償本人的一切經濟和精神損失、補發非法關押期間的所有工資。
控告的事實依據:
江澤民一手挑起了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運動,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江澤民以個人意志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及公檢法司之上的恐怖組織──相當於納粹蓋世太保的「六一零辦公室」,是一個在全國範圍執行秘密任務、推行和實施這場血腥迫害的罪惡機構。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今,「六一零辦公室」系統地對堅守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導致十六年來法輪功學員廣泛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甚至被迫害致死。江澤民對這場禍國殃民的迫害有著不可逃脫的罪責。下面事實依據中提及參與迫害的具體單位與個人,本人暫不起訴,因為他們也是這場迫害的犧牲品,被利用的工具,是可能將被挽救的生命。
控告的法律依據
本人因堅守信仰履行公民合法進京上訪權益而以莫須有的罪名被非法勞教、非法判刑、非法關押在洗腦班、被迫流離失所。責任單位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一條: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九十七條、三百九十九條;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人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市看守所、 ××市勞教所、 ××監獄、洗腦班對本人施用酷刑,觸犯了《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構成了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市勞教所對本人超期關押,觸犯了《刑法》第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的第四條,構成超期關押罪。
××市 ××派出所用暴力手段入侵住宅非法搜查、綁架,觸犯了《憲法》第三十九條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市六一零辦公室、 ××市 ××區六一零辦公室屬非法機構。無權干涉國政,更無權干涉人信仰!此機構凌駕憲法、公檢法之上,指使各部門迫害法輪功及其修煉者,此機構的成員已構成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等罪。
鑑於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與個人所犯以上罪責,皆因江澤民一手造成,本人對他們暫不起訴,一切由江澤民負全部責任。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調查後依法懲辦江澤民。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 2015年月日
二、未遭非法關押迫害學員訴江模板
刑事控告書
控告人:×××,女,××××年×月×日生,漢族,××市××區民政局,會計。
被控告人:原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
請求事項:要求法辦江澤民。
要求恢復法輪功及創始人的名譽、正常出版發行大法書籍、釋放所有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
控告的事實依據:
一九九九年,江澤民一手挑起了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運動,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江澤民以個人意志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及公檢法司之上的恐怖組織──相當於納粹蓋世太保的「六一零辦公室」,是一個在全國範圍執行秘密任務、推行和實施這場血腥迫害的罪惡機構。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今,「六一零辦公室」系統地對堅守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導致十六年來法輪功學員廣泛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甚至被迫害致死。江澤民對這場禍國殃民的迫害有著不可逃脫的罪責。
控告的法律依據
本人因堅守信仰而被當地 ××派出所、 ××單位、××社區街道「幫教」騷擾及社會歧視,××派出所、 ××單位、 ××社區街道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三十五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九十七條、三百九十九條;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人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觸犯了《憲法》第三十八條:公民人格不受侵犯、《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施以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刑法》第十五條: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已構成侮辱罪。
××市六一零辦公室、 ××市 ××區六一零辦公室屬非法機構。無權干涉國政,更無權干涉人信仰!此機構凌駕憲法、公檢法之上,指使各部門迫害法輪功及其修煉者,此機構的成員已構成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等罪。
鑑於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與個人所犯以上罪責,皆因江澤民一手造成,本人對他們暫不起訴,一切由江澤民負全部責任。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調查後依法懲辦江澤民。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