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遼寧省瀋陽市中級法院維持李方芳七年半刑期、佟海波三年的原判;
江蘇省崑山市法輪功學員李紀南、王春榮被非法秘密判刑四年;
一月二十六日,北京朝陽區法院(溫榆河派出法庭)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關英山、杜貴芹夫婦;
一月二十八日,遼寧省本溪市桓仁縣法庭對王仁秋和郭麗豔非法開庭;
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法院欲在二月三日非法庭審萬武,二月五日欲非法庭審黃小麗;
新疆烏魯木齊水磨溝區法院欲在二月六日非法庭審白雲、白怡、趙麗愛、孫莉……
而這顯然是不完全統計。
在迫害法輪功的周永康、李東生、徐才厚、薄熙來等高官落馬,在眾多追隨江澤民、周永康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系統人員被抓、被判刑,在一個個惡報不斷發生之際,為甚麼這些法官和一些警察繼續為虎作倀?
難道他們不知道所有指控法輪功的罪名都是子虛烏有,根本經不起推敲,而且所有的審判都與法律相悖?
難道他們不清楚違背良心迫害良善、審判無辜,不僅非人之所為,亦難為天所容?
難道不敬畏上天的他們真的不相信遲早有一天自己也會站在被告席上?
六十多年前由納粹德國製造的人類浩劫後,諸多的製造者、參與者都在戰後的一九四七年站到了審判台上,這其中也包括諸多司法官員。然而,即便是站在審判台上,這些曾經身披法袍、手握法槌,頭頂法學專家、學者等頭銜的前法官們,依舊是一臉的不屑。在他們看來,他們不曾親手殘殺猶太人,不曾焚燒猶太教堂,也不曾侵犯過他國領土,究竟何罪之有?
然而,在德國法學家英戈穆勒的《恐怖的法官──納粹時期的司法》一書中,卻記載了這些法官們的罪惡。
正是他們,在經過縝密且富於邏輯性的「法理論證」之後,催生了臭名昭著的「紐倫堡法」,使反猶排猶具有了所謂的法律依據;
也正是他們,端坐在國民法院、特別法院、黨衛軍警察法庭、軍事法庭之上,揮動法槌,將成千上萬的猶太人和所謂的「社會蠹蟲」、「社會渣滓」驅趕進集中營,接受死亡的「洗禮」;
同樣是他們,為了保證「德國種族的完美性」,作出了慘無人道的判決,即對智能低下者進行強制性絕育,令殘疾人、精神病患者在「快樂」中死亡;
還是他們,把無數反戰的平民甚至德國軍人送到絞刑架下……
這些手中看不到血跡的法官們,難道不也令人恐怖嗎?
而這些法官之所以會如此恐怖,是因為他們絕大多數成員是納粹黨或其附屬組織的成員,他們曾「以德國人民的精神起誓」,將希特勒「作為德國法官終生追隨的元首」。
據《恐怖的法官》一書透露,「在威斯特伐里亞,有百分之九十三法院工作人員為納粹黨員或其所屬組織成員。在巴姆堡上訴法院轄區內,三百零九名司法人員中的三百零二名為前納粹黨員,而在希維恩伏特即決法庭,該比例則高達百分之百。在英國佔領區內的美國轄區,美國人總共只找到兩名稱得上完全與納粹無染的法官。」
這樣的數字說明的一個問題就是:當元首要消滅猶太人的時候,法院和法官們不僅要服從,而且在法律的掩護下「合理合法」地完成任務。此時的「法院成了政治的附庸」。無疑,此時的法律──如果可以稱之為「法律」,充滿了血腥,而且無疑都是元首意志的體現,「希特勒就是法律」、「法律和元首的意志是一回事」被法官們奉為圭臬。
法有善法與惡法,而區分這兩者的標準是看其是否體現了公平和正義。具體而言,即是否符合人類最普遍的基本價值:道德、人權、平等、自由、尊嚴等等。顯而易見,希特勒時期的法律無疑是惡法,而制定和執行這惡法的法官們不是幫兇,又是甚麼呢?而建立在惡法和幫兇之上的司法制度又怎能不充滿了罪惡?
反觀當今中共的法官、法院和司法制度,與納粹時期何等相似!「中共就是法律」、「法律和中共的意志是一回事」難道不是被中國的法官們當作標準?幫助中共迫害好人的法官們難道不是幫兇?中共的司法制度又如何不充滿了罪惡?
當年接受審判的納粹法官們不少被送進了監獄,如今仍在助紂為虐的中共法官們難道還要繼續將自己的靈魂出賣給魔鬼?難道不為自己的將來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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