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中國憲法以及刑法第二百四十七,二百三十二,二百四十八,二百五十四,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二百三十八,二百九十七,三百九十九,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七,二百七十,二百七十五,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一以及第二百四十六條;同時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一條第一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以下是楊悅女士在控告狀中陳述的事實與被控告人江澤民所違反的中國法律:
一九九五年,我被醫生確診為乳腺纖維瘤,建議手術。我心情煩躁,去北京街頭閒逛,在書攤上,一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出版的《轉法輪》吸引了我的目光。我毫不猶豫買下這本書,愛不釋手,從此走上修煉的正法大道。
法輪大法教人修心向善。在同化大法的過程中,我不知不覺的遠離了人與人之間的爾虞我詐和爭爭鬥鬥,進入到了那種「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美好境界中,找到了人生的真諦。大法讓我學會善良寬容,心境日漸平和。對名利的淡泊,使我輕易遠離世俗的紛爭,洗盡鉛華。在我主持播音業務最成熟的時候,電視台節目大調整,我被安排到一個節目組做編輯,不再做主持人工作。這種崗位變動對主持人來說通常都是難以承受的。離開喜歡的工作曾有短暫的失落,但是想到自己是修煉人,在哪裏都應該是個好人,在單位當然應該服從領導的安排,我坦然接受了幕後編輯工作。當時電腦剛剛開始普及,我認真自學打字、編排表格,一絲不苟的做好節目的責任編輯和配音工作,任勞任怨,各組編輯都喜歡和我合作。在利益上也不去爭搶,有好事留給大家,偶爾替同事墊付雜費從不提及,參評的節目主動讓給別人,雖然失去了某些得獎的機會,但是內心坦然平和。
踏踏實實、默默無聞的幕後編輯工作卻贏得了領導的信任,過去刻意追求都得不到的榮譽卻在我放淡名利後輕易獲得,那一年我被評為全廳先進生產者。同時,通過煉功,困擾我多年的慢性腎炎和乳腺纖維瘤不翼而飛。我學法、煉功,沐浴在無邊的佛法中,體悟到生命的真正意義和快樂,身心感到莫大的幸福。
被控告人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
我遭受了以下犯罪:
1、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對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與身體上的痛苦。具體日期、時間、地點與人物如下: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二十三時左右,黑龍江省公安廳一處的隊長王力帶領七八個便衣警察將我騙至南崗博物館附近將我綁架,對我實施了酷刑,非法關押七十二小時。二零零三年十月,我被非法關押在哈爾濱萬家勞教所,隊長趙玉慶、科長姚福昌對我實施酷刑。酷刑持續五天五夜。
為了強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對我實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二十三時左右,黑龍江省公安廳一處的幾名便衣警察將我騙至哈爾濱南崗區博物館附近的街上,搶了我的傳呼機,將我擊倒,蒙上包頭強行將我推到車上,押送到省公安廳三樓。我被推到一個房間裏,揭下包頭,一群便衣警察將我圍坐一圈。有一瘦高個子一見我就罵,一個戴眼鏡的圓臉警察手拿著燃燒的煙頭在我胳膊前比劃著。他們把我當作一個甚麼大頭目,逼我說出有甚麼組織,還有甚麼聯繫人。我告訴他們,修煉是個人行為,沒有組織。兩個人咆哮著將我雙臂銬住,反吊在高高的門框上,手銬深深地嵌在肉裏。
中共酷刑:吊銬 |
他們手拽著繩子,一上一下的將我吊起,還猛往我臉上搧嘴巴子。擔心留下傷口,特意在手銬和肉皮之間墊上了白色的毛巾。就是這樣,我的手腕上還是潰爛好久才痊癒,至今留下了疤痕。被反吊後的雙臂,尤其是左臂,麻木了四個月才恢復正常。
當天夜裏,我被五花大綁,銬在椅子上。警察睡著了,一想到他們明天還要逼我出賣別人,還要再酷刑侮辱我,我的精神幾乎崩潰。我掙脫手銬和繩子,一頭向牆撞去!只聽「咚」的一聲,恍惚中聽見慌慌張張跑來一群人,氣急敗壞地連踢帶罵,往我嘴裏灌速效救心丸……他們打消了從我身上獲得線索的念頭,匆匆把我送到哈爾濱道外航運看守所。期間,他們請來電視台機關黨委書記李偉來見我。見李偉之前,他們給我卸下手銬,讓女警察把我打扮的乾乾淨淨的,避免李偉看到我受過酷刑的痕跡。李偉見到我,先是諷刺我衣著不雅,然後撂下一句「楊悅,你好自為之吧!」便揚長而去。
酷刑演示:鐵椅子 |
在萬家勞教所,被要求寫「三書」。我拒絕寫,趙玉慶和姚福昌令我蹲在一個小瓷磚上反省。我不從。隨後令四五個勞教人員一哄而上對我生拉硬拽,我拼命反抗,對他們大聲喊:「你們警察執法犯法!我不是沒判死刑嗎?等我出去,你們都得承擔罪責!」趙玉慶慌忙用膠帶紙將我的嘴纏了好幾圈,邊纏邊罵。幾個人強行將我按倒在鐵椅子上。我怒斥:「把膠帶紙拿走!我鼻子不通氣,死了算誰的?」趙玉慶忙又將膠帶紙撕了下來。姚福昌兇神惡煞地撲上來,掄起電棍在我臉上、身上猛戳,邊打邊罵。藍光電火在我眼前滋滋作響,姚福昌:「我就是地獄的小鬼!怎麼著!我就是小鬼!」我堅持不寫三書,被銬在鐵椅子上,不准睡覺。兩個人日夜輪流看管,我一閉眼就被她們踢醒。一天只允許上一次廁所,正值經期,都尿在褲子裏,手腳都被銬在鐵椅子上,不能動彈,坐了五天五夜。五天沒睡覺,眼前天旋地轉,身體忍受到極限,神志不清。直到我被迫簽了字,才讓我離開鐵椅子。臉部浮腫慘白,腿腫得變了形,比以前粗了一倍,手按下去一個深深的坑。
2、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我在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被監管期間遭到了以下的體罰虐待。
二零零一年七月,我被非法關押到哈爾濱戒毒所勞教。這裏關押的絕大多數都是法輪功學員,還有一些吸毒人員。非法輪功學員被當作包夾日夜監視我們,不許我們說話交談。還有一些人被安排來轉化我,他們滿口都是污衊師父和大法的污言穢語、歪理邪說。還強迫我看詆毀抹黑大法的音象資料,被逼寫思想彙報。經常安排奴役勞動,疊各種廣告印刷品。我只記得用膠水粘糊「葵花藥業』的禮品紙兜。不許出門,連大小便都在屋裏。全年喝不到開水,飲用的都是生冷的自來水,洗澡也是冷水,冬夏一樣。每頓飯都只給主食,一碗沒有菜葉的黑色菜湯。
二零零三年十月在萬家勞教,被要求寫「三書」。我拒絕寫,趙玉慶和姚福昌令我蹲在一個小瓷磚上反省。我不從。隨後令四五個非法輪功學員一哄而上對我生拉硬拽,我拼命反抗,對他們大聲喊:「你們警察執法犯法!我不是沒判死刑嗎?等我出去,你們都得承擔罪責!」趙玉慶慌忙用膠帶紙將我的嘴纏了好幾圈,邊纏邊罵。幾個人強行將我按倒在鐵椅子上。我怒斥:「把膠帶紙拿走!我鼻子不通氣,死了算誰的?」趙玉慶忙又將膠帶紙撕了下來。姚福昌兇神惡煞地撲上來,掄起電棍在我臉上、身上猛戳。邊打邊罵。藍光電火在我眼前滋滋作響,姚福昌:「我就是地獄的小鬼!怎麼著!我就是小鬼!」我堅持不寫三書,被銬在鐵椅子上,不准睡覺。兩個人日夜輪流看管,我一閉眼就被她們踢醒。一天只允許上一次廁所,正值經期,都尿在褲子裏,手腳都被銬在鐵椅子上,不能動彈,坐了五天五夜。五天沒睡覺,眼前天旋地轉,身體忍受到極限,神志不清。直到我被迫簽了字,才讓我離開鐵椅子。臉部浮腫慘白,腿腫腿得變了形,比以前粗了一倍,手按下去一個深深的坑。
酷刑演示:綁在鐵椅子上電擊 |
二零零三年,我被非法關押在哈爾濱萬家勞教所。在萬家勞教所,所有人不分年齡大小都被強制奴役勞動。早上六點左右就開始幹活。包裝冰棍桿、挑南瓜籽、挑牙籤、到農田裏種茄子秧、搬運貨物……,年齡大的動作慢,完不成任務就幹到深夜,我們幫著幹完才能一起睡覺。強制洗腦。非法集訓期間,每天被迫坐在不高不低的小塑料凳子上,從早坐到晚,臀部坐傷,結成黑疤被灌輸大量的誹謗誣陷大法的音頻視頻,被迫參加各種討論,強制答題、寫思想彙報,強制發言違心表態。稍有真實表達思想就施以酷刑,身心備受摧殘。
3、報復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
僅因為我合法修煉法輪功的行為,我被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看守所、勞教所的人員當作「罪犯」對待。在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他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各類侮辱與羞辱人格的對待以及其他虐待。按照中國憲法,中國公民享有言論、信仰、集會、結社、遊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這些權利而已。同時,我被剝奪了做無罪辯護的權利、質問對方證人的權利以及自由選擇律師為我辯護的權力。對我的指控都是基於如法炮製的、模糊的、過於寬泛、粗糙的法律,而這些法律完全是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暴力鎮壓而設計的。抓捕、參與非法監禁我的人員包括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因此,我遭受了第二百五十四條所禁止的報復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和/或監獄的人員的職位與頭銜,以及我遭到的打擊報復的詳細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二零零八年奧運會期間,電視台把我們幾個法輪功修煉者的照片和簡介貼掛在門衛處,讓武警認清我們的模樣,以防我們闖進電視大樓。把我們做恐怖分子對待。嚴重侵犯了我的公民權。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黑龍江電視台把我在萬家勞教所期間被非法拘役的那段時間作為曠工理由開除了我。
4、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三款禁止「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第四款禁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第五款禁止「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
我有理由相信,法輪功學員被摘取了器官。我的理由如下:
二零零五年上半年,我在被非法關押在哈爾濱萬家勞教所期間,全體法輪功學員被強制抽血,說是例行檢查身體,但是其他勞教人員除外,患病的除外。既然是檢查身體,為甚麼不給有肝病的人驗血呢?而且和正常的體檢不一樣,裝著血液的玻璃管上沒有姓名,只有數字代號。一個瓶子要經過好幾個護士之手,不許弄混。我認為這種體檢有反常規,有為活摘器官做配型的嫌疑。
5、非法拘禁罪
憲法第三十七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和/或囚禁。我是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抓捕的。在沒有自由選擇律師的情況下,我被拘禁、不允許做無罪辯護、並且無法(不論是本人還是通過律師)質問對我的起訴的法律依據。對我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關押的大概時間、地點(如果知道的話)等信息。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開始對大法弟子進行瘋狂迫害。我的修煉環境突變。七月二十二日,我到黑龍江省政府和平請願,看到江澤民指使下的黑龍江省政府出動大批公安警察,頭戴鋼盔,身穿防彈衣,身背槍支全副武裝,野蠻攔下公交車,攆走車上的所有乘客,把我們這些和平上訪的法輪功學員強行推上車,集中拉到體育場限制人身自由。
單位領導多次找談話,要我放棄信仰,各種壓力隨之而來;那時媒體,電台報紙鋪天蓋地的打壓,製作了自焚殺人等不實的報導,我是電視台的編輯記者,看到自焚報導中,當自焚發生時,兩、三分鐘之內火就被熄滅,而且還有自焚的整個過程。作為編輯記者,我知道,突發事件不可能在這麼短的時間內被監控攝像機多角度多鏡頭拍攝,還有王進東喊口號的聲音,這在監控裏是不可能聽到的,只有一種可能,就是事先就有多台攝像機在準備拍攝。也就是說自焚是導演出來的騙局。單位不明真相的領導班子(張克忠、王月仁、崔斌、李偉)在上級的施壓下將我和其他三名法輪功修煉者非法送到尚志市附近一個偏遠的山裏,即「五百一十四插轉台」軟禁,限制人身自由。分批派單位職工輪流值守,一人值守一週。大約一個月後,單位來車將我們帶回單位,逐一叫進廳長張克忠的辦公室,被單獨訊問是否還堅持信仰,得到肯定答覆後又將我們非法送回山裏繼續軟禁。反覆兩次,歷時兩個多月。單位以開除公職威脅我。我沒有按他們的要求寫,又把我調離編輯崗位,令我到龍塔的建築工地上班。名為上班,實則看管。我每天坐在司機辦公室,不許外出。工資降級,按照以前右派的待遇象徵性的開一點工資,後來就乾脆不給開了。據說,因沒達到轉化的目的,上級轉嫁矛盾,那一年省廣播電視廳被撤銷了「精神文明獎」,二十萬的獎金泡湯了。也就是說,每個職工年底沒有拿到五百元獎金。(這裏要說明的是,對於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給我和我的家庭造成莫大傷害的單位領導,包括下文將要提及的公安局警察和管教,我無意起訴他們。因為他們是被江澤民集團矇騙的受害者。只是,執行迫害的程度輕重是由他們自己選擇的。在這裏提及他們的名字是為了讓他們明白真相,不要做江氏犯罪集團的陪葬,從而有個美好的未來。修煉人沒有恨。)
二零零一年七月至二零零二年七月,我被非法關押在航運看守所,辦案人拿著一張紙讓我選擇在一張紙上簽字,說不練了,就可以回家。如果不簽字,就判勞教一年。」二零零一年七月至二零零二年七月,我被非法勞教一年。(二零零一年七月至十一月在哈爾濱航運看守所,二零零一年十一月至二零零二年七月在哈爾濱戒毒勞教所)。二零零二年十月至二零零五年十月,我被非法勞教三年{第一年在哈爾濱第二看守所,後兩年在哈爾濱萬家勞教所}。一共被非法拘禁四年。
6、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目擊證人報告陳述,公安領導與官員經常通過非法罰款、恣意沒收財產、敲詐錢財和勒索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家屬等濫用職權的行為設圈套欺騙他們和/或脅迫他們轉化、放棄信仰、違心供認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擊證人還描述了在全中國範圍內,中共官員與中共所控制的監獄警察猖獗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現象。犯人如果虐殺或殘暴毆打法輪功修煉者,可以獲得減期──甚至死刑判決都可以改判。法輪功學員家屬經常被迫行賄來保護法輪功修煉者免受更殘酷的虐待。家人為法輪功修煉者提交的伙食費也時常都被監獄警衛和犯人共謀一起分贓。
如下所述,為逼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和/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罰款或由於非法的沒收財產、敲詐等行為損失了財產或金錢。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統中的流氓成員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多個罪行已被中國律師與目擊證人廣泛報導。
通過使用模糊的,任意的、專門為了暴力脅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鬥爭法輪功而制訂的循環邏輯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與關押。指控我的證據都是捏造或是通過酷刑得到的。我被剝奪了中國法律保證對所有中國人民適用的正當程序保護。對我的判決都是根據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經定好了的。
7、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為了不讓我修煉法輪功,我的法輪功書籍與其他財產被闖入家中的人員帶走。我的一些財產也遭到了損害或破壞。時間、日期、地點與描述如下:
二零零一年七月,黑龍江省公安廳非法抄家,搶走我的個人財產如下:大法書籍資料等若干本、電腦筆記本、私人生活錄像、人民幣一千多元。二零零二年十月,哈爾濱市國保大隊非法抄家,搶走我的大法書籍二十多本,手機、傳呼機等私人用品。至今未還。
8、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精緻「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等人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闖入並搜查了我的住宅。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二零零一年七月,黑龍江省公安廳非法抄家,搶走我的個人財產如下:大法書籍資料等若干本、電腦筆記本、私人生活錄像、人民幣一千多元。二零零二年十月,哈爾濱市國保大隊非法抄家,搶走我的大法書籍二十多本,手機、傳呼機等私人用品。至今未還。
9、強迫勞動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或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我在限制個人自由的勞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與其它方式的威脅以逼迫我進行無工資的強制勞動。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二零零二年,我被非法關押在哈爾濱戒毒所勞教。期間被強迫勞動,疊各種廣告印刷品。其中一次是用膠水粘糊「葵花藥業』的禮品紙兜。
二零零三年,我被非法關押在哈爾濱萬家勞教所。在萬家勞教所,所有人不分年齡大小都被強制奴役勞動。早上六點左右就開始幹活。包裝冰棍桿、挑南瓜籽、挑牙籤、到農田裏種茄子秧、搬運貨物……,年齡大的動作慢,完不成任務就幹到深夜,我們幫著幹完才能一起睡覺。
10、迫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國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11、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被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見以上第二章「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第一、二、四、五、六項。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打耳光和被恥笑。
12、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蟲」,「蛇」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他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二百四十六條的犯罪行為。
在我流離失所期間,由於單位經常騷擾我的丈夫,他不堪忍受離開了家鄉到外地謀生,受聘於南方某家黨報。他的業務好,很快得到重用,但是要把工作關係調到報社,單位要求必須與修煉法輪功的我離婚。我們被迫在勞教所辦了離婚手續。
我因修煉法輪功被迫害期間,父母精神承受到極限。母親本來是個樂觀開朗的人,如今神情落寞。電視台台長王月仁一行幾人到我母親家,試圖勸我轉化。不明真相的母親以我為恥,嚎啕大哭。母親當場抽搐神志不清,口吐白沫,高聲尖叫,手腳蜷縮一團,全身抽搐。第二次遭綁架的時候,母親眼看著女兒被十幾個便衣警察從家中帶走,親眼看著他們抄了自己的家。母親承受不了這巨大的精神壓力和沉痛的心理創傷,再次病倒,眼睛看不見了,住院做了手術。直到現在,母親和我的關係還是不能恢復到從前。江澤民集團煽動仇恨,轉嫁矛盾,離間親情,因迫害造成的親情傷害難以承受。
此外,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通過其它方式煽動了針對中國各地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一條第一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我修煉法輪功主要目的是為了強身健體和淨化心靈,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信仰法輪功是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被控告人江澤民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操控國家專政工具──公、檢、法、司、政法委、610,在善良的法輪功學員沒有違法、犯罪的情況下,隨意的抓捕學員、非法搜查、侵入民宅,並非法對法輪功學員拘留、教養、判刑,以及非法虐待被監管人員。這些政府權力機關及其人員之所以敢公然違法、犯罪,迫害法輪功學員,都是由於被控告人江澤民發布的上述滅絕人性的非法政策造成的,被告人江澤民應該對這一切負責。依據《刑事訴訟法》對被控告人江澤民提起刑事控告: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能依法對被控告人江澤民立案偵查,並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江澤民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