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東當局迫害李德山、單亦成的藉口是「懷疑安裝衛星電視接收器」;迫害其餘五人的藉口與講真相、修煉法輪功有關。但按照中國法律,安裝衛星電視接收器、講真相、修煉法輪功都是合法的。因此,對上述七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指控不成立,應立刻無條件釋放。
一、中共非法強拆衛視接收器的依據早已被國務院撤銷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一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文件,明確取消了:「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定點銷售審批《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公安部、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廣發外字﹝2002﹞254號)。」
也就是說,《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已經被取消了、作廢了。
中共警察拿出上述已作廢的「管理規定」和「意見通知」,非法搶走衛星電視接收器、對安裝衛星電視接收器的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是完全沒有依據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是完全違法的。
民眾安裝衛星電視接收器,完全可以自由安裝,是合法的。
二、法無明文不為罪
中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翻遍中國的所有法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修煉法輪功、講真相、安裝衛星電視接收器、收看新唐人電視台為違法犯罪。因此,修煉法輪功、講真相、安裝衛星電視接收器、收看新唐人電視台不違法,不是犯罪,不得定罪。
三、刑法第三百條不能成為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的依據
(一)刑法第三百條沒有提到法輪功
翻遍刑法第三百條,整個刑法第三百條沒有提到法輪功。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法律原則,刑法第三百條不能成為對法輪功學員定罪的依據。
(二)公安部認定的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
中國公安部在2000年下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中列出的14種邪教組織中,明確沒有法輪功。因此,刑法第三百條不能用於對法輪功學員定罪。
(三)法輪功學員沒有「破壞法律實施」
翻遍中國所有的法律,都找不出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條國家法律的實施、哪一條行政法規的實施。因此,刑法第三百條「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不能用於對法輪功學員定罪。
因此,中共用刑法第三百條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完全違背事實,違反法律,必將受到清算。
四、法輪功學員安裝衛星電視接收器不構成犯罪
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又叫「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分別是: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
根據中國《刑法》,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缺少一個,則犯罪不成立,不構成犯罪。
然而,中共對李德山、單玉成等七人的非法指控中:
首先,沒有構成犯罪的「客體」(即:誰的何種利益受到了侵害),因為事實是,沒有人、沒有哪個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其次,沒有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即:在甚麼樣的客觀條件下,誰的利益受到甚麼樣的損害,被甚麼樣的行為損害),因為,事實是,沒有人受到甚麼損害、沒有損害行為;
再次,沒有構成犯罪的「主觀方面」(即:實施犯罪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因為事實是,沒有實施犯罪的主觀故意和過失。
最後,如果非要說有「主體」,那只能找到有哪個法輪功學員受到指控。不過,嚴格的說,「主體」(即:誰實施了犯罪)也是不存在的,因為事實是,沒有人實施了犯罪。
在犯罪構成的四要素中明顯缺了三個(其實,嚴格的說,犯罪構成的四要素,一個也不存在),因此,不能構成犯罪。
李德山、單玉成等七名法輪功學員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即使他們有慈悲勸善、講清事實真相、對國家機關人員提出意見、建議、收看衛星電視、給他人安裝衛星電視接收器……等行為,也是在履行中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和過失,又不存在誰的何種利益受到上述法輪功學員的侵害,也不存在誰的利益受到上述法輪功學員的何種行為的何種損害,上述法輪功學員中更找不出有誰實施了犯罪。因此,根本不能構成犯罪,對上述法輪功學員的指控不能成立,應立刻無條件釋放。
綜上所述,安裝衛星電視接收器、講真相、堅持信仰不構成犯罪,都是合法的。「真、善、忍」的普世價值於國於民有百利無一害。中共惡人對李德山、單亦成、荊秀玲、張孟雷、陳廣霞、杜啟海、劉文明七人的非法指控不能成立,應無條件釋放這七名法輪功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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