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幾乎坐滿的法院專門安排的穿戴整齊的旁聽者們見證了法輪功的案子與眾不同的地方。
律師被強行搜身
法院外戒備森嚴,布滿了身著警服的警察,兩名律師被強行搜身,法院不准律師的手機、電腦帶進法庭,律師堅持用自己的電腦,法院要律師用他們提供的電腦,律師據理力爭,法院不讓步,還懷疑律師帶有錄音設備,雙方僵持了很久。到10點左右,看到法庭裏坐滿了旁聽的人,律師不得不進法庭參加開庭。
律師提出公訴人和法官「迴避」
東區檢察院在起訴書上,給金曉蓉定的所謂罪名是:通過互聯網傳播法輪功信息、從境外法輪功網站下載文章,製作法輪功資料等。
一開庭,律師就提出了檢察官、法官迴避。律師的理由是:當事人金曉蓉的案子是屬於信仰問題,檢察官明知信仰問題不構成犯罪,沒有觸犯刑法,還起訴當事人,是徇私枉法的行為,涉嫌犯罪;作為檢察官,已經喪失了作為公訴人的資格,因此要求檢察官迴避。
同時,作為法院,對涉及信仰問題的案子,是沒有管轄權的,不屬於法院管理的範圍。法院還開庭審理,那麼作為法官是不可能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審理此案的,因此律師要求法官也迴避。
法官和檢察官對律師提出的迴避問題面面相覷,隨後審判長當庭回應不迴避。
律師又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覆議一次。
但是申請審判人員和檢察人員迴避的時候,審判長自行決定了審判人員包括檢察人員不迴避,而且不告知辯護人可以申請覆議的權利。
此時,審判長提出休庭。
攀枝花東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金曉蓉的非法庭審,一開始就在程序違法的情況下開庭。
金曉蓉女士原任攀枝花市自來水公司機關工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一年開始修煉法輪功,修煉後身心健康,孝敬父母,與同事相處都很融洽,單位領導及同事都認為金曉蓉是一個很好的人。
法官不斷打斷律師辯護
在休庭時,一個警察,估計是國保的人,到庭審人員耳邊嘰嘰咕咕後,繼續開庭時庭審人員就變得態度蠻橫了。期間公訴人提出很多指證金曉蓉的所謂材料,律師有理有據辯護當事人無罪,法官有意讓公訴人多說,不停的打斷律師的辯護。但是律師還是堅持在法律角度辯護:法輪功在中國至今是合法的,傳播法輪功信息,也是符合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而順理成章實施的言論自由行為。
律師說:「金曉蓉的行為無論存在與不存在,均不構成任何犯罪」,律師還提出:「金曉蓉的案子,一開始是由攀枝花國家安全局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經審查認為金曉蓉『涉嫌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的。但是,案件材料中沒有反映一絲一毫的金曉蓉有關方面的證據。安全局的移送很顯然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律師指出:本案審理程序違法,審理結果無效。
最後兩律師希望法庭能秉承良知,宣告金曉蓉無罪,並強烈要求立即釋放金曉蓉。庭審進行到中午十二點過結束,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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