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委託的律師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至前郭縣看守所會見崔洪文,看守所按《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要求出示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後正常安排會見。後案件經前郭縣檢察院起訴到前郭縣法院,二零一三年二月八日律師將辦案手續交至前郭縣法院,並於當日去前郭縣看守所要求會見,被所長劉國軍拒絕,告知必須提供松原市司法局開具同意辦理案件的證明方能安排,前郭縣法院承辦法官胡方權事後也打電話告訴律師要求開具同樣的證明才能正常代理案件。
律師表示,法院的做法是違法行為,律師的證件手續齊全,全國各地辦案子也沒有去當地司法局核實身份這一說法,和前郭縣法院刑事庭徐院長、耿副院長、胡方權 法官三人就這一問題爭執兩個多小時,法院方面兩次向上級(市裏和省裏)請示,最後結果仍是要求律師去司法局辦這個手續,並說:我們也沒辦法,上面有令,對法輪功的案子就這麼要求的,我們只能執行,不行你就去告我們去,我們只能聽「上級命令」。
為了能會見和辦理案件,律師無奈先後三次到松原市司法局,終於在第四次開出了證明,交給上述兩單位辦案人員,才於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三日得以會見。
二零一四年三月底,承辦法官胡方權再次電話通知律師,要求到律師執業地即北京市司法局開具「不是私自代理」的證明。律師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到北京市司法局律管處,辦事人員告知本機關不向任何人、任何單位出具此類證明。律師立即聯繫承辦法官胡方權說明情況,並於四月九日上午趕到前郭縣法院找到主管副院長徐洪傑,但仍被告知沒有該證明肯定不讓開庭!
四月九日下午,家屬陪同律師到前郭縣看守所提出會見再次被劉國軍所長拒絕,同樣要求去司法局開證明。
律師認為,胡方權、徐洪傑、劉國軍的行為是在搞地方司法自治,濫用權力私設法外程序,違法增加辯護律師義務。由於跨省之間司法行政部門無協調,導致前郭縣法院和看守所要求外省市司法局出具「不是私自代理」的這種證明實際上是不可能完成的,其實質上就是在惡意侵害律師執業權。
在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的控告書中,律師表示,胡方權、徐洪傑、劉國軍等人應立即糾正錯誤行為,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法通知律師開庭,依法安排律師會見。律師還提請受案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關於崔洪文等法輪功學員遭綁架、迫害的情況,請見明慧網相關報導「吉林松原市公檢法司踐踏法律、刁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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