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審監一庭經向王德惠及其律師全面的調查了解,立案審查後,四川省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四川省宜賓市中級法院再審本案,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王德惠於一九九八年開始修煉法輪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按「真、善、忍」標準約束自己的言行,修心養性,使得身心健康,多種疾病不治而癒。但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開始,中共惡黨不准修煉法輪功,並誣陷大法。
為了說句公道話,將自己親身修煉的經歷向政府反映,王德惠於一九九九年九月進京反映情況。事實上還沒到達北京信訪辦門口,就被宜賓翠屏區公安分局非法抓回宜賓並以「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為名非法拘留十五天,被宜賓三江廠口頭通知開除廠籍(留廠察看一年),每月只發一百元生活費。
二零零零年初,王德惠到宜賓市政府信訪辦遞交書面材料,反映法輪功學員修煉情況,三江廠以參加法輪功「邪教組織活動」(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邪教),被口頭通知開除公職。
二零零二年王德惠申請到深圳特區打工,宜賓翠屏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拒絕在邊境證申請單上簽字,禁止她外出謀生。
二零一零年王德惠在宜賓翠屏外國語學校工作才幾個月,剛解決生活問題,卻在大街上被一群穿便服的陌生人綁架到了宜賓市610辦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洗腦班進行迫害,再次失去工作。
十多年來,王德惠堅持向三江廠及其上級主管單位──北京中航工業機電系統公司反映情況,向宜賓市政府主要領導、市人大、市政協、市紀委、信訪部門、及市有關政府部門遞交材料反映情況,要求恢復工作解決生活問題,均無結果。
在生存權利、人身自由得不到保護、多次受到嚴重侵害的情況下,王德惠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江廠本應儘早糾正當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而無理開除王德惠的錯誤決定,但是,三江廠卻在已經給原告及家人造成的很大傷害情況下,公然製造假證,誣陷王德惠。
王德惠向宜賓市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翠屏區法院、宜賓市中級法院都罔顧證據,偏袒被告,故意採信三江廠提供的偽證,以時效超期為由駁回王德惠的全部訴訟。但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並未超過訴訟時效。
由於宜賓市中級法院在二審中曾踐踏法律,故意弄虛作假、徇私枉法,偏袒被告,包庇和縱容三江廠製造偽證,罔顧證據,故意採信偽證,導致錯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