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所長劉芳態度惡劣,曾阻止王律師第二次會見,王律師找到駐檢處,控告劉芳,幾經周折得以再次會見。
張海霞 | 張海霞和丈夫文英洲 |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唐天昊接到法官宣劍的電話,讓唐律師到哈爾濱市中級法院閱卷。十二月十日,唐律師會見張海霞的丈夫文英洲後,得知宣劍曾到看守所,在他的巧言令色下,文英洲寫了撤訴文件。唐律師告訴文英洲,上訴是被告人的法定權利。文英洲同意上訴,並簽署了二審刑事授權委託書。法官宣劍故意刁難唐律師,阻止他閱卷,唐天昊律師決定對法官宣劍提出控告。
張海霞一家居住在哈爾濱市動力區。張海霞修煉法輪功,丈夫文英洲並未修煉法輪功。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早晨七點多,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公安分局警察,夥同軍民街派出所警察闖入文英洲、張海霞夫婦家中,綁架了夫婦二人及他們二十一歲的女兒文博(後被放回)。張海霞夫婦當時家中被抄走的東西有兩個存摺約六萬多元錢、四十多本《轉法輪》書、兩台打印機、二百多本小冊子、十幾部手機、一百多張帶真相的錢幣、一個鍋。
張海霞一直絕食抗議迫害,身體極度虛弱,醫生已下病危通知書,說鉀離子紊亂,情況十分危急。即使這樣,八月二十日,香坊區法院仍在哈爾濱第二看守所對張海霞夫婦開庭。家屬為張海霞和文英洲請了律師做無罪辯護。開庭時,張海霞是被人背出來的,身體很虛弱,但頭腦清醒。當日庭審,因為法官袁越無理趕走兩位辯護律師而被中斷。
十月十日,法官郭相喜主導了對張海霞、文英洲的第二次非法庭審。這次張海霞神情極為異常,不認識家人和律師,疑遭到藥物迫害。張海霞被非法判刑六年,文英洲被非法判刑四年。
張海霞被注射不明藥物,幾乎喪失記憶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點,王宇律師在第二看守所會見張海霞,令律師吃驚的是張海霞急速消瘦,一百六十斤的體重瘦到了不足一百斤。張海霞神智模糊,已不認識王宇律師。張海霞說同監室的人告訴自己,她絕食昏迷後被看守所警察送到了醫院,她剛從醫院回來,自己被注射了不明藥物。她一點也不記得自己在醫院是怎麼回來的,張海霞手上的青紫針眼清晰可見。
王律師看到張海霞消瘦的身體和神志模糊的狀態感到很恐懼,張海霞不記得自己怎麼被抓來的,不記得已經開庭並被非法判刑六年,更不記得自己的丈夫(未修煉法輪功)被非法判刑四年。她唯一的一點清醒意識就是自己無罪,自己修煉法輪大法無罪,應該釋放。張海霞甚至忘記了女兒和丈夫的相貌,只模糊記得他們的名字。王律師讓張海霞寫下這個過程和自己現在的狀態、身體狀況。看守所裏的警察過來非法撕掉了張海霞寫好的紙,並且不讓張海霞給王律師簽字,當時正好到中午休息時間,王律師草草結束了本次會見。
得知張海霞的現狀,家人萬分擔憂,律師準備再次會見,並準備會見完後,控告看守所人的惡劣行徑和非法給張海霞注射不明藥物。下午一點三十分,王律師到達看守所辦完會見手續,在會見室等候獄警提人會見。王律師等到兩點半,和律師一起進來會見的人,都會見完走了,也不見張海霞被提出來。王律師找到看守所所長劉芳,劉芳態度非常惡劣,以上午王律師讓張海霞寫自己身體現狀和被看守所注射不明藥物的經過為由,拒絕王律師的會見。
王律師找到駐檢的張檢察員,控告劉芳及看守所的惡劣行為。張姓檢察員說:「給你一個取中的辦法吧,你不就簽個字上訴嗎?我讓獄警給你拿進去讓張海霞簽了,不就完了嗎?」王律師說:「不行,那要是他隨便給我找個人簽了,怎麼辦?到時候法院找我說,不是張海霞簽的怎麼辦?我必須會見。」張姓檢察員說:「那好,那是你的權利。」
張姓檢察員給所長劉芳打電話詢問,為何不讓王律師會見,劉芳還以上午寫經過的事為由不讓會見。張姓檢察員就又給副所長鄧威打電話,鄧威也以此為由不讓會見。上午撕張海霞寫經過的獄警(穿著警服,沒有警號),拿著上午撕的材料來到張姓檢察員辦公室,張姓檢察員說:「這是律師的權利,寫這個不違法,如果是寫給我的你敢撕嗎?寫給律師的說撕就撕。」
一會,看守所安排了王律師的會見,王律師問張海霞:「你認識我嗎?我是上午來見你的律師。」張海霞搖搖頭表示不記得了,律師讓張海霞簽字補充上訴狀,張海霞簽完後,獄警不給律師,先拿走看,簽一份看一份,後來才還給律師。看到看守所的違法行徑,王律師很憤怒。
法官刁難律師,阻止閱卷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律師唐天昊接到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法官宣劍的電話,要他來閱卷。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唐律師在哈爾濱市香坊區看守所會見了文英洲。文英洲說,十二月三日,宣劍對他說上訴沒有用,上訴幹嘛呢。在宣劍的巧言令色下,他寫了撤訴文件。唐律師告訴文英洲,上訴是被告人的法定權利,上訴不加刑是刑事訴訟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和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且二審具有糾正一審違法的職責。文英洲同意上訴,並簽署了二審刑事授權委託書。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唐律師通過法院內線電話聯繫到宣劍,宣劍說文英洲已經撤訴,不能閱卷。唐律師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文英洲在法定的上訴時效內行使了上訴權,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剝奪,即使其撤訴了,我作為其二審的辯護律師也有權閱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師的閱卷權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何況文英洲本人於今天依然表示要上訴,並且簽署了委託書。」法官宣劍故意刁難唐律師,要求他再次會見文英洲,取得文英洲要上訴的書面材料後,才能閱卷。
唐律師表示:接到法官宣劍的電話,千里迢迢趕來閱卷,卻無理被侵害閱卷權,無端產生了大筆差旅費用,且關於本案的此次手續已經被用,無法再次會見文英洲,法官宣劍的行為實屬刁難。故法官宣劍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中第十條「牢固樹立程序意識,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法辦案,充份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避免執法辦案中的隨意行為。」唐天昊律師決定對法官宣劍提出控告。
從上述的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出在中共的統治下「依法治國」不過是一紙空文,公檢法人員違法違憲的行為,處處可見。民諺道:「過去土匪在深山,現在土匪在公安」。信仰「真善忍」的群體遭打壓,原本溫馨的家庭,頃刻間瓦解。「善惡有報」乃天理,天滅作惡多端的中共惡黨指日可待。
張海霞被關押在哈爾濱市第二看守所206號,文英洲被關押在哈爾濱市香坊區看守所309號。
涉案主要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市第一看守所所長 劉義:13304517555(三樓監區)
市第一看守所所長 溫海濱:15304517790(四樓監區)
市第二看守所所長 劉芳:13945155333(二樓監區)
副所長鄧威:13946190717。
哈爾濱中級法院主審法官宣劍:82377334
哈爾濱市香坊區公安分局:
公安分局局長 孫君亭:13351006767 辦公室電話:0451-82110979宅電:0451-82386767
局長 雲獻凱:15945673399
國保大隊:0451-87664846
國保二大隊隊長 錢露萍13796678267(辦案人)
大隊長 王殿彬:13936438610 (辦案人)
國保 毛林昌:13845156823 (辦案人)
國保 袁兆祥:13604885769
國保 王建賓:13624607107
軍民派出所:
所長湯憲武13704816366
副所長徐曉峰13304507933
副所長劉軍15104605128
張力13115505951
王湘年0451-88750033
王淼18745726261
王志男(片警)
香坊區檢察院偵監二科科長郭玉紅;涉案「公訴人」李小丹。
第一次庭審香坊法院:涉案法官袁越0451-87260177,書記員18646363907。
第二次庭審香坊區黎明法庭:涉案法官郭相喜、陪審員詹珊珊,正庭長劉魯濱。
支隊領導電話 支隊長:尹保民13904507755
副支隊長:董長利 139048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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