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經過: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下午,法輪功學員朱蘭英被瀋陽市和平區渾河灣派出所警察綁架。朱蘭英的丈夫是殘疾人,二女兒張春楠剛生完小孩,還沒有滿月。
十一月十四日上午,朱蘭英女兒張春楠(未修煉法輪功)前往渾河灣派出所詢問母親情況,派出所警察說此事歸國保大隊和檢察院管。當張春楠找到國保大隊和檢察院時,又被告知此事還歸渾河灣派出所管。極度無助的張春楠在法輪功修煉者李方芳和周桂琴的陪同下,於上午十一時許又回到了渾河灣派出所。想到一個月來母親無辜被關押、家庭生活困難並被幾家執法部門推來推去的境遇,張春楠流下了悲傷的眼淚。沒想到派出所警察郭宏偉竟將她拉扯推搡到門外。陪同前往的李方芳正在門外等候,見狀走上前進行勸阻,郭宏偉及一名協勤人員竟然當眾毆打並薅住李方芳的頭髮粗暴地將其拖入派出所進行扣押。
十一月十四日中午,李方芳的弟弟李楊接到陌生電話得知姐姐李方芳無故被渾河灣派出所毆打及扣押的情況後,趕到現場了解情況。李楊當場數十次撥打110報案並向市公安局督察及和平分局督察進行投訴,均告無果,同時渾河灣派出所警察王俊濤、穆良波、郭宏偉等人態度蠻橫惡劣,拒不解決任何問題。這時,李方芳七十多歲的父母也來到了現場,母親楊淑卿及李楊進入派出所時,聽到李方芳在扣押室內大聲呼救並說警察對她進行了毆打。見此情景,李楊認為姐姐的自由和人身安全受到了不合法的嚴重威脅,於是繼續撥打110報警電話及督察投訴電話,希望督察人員能到現場調查處理問題,依然無果。在義憤填膺之下,李楊讓自己公司人員製作了橫幅進行示威抗議。下午四時許,李方芳的父母及張春楠、周桂琴四人打出了橫幅,橫幅上書:「郭宏偉警官身穿人民警服 誰賦予你毆打市民的權利」和「渾河灣派出所執法違法 毆打市民公理何在」。兩條橫幅在派出所門前展開後,引起了近百路過群眾的圍觀、議論。
渾河灣派出所分管治安副所長王俊濤帶領十幾個警察跑出來撕扯搶奪橫幅,在爭辯過程中,七十多歲的周桂琴喊了一句「法輪大法好」,隨後王俊濤綁架了楊淑卿、周桂琴、張春楠、佟海波、何剛,以及未修煉法輪功的李楊和前來送條幅的李楊同事劉豔玲。後來,朱蘭英的女兒張春楠被釋放回家。
十一月十四日當晚,警察又綁架了佟海波的同事、法輪功學員馮寶祥。
十一月十五日零時許,佟海波的妻子姜女士(未修煉法輪功)被警察從錦州綁架到瀋陽。
十月十五日上午,朱蘭英的家人到渾河灣派出所了解情況,無人理會。下午五時許,警察叫家屬簽收「拘留通知書」,以「組織和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為由將朱蘭英刑事拘留,關押在瀋陽市看守所,並聲稱已對朱蘭英立案。
渾河灣派出所企圖以大案要案為由向瀋陽市公安局及市「610」辦公室上報,抽調數十名警察分頭搜查了李方芳、楊淑卿、佟海波、馮寶祥、何剛、周桂琴、劉豔玲等人的住所及李楊的公司辦公地,扣押了大量個人物品及李楊公司的六台電腦、辦公設備及公司法律文本、商業賬目等。
十一月十五日晚,楊淑卿、周桂琴兩位七十多歲的老人在被關押將近三十個小時後取保候審釋放回家,李楊的同事劉豔玲亦被取保候審,李楊公司被扣押物品經勘驗與法輪功無關後被退回。李楊、佟海波、何剛、馮寶祥四人被非法拘留,關押在和平區看守所。李方芳、佟海波的妻子姜女士兩人被非法拘留,關押在瀋陽市看守所。瀋陽市「610辦公室」人員直接參與此次迫害,多次與警察提審被綁架的受害者。
十一月二十七日,佟海波的妻子姜女士被釋放回家,但仍被監視居住。
十一月二十九日,和平分局對李楊撤銷刑事拘留,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以擾亂公共秩序為由處以行政拘留十四天,關押期滿釋放回家。
十二月十八日,和平區檢察院以「組織和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為由對李方芳、佟海波批准逮捕,李方芳現被非法關押在瀋陽市看守所315監室,佟海波關押在和平區看守所210監室。
十二月二十日,何剛、馮寶祥被釋放回家,但仍被監視居住。
背景資料:李楊曾以公民辯護人為母親和姐姐進行無罪辯護
二零零八年六月,法輪功學員李方芳及母親楊淑卿被警察綁架。李方芳的弟弟李楊(未修煉法輪功)作為法輪功案件國內第一個公民辯護人,與北京律師王雅軍、韓廣志及瀋陽律師孫文兵共同在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五日的法庭上楊淑卿、李方芳作無罪辯護。李楊所寫的「做好人無罪」辯護詞長達一萬字,在法庭上宣讀時,現場人員無不動容。法庭辯論中,李楊及三位律師與公訴人針對證人、證據等問題據理力爭,為楊淑卿、李方芳進行合理合法辯護,多次遭到和平區法院合議庭法官姚紅等人的制止,李楊在當庭宣讀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時被強制驅逐出庭。之後李方芳、楊淑卿被瀋陽市和平區法院判刑三年(二零零八年六月──二零一一年六月)。
參與迫害人員:
瀋陽市和平分局渾河灣派出所(原砂山公安派出所與原河北公安派出所合併為渾河灣公安派出所。)
地址:瀋陽和平區 砂南路7號
電話:024-23301348 郵編:110001
渾河灣社區副所長 王俊濤15502411972 024-23505854 警號107323(朱蘭英、李方芳、佟海波案具體負責人)身份證號:210102197205234732住址:瀋陽市和平區勝利南街247-5 號2-2-1/瀋陽市和平區砂川街49-2 號4-2-1
劉力 警號107287 (李方芳、佟海波案辦案人員)
郭宏偉 警號 (毆打、扣押李方芳)
刑偵副中隊長 穆良波 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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