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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不開庭 甘肅法官邵軍梅枉法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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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明慧網通訊員甘肅報導)陳德光、盛春梅夫婦2011年7月6日在蘭州市紅古區花莊鎮散發神韻晚會光碟時,被花莊派出所警察綁架。2013年4月20日,蘭州市紅古區法院對陳德光、盛春梅夫婦非法開庭,律師做了無罪辯護。2013年8月9日法庭對兩人非法判重刑九年。

兩人認為自己無罪,提起上訴,按《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二審必須開庭。

2013年11月21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法院法官邵軍梅對陳德光、盛春梅夫婦不開庭書面審理,維持原判,罔顧其子女辯護人及其法定辯護律師的關於「偽造證據及證據不足」的意見及《開庭申請》。

2013年11月初,陳德光的子女雙雙獲得為陳德光、盛春梅辯護的家人辯護人的權利,依法查閱了案件卷宗,發現《卷宗》中多處法律漏洞。辦案警察完全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辦案流程進行辦案。

1、搜查當事人家裏時,《卷宗》中所說為6點50分給盛春梅出示的「搜查證」,但盛春梅不配合,拒簽「搜查證」,但據盛春梅回憶:搜查前一晚,警察已經就進行了查驗,當時並沒有「搜查證」。第二天大約6點45左右,就把盛春梅叫出家門,說是要去談點事,但一出門就把她用警車拉到了蘭州市第一看守所,他並未見到「搜查證」,但《卷宗》中卻說給盛春梅出示了「搜查證」,不知道是不是在去蘭州市第一看守所的車上給盛春梅看的,如果是的話,在陳德光的家中並沒有搜查證,搜查的警察就屬於強盜行徑。

2、在搜查陳德光的家時,並沒有陳德光的家人在場,而當時搜查完畢的時候,也只有社區主任張東紅簽字,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必須有兩個與本案無關人員簽字」的相關法律,況且社區主任張東紅並不是與本案無關,而是與本案有關,其人本身就是共產黨員。

3、第二次非法抓捕盛春梅後,由安寧區銀灘路派出所警察做筆錄,但有一處前後筆跡嚴重不相同,不但字體不同,而且筆跡顏色不同,但此處卻沒有盛春梅的簽字畫押,屬於嚴重的作偽證。而且是警察執法犯法。

4、在警察張國維毒打陳德光後,張國維和繆彥才只寫了份情況說明,並沒有第三人說明情況,而且繆彥才在把陳德光和盛春梅綁架上警車的時候,就打了陳德光一個耳光。也屬於共犯。在情況說明中並沒有說出在沒有審訊的40多分鐘內他幹了甚麼,而陳德光的情況說明中明確指出張國維毒打他40多分鐘,盛春梅在門外聽到房間裏叮噹作響(打人的聲音)近40分鐘。

5、從陳德光家中非法查抄出來的東西,並沒有第三方鑑定,而是讓蘭州市公安局反邪教偵查支隊的人來鑑定,這本就是同系統的不同科室,就屬於自己給自己說自己沒錯。這同樣違反了《刑事訴訟法》。

二審法官邵軍梅不顧以上事實,不顧辯護人的《開庭申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法律條文,強行不開庭,非法判決陳德光、盛春梅的案件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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