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劉玉霞,今年六十一歲,原河南省物價局幹部。我以前曾患多種疾病,特別是抑鬱症,折磨我幾十年。從十七、八歲開始,就經常焦慮、緊張、惆悵、坐臥不安,隨著年齡的增長,越來越重,常常焦躁不安,徹夜難眠,白天則無精打采、渾身無力,反應遲鈍。曾多方求醫問藥效果不好。為了治病我開始練習很多氣功,每種功法練三五個月感覺沒甚麼效果就放棄了。
一九九九年三月份,我開始修煉法輪功,短短幾個月,原來的冠心病、腎積水、高血壓、血質稠、氣管炎、抑鬱症一掃而光,我無病一身輕!大法的法理驅散了我心中的黑暗,心情寧靜祥和,感到從未有過的幸福。
可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開始了。在法輪大法中受益的我,站出來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二零零零年大年三十把我關進拘留所,在爆竹聲聲,闔家歡樂過大年的時候,我家上有八十多歲的老人,下有七、八歲的孩子,一老一小沒人會做年夜飯,這年怎麼過呀?
自此以後,逢年過節,還有甚麼敏感日,都有區市級「610」、辦事處、派出所人員到家裏騷擾,到單位施加壓力,派人監視居住,更有甚者,把「省級文明單位」取消,全局幹部、職工不得上調工資,可想而知,我壓力多大!儘管同事們儘量不埋怨我,我還是被壓的喘不過氣來,僅僅因為我信仰「真、善、忍」就受到這樣的無理迫害!
二零零零年夏天的一天夜晚,大概凌晨一點左右,「咚咚咚」野蠻的敲門聲把我們全家從夢中驚醒,八歲的女兒嚇得蜷縮一團,八十七歲的老父親渾身打顫!我問「誰」?回答「派出所的,跟我們走一趟」。我說:「三更半夜憑甚麼跟你們走一趟?」我不開門。「劉玉霞,你不開門我們就砸門啦!」我不理他然後聽到他們下樓了,我在陽台上看到一群警察站在警車旁,其中一人給其上司打電話,一會那些警察又上來敲門並說:開門跟我們走一趟就沒事了。我說:「你們像土匪一樣!夜入民宅不偷則搶。我是堂堂正正的公民,國家公務員,無事無非,三更半夜,憑甚麼跟你們走一趟?有事明天到單位找我。」不開門僵持一會他們走了。第二天聽說,當晚全市很多大法弟子被綁架到看守所了,都是正在睡覺時綁架的。修「真、善、忍」祛病健身做好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但卻招來警察夜半敲門欲綁架,
我八歲的女兒,被嚇得整夜失眠,自此落下病根,每晚輾轉反側難以入睡,容易驚醒,多方求醫問藥、用偏方治療,都沒甚麼效果,最後是求了李洪志師父,才好了。
十幾年來,大大小小的洗腦班,我被迫參加七次,有市裏辦的、區裏辦的、單位辦的、光明路辦事處辦的。二零零一年八月,市裏在白樓幹校辦「轉化班」洗腦,強制讓我帶著幾歲的孩子參加,一個月從工資裏扣除八百元做生活費,那時我每月工資也就九百元。單位派倆人幫教,區市級「610」、公安局、辦事處、政法委等都派人參加。就這樣,我帶著小女兒在炎熱的八月裏被囚禁,被迫聽看詆毀法輪功的錄音、錄像,聽邪悟者散布歪理,我在壓力下因法理不明,寫了保證書,幾天後我悟到錯了,心裏難受、很痛苦。洗腦班快要結束了,我嚴正聲明所寫所說與大法不符的東西全部作廢。當時土地局一個幹部對我惡狠狠的說:我要不是看你年齡大就搧你兩耳光!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八日,我和朋友坐38路公交車去辦事,下車我在路邊小飯店吃早餐,她在前邊不遠處等我,趕上去與其一同往目的地走,正走著被兩個騎摩托的警察攔截,說有人舉報「一個女的發傳單」。就這樣綁架我倆到湛河公安分局。該分局辦案人穆和平心裏清楚傳單不是我撒的……就這樣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以莫須有的罪名,被無辜非法誣判五年。在獄中我過著非人的生活,被吸毒、偷竊、搶劫、殺人犯看管著,被邪悟者「包夾」,諷刺、嘲笑、挖苦!限制睡覺、上廁所,不讓與同修說話,整天被囚禁在黑屋裏強制聽邪悟者念詆毀法輪大法的書、看詆毀法輪功的錄像,承受著難以言狀的精神摧殘和肉體折磨。入獄幾個月,父親因惦記我抑鬱而亡。我連父親最後一面也未見到!
更讓我揪心的是:我入冤獄之時,女兒才十三歲!剛上初中,獨自一人在家,生活無人照料,放學後害怕回家孤苦伶仃,她不會做飯,抓一把乾麵做稀飯,做一頓麵條吃幾天。女兒精神恍惚,面容憔悴,學習精力不集中,老師讓請家長,她謊稱媽媽出差了……因為派出所所長白靜曾帶一幫警察抄過我們家,女兒如驚弓之鳥,每晚一個人在家,聽到一點動靜就嚇得瑟瑟發抖……
法輪大法是佛法,以「真、善、忍」為原則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全世界都知道!我信仰「真、善、忍」卻鋃鐺入獄失去人身自由,上不能贍養老人,下不能撫養未成年的孩子,開除公職、被迫害的家破人亡!
我也曾經諮詢過資深律師,律師說:法輪功不違法,查遍所有的法律文書都未涉及法輪功,所有的法律文書上都沒有給法輪功定性,「邪教」是江澤民誣蔑法輪功,他的話不是法律。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立法法》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手段只能依據法律,而法律只能是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其它部門無權制定,任何與《憲法》和《立法法》相衝突的均無效。《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有使自己身體健康的權利。也就是說,按中國的現行法律,法輪功也是合法的。
湛河區法院冤判我的罪名是「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請問:能拿出給法輪功定性的法律依據嗎?沒有。至於說「破壞法律實施」,我在馬路上走路突然被綁架,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情況下判刑!我究竟破壞哪一條法律的實施了?再說發傳單怎麼了?法輪功學員為甚麼要發傳單?為了澄清事實讓人們了解事物的真相,人人都有知情權。法輪功學員和平的講被迫害真相發傳單沒有罪,更何況我也沒有發傳單。
我辛辛苦苦工作一輩子,現在已是六十多歲的人了,沒有退休金,女兒還在上大學,我們僅靠每月每人210元低保生活。女兒每年學雜費、書費、伙食費、住宿費等不低於18000元。在物價飛漲的今天,實在難以維持生活!我多次找單位領導、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養老金,至今沒有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