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三年三月,家屬聘請律師向佳木斯市合江檢察院提起控告,同時將控告信函遞交佳木斯監獄駐檢室,控告監獄虐待林澤華的違法行為。檢察院遲遲不予立案調查,在家人多次追問下,勉強答覆給予調查,調查結果是「林澤華自己說沒有人虐待他」,哥哥索要調查的書面回覆,多次打電話檢察院無人接聽,哥哥從外地趕來去取,檢察院又謊說主管領導不在,拿不出來,又拒絕讓其他親屬代取。總之,惡黨人員使家屬一步十個坎,舉步維艱。
一方面檢察院調查沒有甚麼進展,另一方面,佳木斯監獄對林澤華的態度卻很明朗而陰險,借故調走和他同監室一直伺候他的大法弟子,讓林澤華在生活無法自理的情況下,孤立無援。在林澤華強烈要求下,才派一名服刑人員照顧他。
二零一三年的母親節到來時,林澤華要給家中八十四歲的老母親打個問候電話,卻遭監獄無理拒絕。監獄顯然是在報復迫害林澤華,原因是林澤華將他們的惡行揭露出來了。
目前,林澤華在自己身體極度惡化,現僅上肢及頭部能活動的情況下,依舊想著怎樣跟監獄的有關人員善意的講真相,讓他們停止迫害好人,給自己和家人留條後路,以免將來被清算。可監獄所有人拒不見林澤華,只安排監區一個叫劉洪鵬的副教導員跟林澤華談相關事宜,還不准提法輪功的話題。
面對監獄的無理刁難和對迫害致癱的百般抵賴,林澤華選擇了和家人同樣的方式,控告佳木斯監獄的違法行為。雖然在現今邪黨統治下的中國,有冤無處訴,雖然這條路上遍布荊棘,但這也是現在林澤華及家人唯一能走的一條路。
以下是來自獄中的林澤華的控告:
控 告 書
控告人:林澤華
性別:男
出生年月日: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日
現被非法關押地址:黑龍江省佳木斯市監獄五監區二分監區
控告請求:
一、請求對賴寶華濫用職權,並將監管職權交予服刑人員行使、法外施權、教唆、慫恿、指使、縱容李岩松非法限制本人人身自由,私設公堂刑訊逼供,虐待本人行為,進行檢察。
二、請求對佳木斯監獄扣押本人舉報信、控告信、隱瞞案情包庇賴寶華、李岩松的行為進行檢察。
三、請求對佳木斯監獄不能查明本人病情又不釋放本人回家就診及時救治,侵害本人生命和健康的行為進行檢察並請求做司法鑑定。
四、請求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追究並給予國家補償。
五、請求無條件釋放回家診治。
我於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被黑龍江友誼縣公安局非法逮捕,二零零八年三月被友誼縣法院違背事實和法律以「破壞法律實施罪」枉法判刑到七年,二零零八年七月被關押在佳木斯監獄五監區二分監區。關押期間,我曾經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二十天,遭受人格侮辱、威脅、恐嚇、暴力傷害到刑訊逼供、虐待……人身安全和健康受到不法侵害,基本事實如下: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六日晚飯後,分監區長賴寶華安排服刑人員李岩松「包夾」我,授意李岩松對我「嚴管」:「不管你用甚麼手段,必須叫林澤華認罪悔罪寫悔罪書,要不你甚麼好處也沒有!」
回監舍後,李岩松對我說:「賴隊長說了,從現在開始你就歸我管理,對你實行『嚴管』,一天二十四小時不准離開我的視線,沒事就在床頭坐著,不許和別人接觸、說話。有事,就是洗漱、上廁所也得和我打招呼,我走到哪裏,你跟到哪裏,直到你認罪、悔罪、寫悔罪保證書為止。」
在賴寶華的授意、教唆、慫恿、指使下,李岩松非法行使監管職權對我「嚴管」,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每天以侮辱、謾罵、威脅恐嚇、坐床頭不動、強迫我出工等精神肉體折磨的體罰、虐待方式刑訊逼供,強迫我認罪悔罪、寫保證書。我兩次指責李岩松的違法行為,他兩次動手打我,被服刑人員拉開。
我三次要求見賴寶華反映李岩松的違法行為,賴寶華拒絕見我,讓李岩松捎話:「告訴林澤華不寫認罪保證書就別想見我。」在賴寶華的指使、縱容下,為了達到讓我認罪悔罪寫保證書的目的,李岩松不惜對我實施暴力。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七時多出工時,李岩松像往常一樣辱罵我:「你他×的,不想出工就寫認罪悔罪書!」見我不理他,生氣地說:「你是以為我嚇唬你玩呢?不給你點厲害,就不知道馬王爺有三隻眼!(此時我剛走出廊門)信不?我拽飛你!」說著猛然用雙手抓住我,掄起,轉身撒手,猝不及防,我從平台被摔到四樓樓梯階上(後背著樓梯階,身體沒有滑動)緊貼樓梯扶手處。我感到震驚和憤怒,大聲斥責李岩松:「誰給你的權力這樣對待我!」
想站起來,但起不來,我右手抓著樓梯扶手,左手支撐樓梯階坐起,想站起來,幾次沒站起來。聽到我倆爭吵的帶工隊長龐茂勝在辦公室一邊問:「誰吵甚麼?」一邊走出門,看到我幾次站不起來,告訴服刑人員把我背樓下去,到樓下,服刑人員把我放到地上,扶著我說:「你走走活動活動。」我試著艱難地走著,賴寶華看著我說:「不寫認罪悔罪書,走不動也得走。」走到監區後道上,李岩松對另一個「包夾」服刑人員楊永全說:「他走這麼慢,啥時候到車間?咱倆拖著他走。」楊永全說:「拖壞了!」李岩松說:「出事我負責。」
兩人拖著我(仰面、鞋跟著地)走了六、七米,走在前面的龐茂勝隊長回頭看見制止:「別拖他,拖壞了。」對我說:「你自己走吧!」但我下身已經動不了。事後別人告訴我:「我們給你看點兒,這百十米,你走了四十七分鐘」。
李岩松、楊永全把我背回監舍坐床上休息,下午躺下想起來才發現起不來、翻不了身、下身沒知覺。癱瘓後沒人照顧我,我要求見賴寶華,他拒絕見我,對李岩松說:「他是裝的,你只給他打飯,誰也不許照顧他,不吃就灌,告訴他不寫認罪悔罪書就讓他床上尿床上拉!」賴寶華這麼說也是這麼做的,不僅不安排人照顧我,還告訴李岩松不許其他人照顧我,李岩松威脅服刑人員:「賴隊長說了,誰要照顧他,就別想好!」在沒人為我倒尿、背我上廁所的情況下,為了維持生命,我每天少吃少喝,甚至不喝,我幾次要求見賴寶華,他拒絕見我,八九天過後,我憋得頭昏眼花迷糊,神情恍惚,就在我精神將崩潰、大小便瀕於失禁之時,一位快釋放回家的服刑人員頂著壓力給我倒尿,背我上廁所救了我,不然後果不堪設想!其他善良的服刑人員也暗中照顧我。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二零零九年四月,在我多次要求下,給我安排一名服刑人員只負責背我上廁所,其它一概不管。
即便這樣,賴寶華還指使李岩松對我逼供,強迫我認罪悔罪寫悔罪書。
癱瘓後,在無人過問的情況下,我多次向監區要求檢查身體,大約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份,監區同意了,到監獄醫院拍了X光片,醫生沒告訴我結果,我問監區副教(現任出監監區監區長)魏孟軍,他說沒查出啥,沒事!說沒事,可我動不了,又向監區提出外診要求。經過多次要求監獄同意了,要求我自費。
為了查明病情,我先後四次到佳木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一次到中心醫院自費檢查身體:第一次是二零零九年三月在骨外科,第二次是二零零九年七月在內科,第三次是二零一零年七月,在兩次檢查沒有查明病情的情況下,我向監獄多次提出做司法鑑定要求,監獄不同意,認為不符合司法鑑定條件,安排我在骨外科做了「疾病鑑定」。第四次是二零一一年四月在中心醫院內科,第五次是在家人多次要求下二零一二年七月到骨外科檢查,五次檢查醫生都沒告訴我明確診斷結果,監獄告訴我沒查出來。人感冒還會發燒;……
四年多過去,我身體仍然強直,胸部以下軀幹下肢不能自主、隨意運動,躺下翻不了身起不來,坐不住,坐著臀部像鉛墜一樣沉重,挪動不了,大小便功能異常,五次檢查,我竟然健康的一丁點毛病沒有?!憑肉眼也能看出我雙腿肌肉癱瘓,腳趾變形,下身多毛等明顯體徵,這不是瞪眼說瞎話嗎?醫生應該對患者負責,而五次檢查,醫生都不告訴我明確結果,最後一次竟然拒絕為我體檢,這不僅違反了醫療衛生規程,也剝奪了我對健康的知情權。
在第一次外診體檢回來,第二天,監區教改幹事趙民到監舍和我談話:「只要你認罪悔罪寫悔罪書,就給你保外!」賴寶華也通過李岩松捎話:「賴隊長說了,只要你認罪悔罪寫保證,馬上就給辦保外回家。」既然沒查出問題,憑甚麼給我辦保外呢?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日,監區副教魏孟軍像往常一樣到監舍,勸我下地鍛煉鍛煉。我說:我想動,動不了!他生氣地脫口說出:「我就不信……椎管狹窄,能這麼嚴重?」
從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二年我多次要求看診斷,但三年多沒給我看,直到家人和我一同要求,才給看,但已殘缺不全!既然沒出來,為甚麼三年多不給我看病歷和診斷呢?如果沒有營私舞弊行為為甚麼如此矛盾?在人身受到不法侵害無人過問,兩次自費查不明病情,人身安全和健康受到侵害情況下,為了維護本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二零零九年六月,我給監獄和駐檢寫檢舉信,反映情況,在沒有回音的情況下,二零零九年八月一日,我向佳木斯檢察院和合江檢察院控告李岩松非法行使監管職權限制本人人身自由,威脅恐嚇,暴力傷害、刑訊逼供的違法行為,控告書委託監獄呈轉檢察院,如石沉大海沒有回覆!威脅服刑人員做偽證,在八月份,為李岩松申請減刑,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將李岩松釋放回家,包庇李岩松、妨礙本人對李岩松的控告。
《刑法》和《監獄法》明文規定:刑罰是依法剝奪、限制被監管人的人身自由和公民權利,輔助以教育、勞動改造,不是打罵精神肉體折磨,體罰虐待,服刑人員有接受教育的義務。《監獄法》規定的教育改造:認罪悔罪必須遵循以理服人、感化的教育方式說服被監管人轉變犯罪的思想、棄惡從善,嚴禁警察本人或指使、縱容他人對被監管人威脅、恐嚇、刑訊逼供、辱罵、毆打、精神肉體折磨體罰虐待。賴寶華將監管職權交予李岩松行使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法外施權、私設公堂、威脅恐嚇、暴力傷害強迫我認罪悔罪,進行虐待違反了監獄法警察職權九項規定,是濫用職權!如此惡待虐待人民,是警察嗎?強迫被監管人認罪悔罪是司法機關的工作職責嗎?司法機關法外施權,國法何在?人權何在?沒違反任何法律卻被違背事實、法律枉法定罪處刑七年,冤!執法機關濫用職權私設公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刑訊逼供強迫認罪悔罪,冤!遭受暴力傷害致癱瘓無人過問,五次自費檢查不出原因被認為「裝病」困臥監獄床上四年零六個月被不公正對待,無法康復、不能追責,冤!
按照枉法刑期二零一四年釋放,但身體難支,在監獄以沒查出病為由,眼看危及到我的生命和健康又不釋放我回家及時診治情況下特地控告。依據《刑事訴訟法》、《監獄法》、《人民檢查法》、《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對賴寶華濫用職權將監管職權交予服刑人員行使,法外施權、私設公堂教唆、慫恿、指使、縱容李岩松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刑訊逼供、虐待等行為進行檢察;請求對佳木斯監獄扣押舉報信、控告信隱瞞案情包庇賴寶華、李岩松妨礙控告的不法行為進行檢察;請求對佳木斯監獄不能診明病情,又不釋放本人回家就診及時救治,侵害本人、侵害本人生命和健康的瀆職行為進行檢察,並請求做司法鑑定查明病情洗清到底是本人「裝病」還是監獄營私舞弊隱瞞案情?請求對侵害本人的行為人依法刑事追究並給予國家賠償;請求釋放回家給我及時就診救治的機會和時間。
我不會自殺尋短見,如果我死在監獄、精神失常、或其它不利於我的狀況,就是監獄迫害。明知當地最好的醫院查不出來,監獄又不具備診治條件,會危及到我的生命和健康,還不釋放我,給我回家就診及時救治的機會和時間,造成身體器官、各部份功能衰竭。以沒查出病、不認罪悔罪、不符合釋放條件為由拒絕釋放都是違反《刑法》、《監獄法》規定的託詞和藉口。查不出來就可以心安理得將我的生命視如草芥嗎?像我這種身體狀況、這種情況,繼續監獄關押就是對我精神肉體折磨和虐待,是對我的迫害!
此控告可作為委託書和證據,家人持此控告如同本人控告一樣,可以逐級控告直至洗冤為止,請檢察院或相關部門秉公受理,維護本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此致各級政府、人大、各級司法機關、監獄管理局等
控告人: 林澤華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