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依蘭縣法院非法庭審莫志奎等 律師正氣辯護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黑龍江省依蘭縣法院7月18日非法庭審被惡警非法關押三個多月的五位法輪功學員莫志奎、李大鵬、徐峰、孫文福和張金庫。非法開庭前,五位法輪功學員都被戴上黑頭套、手銬、腳鐐進入法庭,其中三位法輪功學員被強迫穿著囚服。

開庭前,法院外來了近百位關注此事的各界人士。有被非法庭審的法輪功學員的親朋好友,有看到旁聽請柬來的父老鄉親,也有被中共邪黨騙來說是「聽報告」的各學校老師、街道辦事處主任等,他們到法院才知道是對法輪功學員非法開庭。在法庭內旁聽席前三排就座的有黑龍江省「610」、依蘭縣「610」、縣公安局副局長、國保大隊長等人。

開庭時,莫志奎的家屬看到只有一位律師進入法庭,家屬當庭質問法官:我請兩位律師做辯護,為甚麼不讓那位律師進庭?

莫志奎的第一個辯護律師開始發言就指出:

1、法院阻止另一位律師出庭是完全違法的,要求阻止律師出庭的合議庭人員迴避。

2、法院對律師非法搜身和檢查隨身物品是違法的,律師入庭應該和法官們有同等待遇,無理搜身本身就是對律師的侮辱。

3、被綁架的十三人是同一案件,分多次開庭本身就是違法的。無法實現十三人互相對質、認證。

律師還指出:按法律規定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家屬,法院沒有通知家屬是違法的,應該提前十天通知當事人,但依蘭法院是當天通知的當事人,屬於違法行為。

律師說:在中國的現行法律中,沒有一條有效的法律規定不允許修煉法輪功,修煉法輪功是屬於信仰自由範疇的,是無罪的。一九九二年中國大陸就有法輪功煉功點,一九九七年依蘭縣開始有煉功點。全國到處都是公開修煉法輪功的,為甚麼政府開始表彰,一九九九年七月以後又突然開始鎮壓?為甚麼現在世界有一百多個國家支持民眾學法輪功?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規定每個公民都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權利。

當律師說到修煉法輪功沒有罪時,檢察院公訴人寧岩說:我們也沒有說法輪功有罪,他們在家煉沒有人管,我們只是說散發光盤等宣傳品有罪。律師就針對散發光盤等宣傳品的問題辯護說:那都是法輪功信仰自由範疇內的,也是無罪的。

寧岩說:法輪功學員發放的條幅上是「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法辦周永康」等內容,光盤是全球華人新年晚會。律師說:你們見過這五位當事人做甚麼了嗎?見過這五位當事人嗎?法官和公訴人寧岩等被問得啞口無言。律師說:你們根本就沒有看到,實質上你們做的就是假證。三位法輪功學員在沒有犯罪的情況下被強迫穿囚服,依蘭縣公安局、依蘭縣法院均屬違法。

律師說:當事人煉習法輪功本身並不構成犯罪。

根據法學基本原理,在公法領域有一項基本原則,那就是「對於國家公權力機構來說,凡是法律未授權的,都是禁止的;對於公民個人而言,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是允許的。」因為任何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都是天然具有正當性的,並不需要國家法律的授予;相反,任何旨在限制和剝奪公民權利的國家權力及其措施,都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刑法只懲治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現代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歷來為我國刑法理論所承認。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能因為公民堅持某個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能構成犯罪,而人的思想不存在犯罪問題,法律只能調整人的行為,而不能處罰人的思想信仰。

律師說:當事人的行為,屬於言論範疇,沒有破壞法律實施,不構成犯罪。關於言論自由的憲法依據,見於《憲法》第三十五條和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憲政國家的言論自由是指公民既有發表言論的自由,也有不發表言論的自由;有發表這種言論的自由,也有發表那種言論的自由;有發表贊同政府、執政黨決策的言論自由,也有批評政府、執政黨決策的言論自由。壓迫言論自由的危險,比言論自由的危險更危險。

正因為信仰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是一個人保持人性發展和人格完善的重要條件。正因為古今中外的歷史經驗表明,壓制信仰極容易踐踏個人良知。一系列國際公約對於信仰自由做出了明文規定。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1981年11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國政府於1998年10月5日在聯合國總部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明確保護公民的信仰自由。《憲法》第36條也明確規定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予以保護。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律師義正詞嚴的說:既然沒有犯罪,為甚麼定罪?最後辯護律師說:懇請合議庭予以充份考慮,對當事人莫志奎的案件做出客觀、公正的處理,依法宣告其無罪。

律師為法輪功的學員辯護三分鐘左右,法官張安克開始敲錘打斷律師發言,律師沒有停止,繼續有理有據的闡述自己的觀點。每當律師談到信仰自由、修煉法輪功無罪等內容時,法官張安克就開始數次打斷,甚至對律師威脅、嘲諷。但是,在事實面前,最終在場的人都不難聽明白,信仰法輪功根本就無罪,法輪功學員所做的一切都是合法的。

聽完庭審後,有的家屬感慨的說:修煉法輪功真的是無罪啊!一個警察從法庭裏出來時說:法輪功要放出來了。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