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點半,瀋北新區虎石台鎮法輪功學員牛桂芳的冤案在瀋陽市中級法院開庭,兩位律師推翻了瀋北新區法院一審中對牛桂芳的所有指控,依據《憲法》和法律以及大量的事實,慷慨陳詞,證明修煉法輪功受憲法和法律保護,以及迫害信仰涉嫌違法。
當天上午九點左右,律師和家屬到達瀋陽市中級法院,九點四十五分牛桂芳被劫持上法庭。牛桂芳語氣平和的告訴在場所有的人:在沒修煉法輪功之時,自己體弱多病且脾氣暴躁,為此夫妻之間吵鬧打架成了家常便飯;修煉後秉承「真、善、忍」的法理做人,遇事找自己的不足,從此身心健康,家庭和睦。一九九九年七月法輪功遭無端打壓,她想一定是政府不了解真相,本著公民有上訪的權利和對政府的信任到北京想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誰知真話不讓說還被劫持回當地看守所關押了四十多天,從此當地「六一零」、村委、街道、甚至派出所警察成了她家的常客。原本平靜的生活被打破,自己和家人時刻生活在這些人的騷擾和監控之中。當局不讓這些修善的人申冤,法輪功學員開始向周圍的人去澄清事實,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晚大約九點多鐘,牛桂芳、牛桂華、曲麗紅、陳敏四名法輪功在新城子街內被新城子街派出所警察綁架。次日,瀋陽市瀋北新區新城子派出所、國保大隊、包括虎石台派出所在內的警察,對牛桂華、曲麗紅、陳敏等人抄家、搶劫。十多名警察,在牛桂芳家中沒有人的情況下,撬開厚重的防盜門,闖進去明目張膽的進行搶劫,搶走牛桂芳家中一萬二千多元的現金、一個價值四千元的台式電腦,一枚金戒指等大量私人物品。八月二十二日,陳敏、牛桂華被劫持到馬三家子教養院非法勞教;牛桂芳、曲麗紅被非法關押於瀋陽第一看守所至今。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瀋陽市瀋北新區法院對牛桂芳非法庭審。
五月二十七日,牛桂芳再次當庭講述了自己被綁架和綁架之後被刑訊逼供的經過。二零一二年九月份,她被非法「外提」到瀋北新區新城子街派出所刑訊逼供,惡警們拉上窗簾,捂她的嘴,撅她的手逼她「簽字」,對她施以「背銬」刑罰使她痛苦不堪,痛得大叫。被帶回看守所時,看守所的警察都說:「以後再把人打成這樣就不要再送回來了,我們不收。」
酷刑演示:背銬 |
牛桂芳被迫害得一百四十多斤的體重下降到一百斤左右,要求法庭無條件釋放讓自己,讓她和家人團聚。
牛桂芳陳述完之後,兩位律師開始了有理有據的為牛桂芳做了長達九頁近兩小時的法庭辯護。期間公訴人曾打斷律師的辯護,但律師不為所動,最後公訴人也沉默聆聽。
律師說,從價值理念和法律適用及證據上看被告人無罪。憲法和法律嚴格保障信仰自由、言論表達自由等這些基本人權。牛桂芳學習研究法輪功書籍理論,關注涉及到法輪功的一些信息動態,對因她個人信仰遭遇的不公而鳴不平採取自我救濟依法維權抗爭的舉措,這都是她的個人權利。整個案卷中沒有任何物證,相關物證也未在一審庭審中出示並經開庭質證,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法輪功資料也並非等於邪教宣傳品;整個案卷中缺乏合法的鑑定結論,致使證據鏈嚴重缺失。本案的合法來源不清楚,公安機關是如何獲取案件的語焉不詳?有構陷偽證之嫌;一審在多處言詞證據產生明顯矛盾,證人並未出庭接受質詢予以澄清。本案搜查程序違法,先搜查後公布搜查手續。將她本人及家庭的一切都當作犯罪證據進行有罪推定,除了言辭證據外,沒有任何實物證據,在刑事訴訟法上屬於明顯不能單獨定罪的情形;本案因為一些言辭證據得出所謂犯罪事實,採取主觀猜測推斷方式作出輕率的結論,這種做法令人髮指,十分惡劣。綜上,這個案子本質上來說就是一個拼湊的案子、製造的案件,先抓人,再挖證據,當事人牛桂芳被非法拘禁近十一個月之久,結果不甚理想。
律師說,憲法卻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憲法第三十六條)。還明確規定了公民的言論表達、文化研究創作、交流等各項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我的當事人因信仰法輪功,面對肆意剝奪其信仰權利甚至對這一群體採取各種手段進行打壓侵害,她的不平和抗爭應是作為一個人來講的正常反應。並且她始終有一個最基本的底線需要引起我們的關注。我的當事人從來沒有採取過任何不適當的行為,比如因受到不公正待遇而報復社會破壞社會秩序、採用暴力等手段對抗政府進行過激違法犯罪行為等現象,我的當事人和她的家屬,還願意找律師辯護,對我們的司法機關、法院還寄予了希望和信賴、對法律還有著某種信任,對人性和良知也有期待。很明顯,我的當事人不是一個侵犯者而是一個受害人。
當前我們這個社會的冤案堆積如山,社會矛盾層出不窮,我們的司法機關承擔著異常艱鉅的責任,這個責任每個人都應擔當,從今日始,如果本案能夠作出一個無罪的判決將產生以下幾方面積極意義:第一、承擔法院肩負的神聖職責。第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第三、使得辦案機關甚至意圖將案件政治化的機關、個人不會背上歷史的債務。第四、真正愛國維護依法治國的大局,讓我們的社會從此開啟和解之路,最終建立法治和平民主轉型,開創真正和諧具有建設性的一個美好未來。
律師說,從犯罪構成上,被告人的罪名不能成立。牛桂芳修煉法輪功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強身健體和提高心性,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其持有法輪功宣傳資料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牛桂芳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信仰屬於意識形態範疇,是思想領域的事。而人的思想是不能構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因此不管一個人信仰甚麼,只要她在客觀上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能對信仰者定罪量刑。沒有牛桂芳破壞任何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證據。牛桂芳的行為究竟導致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一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
辯護人還認為,政教分離是一項通行的國際準則,根據這一原則,國家也不得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因此任何國家機關不得以任何手段強制法輪功修煉者不信仰法輪功。由國家權力機關來認定法輪功是不是邪教,更是違背了政教分離的原則,是國家公權力對私權利的粗暴干涉和踐踏人權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機關以「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打壓、迫害、構陷法輪功修煉者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輪功只是一個以真、善、忍為宗旨的鬆散的修煉群體,沒有任何組織形態,更不是所謂的「邪教組織」,誰愛煉就煉,不愛煉就不煉,來去自由。因此,法輪功並不等於邪教,更不等於邪教組織,牛桂芳修煉法輪功並不是「利用邪教組織」活動。(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從第二點來看,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
規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這個能力的,有這種能力的人只能是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牛桂芳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公民,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她有甚麼能力或者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呢?
因此,辯護人認為,牛桂芳既沒有利用邪教組織,也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人的行為,牛桂芳沒有觸犯《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
律師說,從社會危害性來看被告人的行為絕不可能構成犯罪。牛桂芳是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她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是一個正直守法的公民。牛桂芳所採用的手段也是和平的方式,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同時也沒有侵犯任何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也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更沒有損害公共利益,可以說沒有絲毫的社會危害性。對他們多年來因信仰遭受的不公、被妖魔化加以澄清披露,比如一些法輪功信仰者和
一些媒體認為天安門自焚是製造出來的並非真實發生的事件,法輪功修煉者是好人而不是
甚麼邪教組織等等,這些內容也不可能對社會有絲毫的危害性。
本辯護人堅信,以刑事司法的方式對信仰者進行打壓、迫害,這一頁不光彩的歷史即將掀過,它違背天理、國法、公道、人心。在這一過程中無論以任何名義對法輪功修煉者採取非法關押、刑事處罰,相關責任人都已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非法拘禁、製造偽證、徇私枉法、枉法追訴、枉法裁判以及迫害宗教信仰自由等違法犯罪行為,這些傷天害理的罪行,一定會受到追訴、嚴懲,接受歷史的審判。我們應該學會尊重信仰者的信仰自由,對待法輪功問題採取和解立場才是明智的選擇是大勢所趨,違背歷史潮流將會造成更大的人道災難、付出更大的政治代價!
法庭最後休庭,當庭沒有宣判結果。大約12點15分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