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陽市中級法院踐踏法律,枉法維持冤判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德陽市旌陽區法院不通知家屬,偷偷摸摸誣判善良農婦簡以叢三年冤獄,簡以叢的親友聘請律師提起上訴,幾經周折於十二月十四日立案。德陽中級法院法官許斌以不接電話、不見面等手段百般拖延、阻擋律師遞交上訴手續及調閱卷宗。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律師終於閱到卷宗並於當天提交了辯護詞,此時所謂二審的審理期限二個月早就過了。
此後家屬不斷詢問二審結果,均被許斌以「家屬是案外人」為由搪塞。
四月中旬,家屬驚聞二審已於三月二十九日就下了裁決書!德陽市中級法院踐踏法律,不通知家屬和辯護律師,黑箱操作,維持一審冤判,將善良農婦簡以叢投入大牢,且過程中一直對家屬撒謊,直到現在,對家屬都沒有一字通知!
家屬還了解到:一審開庭時,法庭內外站滿了法警,沒有一個旁聽的民眾,更沒有通知家屬,而一審判決書上卻無恥地寫著「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二審裁定書上更加無恥地寫著:「經查,一審法院對該案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一審旌陽區法院指定的所謂「辯護律師」龔學強,未能當庭核實、質證公訴人提出的任何證據,更沒有要求公訴人依法解釋證據所能證明的犯罪結果與其指控罪名的關係。依照法律,未經當庭質證的證據是為無效證據。龔學強,這個中共指定的辯護律師,所做的只是任由從公訴人到法官到法警打著法律的幌子欺壓一位被奪去自由的善良百姓!
一審判決書中明明寫著「辯護人龔學強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而二審裁定書上竟荒唐的寫著「一審……庭審中依法保障了簡以叢的辯護權。」
家屬聘請的二審辯護律師在提交的辯護詞中清楚地論述了:一審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律師還寫道:「檢察院指控簡以叢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但卻不能指出她是如何利用的;所謂的邪教組織是甚麼、在哪裏、組織架構如何、簡以叢在組織中處於何種地位、承擔了怎樣的責任;她採取了怎樣的手段,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簡以叢雖沒有甚麼文化,但她與人為善,按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她不但沒有危害社會、破壞法律實施的主觀意圖,更沒有實施過危害社會、破壞法律的行為。只是,她不能理解,一九九九年之後,在中國修煉法輪功怎麼就變成了非法行為,而在世界其它國家卻都是合法行為;她不能理解,自己安心做一個好人,怎麼就會成為法律打壓的對像。」並詳細論述了「簡以叢散發法輪功宣傳品是其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不構成犯罪。」
可是二審裁決書卻寫著「原判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正如民間評價:中共欺壓百姓,沒有最無恥,只有更無恥!
二、德陽市中級法院惡行累累,串通看守所隱瞞家屬
簡以叢家屬了解到:看守所曾送簡以叢去醫院檢查,結果是右小腿明顯細些,腰椎盤突出,易致癱瘓。獄醫多次給法官報告這些情況,法官均置之不理。
一月十五日,辯護律師控告主管法官許斌妨礙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後,許斌不得已會見了簡以叢,當問到簡以叢是否還在煉功,簡以叢答「是」時,許斌的臉色立刻就變了。
二審後,法院還曾來人,喊簡以叢在「指控辯護律師是共犯」的紙上簽字,被簡以叢嚴詞拒絕。想陷辯護律師於冤獄嗎?就因為律師依法行使了書面辯護權?而沒有像那被指定的龔學強一樣唯你們馬首是瞻?想把你們的惡名傳遍整個律師界、司法界嗎?
家屬在得知二審維持冤判後,希望知道親人將被送往何方,今後好去探視。可是既無法從法院得到告知,也無法從看守所打聽到消息。費盡周折得到一個信息,說是要送到龍泉驛女子監獄。正要成行,接到監獄打來的電話才知道:簡以叢已被劫持到四川省女子監獄,即簡陽養馬鎮七監區。
極其相似的,是德陽市中級法院同時經手的另一宗冤判案: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六日,法輪功學員周玉寶被什邡市法院枉法冤判三年,提起上訴後的四個多月中,還是這個德陽市中級法院,還是這個主管法官許斌,頻露法盲嘴臉,並串通什邡市看守所無數次推諉家屬,隱瞞消息;以各種藉口不讓家屬會見,甚麼「視察的領導走了才能會見」、「過了節才能接見」、「二審結束才能接見」,直到周玉寶已被劫持走,還在對家屬隱瞞情況。家屬為打聽親人消息遭遇多方刁難,看守所甚至故意放出錯誤信息,致使家屬長途空跑廣元監獄,最後才得知親人是被劫持到樂山五馬坪監獄,要想見面還得到政法委去開甚麼證明!
時至今日,大法真相已廣傳世界,大家都知道法輪大法是正法,教人修心向善,祛病健身有奇效。即使是在被中共嚴密洗腦的公檢法司,也不斷的得到善良人們講述的真相。如果明知法輪功學員不僅無罪而且善良,還要枉法誣判,還要迫害,就犯下了徇私枉法罪、瀆職罪、侮辱罪、誹謗罪、搶劫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暴力取證罪,甚至是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
簡以叢親友們表示:不會就此放棄,也不會遺漏一個凶犯,誓將層層控告到底,直到每一個罪犯被繩之以法!
二審責任人:
審判長:羅為民
審判員:許斌
代理審判員:青加彬
書記員:黃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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