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秀芳的妹妹陳女士、何玉瑚的家屬王女士,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何玉瑚,同時狀告會寧縣無良法官,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六日將控告狀遞交到白銀市中級法院、白銀市檢察院,控告會寧縣公安局國安大隊部份警察涉嫌綁架、非法拘禁、搶劫、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毀壞財物、濫用職權、非法剝奪信仰自由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權益;控告會寧縣檢察院檢察官非法批捕、非法起訴;控告會寧縣法院法官閆隴兵,陪審員李雪梅涉嫌濫用職權罪,枉法裁判,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打擊報復;控告會寧縣防邪辦康映祥利用職權阻止法輪功學員家人為他們請律師,侵害公民合法權益。
白銀市法院:
法院領導:
趙環 18919439189
郭金寶18919439006 趙永奇18919439009 張守方18919439000吳學良18919439008
張良18919439035
法院紀檢組:
佟黎明18919439096 曹成秉18919439017張蕊18919439018魏小忠18919439081
刑一庭:
王明連18919439168牛彩鋒18919439175李復明18919439060 滕文祥18919439066
楊志宇18919439191 張紹鵬18919439181 胡敬波18919439070
立案庭:
馬志平18919439098 趙惠平18919439195 常自治18919439100 李作風18919439102
劉臨泉18919439103 魏建國18919439099 劉道展18919439125
其他工作人員電話號碼:
18919439196 18919439086 18919439101 18919439087
18919439085 18919439089 18919439100
18919439198 18919439137 18919439132 18919439133
法警支隊工作人員電話號碼:
18919439122 18919439106 18919439129 18919439128 18919439135 18919439166
18919439150 18919439155 18919439151 18919439136 18919439139 18919439162
18919439108 18919439169 18919439108 18919439120 18919439123 18919439095
18919439092 18919439173 18919439177 18919439119 18919439082 18919439093
白銀市檢察院:
控告申訴科
處長:竇倉壁 辦公室電話0943 8268811
科長:楊廷德
控告信
白銀市檢察院:
我叫何玉瑚,男,現年46歲,家住會寧縣會師鎮校場西巷65號。2011年9月24日遭會寧縣公安局蒲忠學等人的綁架,同年9月26日以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會寧縣公安局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批捕,2012年11月23日被會寧縣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刑三年,現被關押在會寧縣看守所。
現將會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李永剛、警察蒲忠學、安海明等;會寧縣防邪辦康映祥;會寧縣檢察院李海波、劉紅梅、魏月娥;會寧縣法院閆隴兵、李雪梅有關執法犯法的行徑向你院控告如下:
會寧縣公安局辦案警察對我(何玉瑚)無辜綁架、抄家、毆打刑訊逼供。
2011年9月24日遭會寧縣公安局李永剛、蒲忠學等對我拘留審查, 2011年9月26日對我拘留。
2011年9月25日上午,會寧縣國保大隊、刑警大隊人員挾持我到我家,沒有出示任何證件非法抄了我的家,妄圖搜到構陷我的證據,但是甚麼也沒有搜到。2011年9月25日晚會寧縣公安局辦案人員把我銬在「老虎凳」上,王偉偉既審問又做筆錄。半夜又來一操外地口音的年輕辦案人員問我「不說,是嗎?」然後不分青紅皂白用拳頭猛擊我的胸部、臉部,打得我頭昏眼花、左耳失聰,胸部異常疼痛。直到9月26日下午才將我從老虎凳上放下送到會寧縣看守所。
根據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人財產不受侵犯,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會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無視國法,強行入室,侵犯了《刑法》第245條,第263條,第275條的規定,會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綁架我並關進看守所,侵犯了《刑法》第238條,第239條的規定。
另外要著重說明的是,我根本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卻受到了如此嚴重的非法侵害。
1、 會寧縣檢察院李海波、劉紅梅、魏月娥對我非法批捕、非法起訴。
2、檢察院在沒有證據和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非法批捕我,並將案卷提交到法院,非法起訴我。
2012年2月28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公訴員以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起訴我。中國現行法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是邪教,中國刑法《總則》明確指出:構成犯罪的四個要素,缺一不可,一:犯罪主體(犯罪者),二: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三: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四:客觀方面(犯罪的後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體對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個人殺了人,那麼必須存在一個被殺者,否則罪名不能成立。
信仰是一個古老的話題,也是一個無需討論的問題。一個人信甚麼,不信甚麼,完全是個人自由,任何人沒有理由加以反對。這是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中國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
法輪大法修煉人的表現及世間道理看,一是自己讀書煉功,做個好人,身體健康,二是弘揚法輪大法,讓別人也知道法輪功福益身心的神奇功效。過程中既不影響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益,又於國於民是大好事,完全符合憲法規定,符合信仰自由的普世價值。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中國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相反無辜剝奪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是違法的行為。
3、 法院法官閆隴兵、李雪梅的枉法行為。
1) 不許律師介入:我的律師在開庭前,到會寧縣法院辦理相關的程序手續,閆隴兵以各種荒唐的理由阻止、推諉,不准複印案卷幾經周折才得閱卷,幾經周折才見到我本人。2月28日在對我非法庭審中,閆隴兵問辦案人員是否有刑訊逼供行為,我回答辦案人員對我暴力毆打取證,我的左耳被打失聰。閆隴兵對我的回答沒做任何解釋。
2)庭審中閆隴兵兩次阻止我為自己作辯護
3)2012年11月23日法院在不通知家屬和律師的情況下,再次非法庭審我,枉法判為三年刑期,並不給家屬判決書
4) 不讓我看庭審記錄,就要我簽名按指印
5) 有更改庭審記錄的嫌疑(所有的具體情況都在我的上訴狀中)
6) 超期關押
本案中,會寧縣法院法官閆隴兵、陪審員李雪梅,無視的合法權利,明知我沒有任何違法犯罪的行為,執行錯誤的法律和上級錯誤的指示,依然枉法裁判,非法剝奪我的人身自由,判我三年刑期,應當依法追究其違紀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4、會寧縣防邪辦康映祥為了阻止我家屬為我請的律師給我作辯護,利用職權委派會寧律師事務所張武雄假借我親戚的名到看守所見到我後,要我承認有罪。並狀告我的律師到北京,其行為實屬違紀違法,應當依法追究其違紀、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縱觀該案,從立案偵查、拘留、批捕、起訴、判決等,都是國家假法律的名義對我實施的集體打擊報復,是一起徹頭徹尾的冤案,是對一個合法公民假法律名義實施的集體違法或犯罪行為,其間涉及到的一切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受到法律制裁,涉嫌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應當立即無條件恢復我的人身自由,賠償一切損失及其家屬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並給我及家屬賠禮道歉!
此致
控告人:何玉瑚
2013.3.12
控告狀
控告人:陳淑嫻,女,會寧縣會師鎮人。
被控告人:會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李永剛、蒲忠學
會寧縣檢察院李海波、劉紅梅
會寧縣法院法官閆隴兵,陪審員李雪梅。
一、事實與理由:
我嫂子韓秀芳向來是善良守法的好公民。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被非法拘留,而後被批捕,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八日開庭,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被會寧法院法官閆隴兵、陪審員李雪梅,以「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二、所反映問題的性質:
會寧縣公安局辦案人員,涉嫌非法立案、非法扣押、非法拘禁;
會寧縣檢察院檢察官非法批捕、非法起訴;
會寧縣法院法官閆隴兵,陪審員李雪梅涉嫌濫用職權罪,枉法裁判,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打擊報復。嚴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權益。
會寧縣防邪辦康映祥極力阻止我為我嫂子韓秀芳請律師。
會寧縣公安局辦案人員濫用職權侵害公民合法權益
控告狀中說:法輪功學員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會寧縣公安局在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定程序,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公然將人綁架,目無王法,依照憲法第5條的規定應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人財產不受侵犯,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同時《刑法》也規定公民的住宅和合法財產不受任何個人和組織的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護。會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無視國法,強行入室,毀壞私人財產,搶走物品,侵犯了《刑法》第245條,第263條,第275條的規定,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會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綁架法輪功學員並關進看守所,侵犯了《刑法》第238條,第239條的規定,構成綁架罪,非法拘禁罪。
這些人根本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卻受到了如此嚴重的非法侵害。
法院法官,濫用職權、故意枉法裁判。
韓秀芳的行為是受中國憲法和法律保護的行為,也是受中國加入的國際組織和國際公約保護的行為,《刑法》第三百條之「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是強加給他們的一條罪名,
會寧縣法院法官閆隴兵,陪審員李雪梅明知韓秀芳無罪,故意枉法裁判,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第一款的規定。也違反了《公務員法》和《法官法》之相關規定。理由如下:
在中國修煉法輪功以及傳播法輪功信息受法律保護
在中國修煉法輪功以及和傳播法輪功信息的行為是受中國憲法和法律保護的行為,對法輪功修煉者的任何法律的或非法律的強制措施都是違法行為,應當追究其違紀責任和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國家權力機關的一切權力來源於憲法和法律的合法授權,凡是沒有得到授權的就是越權行為,法律並沒有把選定和認可功法修煉項目的權力授權給政府,對一種影響遍及海內外的功法修煉活動這麼長時間和大面積的迫害根本就是權力機關在行使法外治權,是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一種粗暴干涉和踐踏。
一種功法,大家煉了覺得好,有益於身心健康,他就想堅持,這是個人的選擇和自由,只要法律所不禁止的事人們就可以去做,你為甚麼要給他定罪量刑?你覺得好你也可以煉,對法輪功修煉者群體濫用嚴刑峻法根本就是一種由國家實施的集體犯罪行為,並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譴責,負首要責任者應當被引渡到海牙國際法庭受審。信仰自由是公認的普世價值,是受國際公約和中國憲法所保障的,應該得到普遍地履行和遵守。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然而一九九九年七月,執法部門將《憲法》、《立法法》拋棄一邊,拿出民政部的規定、公安部的通告作為所謂「依法取締」法輪功的荒唐依據,同年十月,又將沒有立法權和法律解釋權的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其中未提法輪功一個字)和《刑法》三百條(也未提法輪功一個字)強加於法輪功,其實這種做法的本身就是濫施法律的行為,是違憲、違法的。中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立法權,其它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都沒有立法權,只有執行權。《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利用《刑法》第三百條強加法輪功,它是假借和濫施法律的犯罪行為,更是荒唐可笑的。中國《刑法》總則中明確指出:「構成犯罪要有四個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體(指犯罪者);B、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對像);C、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D、客觀方面(指犯罪的後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體對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個人殺了人,那麼必須存在一個被殺者,否則罪名不能成立。
而法輪大法是教人向善的正法,這是億萬法輪功學員的修煉實踐所證明了的。既然法輪大法根本不是甚麼×教組織,法輪功學員堅信大法的行為,又怎能構成利用×教組織呢?懲惡揚善乃法律之本質。對真、善、忍法輪大法的堅信和實踐,不正是對懲惡揚善國家法律實施的維護嗎?又怎麼能說是對國家法律實施的破壞呢?顯然,以刑法第三百條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判刑,這就構成了對國家刑法的濫用。
韓秀芳信仰法輪功是「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的具體體現,是國際公認的普世價值,應當受到中國司法機關的尊重和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也確認了中國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第三十六條也確認了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和《法官法》第七條也確認公務員和法官必須保護中國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凡是侵犯中國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的人都要追究其相關的違紀責任和行政責任,對於那些執行上級錯誤命令和指示的公務員也要追究其相關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真、善、忍」是全人類公認的普世價值,提倡講真話和做真人,與人為善,相互忍讓克制,有甚麼不對嗎?這些是中國傳統的美德啊!其他所謂的證據不過是利用現代科技手段講述了一段歷史和事實真相,《九評共產黨》是中國公民對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合理分析、質疑和批評。 這是《憲法》第三十五條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因此傳《九評》是合法行為,應當受到《憲法》及法律的保護。
難道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它的執政理念、政治行為和決策就是一貫偉大光榮正確嗎?難道就不允許中國公民合理分析、質疑和批評嗎?」
一個黨怎麼能如此出爾反爾呢?如果你對《九評共產黨》確有不同觀點,可以提出來共同探討,不是真理越辯越明嗎?幹嘛非要用法律的甚至是非法律的手段來強制的壓制其公民的不同意見呢?甚至動輒用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來迫害其與官方意識形態不一樣的價值觀呢?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韓秀芳沒有沒有觸犯中國任何刑律
我嫂子韓秀芳沒有觸犯中國任何刑律,是受中國憲法和法律保護中國公民,是受《中國共產黨章程》歡迎和鼓勵的行為,任何侵犯韓秀芳合法權利的行為是觸犯中國刑律的行為。
韓秀芳是一個普通公民,她有甚麼能力能破壞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實施?法輪功修煉者是一個鬆散的修煉團體,沒有花名冊,其成員修煉與否也是來去自由,沒有任何強制手段,沒有通常宗教所具備的儀軌、廟宇或宗教設施、組織,沒有宗教神職人員,沒有宗教財產等,何教之有?其經文也是教人按「真善忍」的標準做人做事,難道教人講真話,與人為善,人與人之間相互忍讓克制也是「邪」的嗎?
而且從立法技術上來看,從犯罪構成的主體上看,刑法第三百條將從事邪教或迷信活動的這一特殊主體單列出來,這顯然是一條歧視性立法,顯示出立法機構在立法技術上不夠成熟。在法治國家,任何人,無論他是甚麼身份、甚麼地位,也不管他利用何種手段、使用何種工具,只要他破壞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都應當依法予以懲處,完全沒有必要將所謂的「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單列出來。
從犯罪構成的客體來看,刑法三百條侵犯的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通常能夠影響或破壞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實施的往往都是那些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普通公民的行為通常也只是違反法律或觸犯刑律,而決非破壞法律實施,恰恰是法律實施和應用的結果,從這一點上來講,刑法三百條也是一條立法技術上相當不完備的條款,在目前,刑法三百條就成了司法工作人員在其某些上級的指使下用以迫害法輪功修煉者的一條莫須有的罪名,是強加給法輪功修煉者的一條罪名,是一條「惡法」,因此,刑法三百條應當從刑法中予以廢除,其執行該「惡法」的司法工作人員難逃法網的制裁。
本案中,會寧縣法院法官閆隴兵、陪審員李雪梅,公訴員劉紅梅無視韓秀芳的合法權利,明知韓秀芳的行為是受國際公約和中國憲法和法律保護的行為,執行錯誤的法律和上級錯誤的指示,依然枉法裁判,非法剝奪韓秀芳的人身自由,應當依法追究其違紀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當我到法院詢問我嫂子沒有違法任何法律,為甚麼你們非法關押,法院副院長馬維成和法官李雪梅卻說這幾年法輪功的案子都是白銀中院判的,我們沒有權利,我們只是走過場。我們又到中院,法官劉道展說:按照法律程序一審還沒有結束,案子不能轉到中院。這就是所謂的會寧縣法院,隨口撒謊,這樣的法官能為民做主嗎?
會寧縣防邪辦幕後操作、強權濫用職權。
會寧縣防邪辦康映祥為了阻止我為我嫂子韓秀芳請律師,利用職權,威脅恐嚇我嫂子的親人,說北京律師得罪了上面的層層領導,請北京律師會重判的,強行阻止辭退了我請的北京律師。
縱觀該案,從立案偵查、拘留、批捕、起訴、判決等,都是國家假法律的名義對韓秀芳實施的集體打擊報復,是一起徹頭徹尾的冤案,是對一個合法行為假法律名義實施的集體違法或犯罪行為。
我認為法官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民眾的希望所在,會寧縣法院的法官卻公然踐踏法律的行為,是應該追究其相關的違紀責任和行政責任的。甚至是應該受到法律處罰的。請白銀市中級法院及有關機關核查、落實本案的偵查、起訴、判決的違法行為,其間涉及到的一切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受到法律制裁,涉嫌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應當立即無條件恢復韓秀芳的人身自由,歸還非法扣押的私人物品和個人財產,賠償韓秀芳及其家屬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並給家屬賠禮道歉!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