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春霞一家控告不法警察,下面是控告書。
控告書
控告人:趙春霞全家
被控告人:內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政法委、「六一零」王立新;林西縣公安局、巴林左旗公安局國保大隊教導員李宏柱、大隊長田立成、高樹軍、齊柏林等警察。
控告請求:
1、立即無條件釋放賈彬;
2、給予造成身體和精神上傷害的補償;
3、必須立即返還所有被搶走的現金、所有財物,損壞的物品給予賠償;
4、把相關部門的犯罪人員繩之以法。
事實及理由 :
一、惡警抓好人 搶走活命錢
二零一二年六月四日早五點多,內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610的王立新、林西縣公安局、巴林左旗公安局、國保大隊教導員李宏柱、大隊長田立成、高樹軍、齊柏林等十多名警察、便衣闖到巴林左旗法輪功學員賈彬家,見大門上鎖,就跳牆闖入院中,沒出示任何證件就非法抄家,將家中翻得一片狼藉,搶走價值兩萬多元的財物,還搶走一萬四千多元現金。
然後去趙春霞的姐姐家,也沒出示任何證件就非法抄家,沒有找到甚麼,就搶走了家中的人民幣六百八十元。後又上房將趙春霞的姐姐家的衛星收視大鍋用腳踹的粉碎。還將房東家的大鍋給拆了下來。將門上的對聯和福字全部撕了下來。又把趙春霞的姐姐綁架到巴林左旗公安局,晚上八點多才放回家。
這幫警察還想綁架賈彬,因賈彬不在家陰謀未遂,賈彬被迫流離失所。
賈彬家的三個孩子,一個在上大學,一個十一歲,最小的九歲。父母被綁架,活命錢被搶走,三個孩子頓失經濟生活來源。
二、三個兒女走上街頭要媽媽遭綁架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上午,趙春霞的三個兒女,大女兒二十歲,二女兒十一歲,小兒子九歲,身披「我要媽媽,我要吃飯」的條幅,手裏舉著「我媽媽因煉法輪功被警察抓走了,爸爸躲避抓捕不知去哪了,家裏的錢也被搶走了,我們無家可歸了」的大牌子,走在赤峰市巴林左旗林東鎮最繁華的街道上,一直走到巴林左旗政府大樓前。
當三個孩子要進政府大樓時,巴林左旗610、國安大隊隊長田立成、教導員李宏柱、成員高樹軍等帶領30多名警察包括特警、多輛警車,把三個孩子團團圍住,搶走三個孩子手裏的牌子,撕扯孩子們身上的條幅、衣服,並把三個孩子強行拖進政府大樓的警務室。
三個善良的孩子哪見過這樣的陣勢,嚇得哆哆嗦嗦的,哭作一團。圍觀的人議論紛紛,好多人都流下了同情的淚水。
三、惡警造假,荒唐可笑
三個孩子被關押了,不給水喝,不給飯吃。警察們卻輪班吃飯。當有人問到三個孩子給關到哪了時,李宏柱等人說,在信訪辦呢。但信訪辦的人說,孩子沒在我們這,這個事跟我們一點關係沒有。
到了下午五點多,孩子們的表叔知道了這件事,急忙趕來,據理力爭,強烈要求放三個孩子和趙春霞。田立成、李宏柱、高樹軍等卻只同意放兩個小的,要繼續關押趙春霞的大女兒,孩子的表叔堅決不同意,最後才將三個孩子接出。
田立成、李宏柱等又拿出一張紙,說這是趙春霞父母答應撫養三個孩子,上面有她們按的手印。趙春霞父母快八十歲了,根本就沒有見過田立成、李宏柱等。趙春霞父母得知這個情況後,氣憤地說:「造假都造到家了!」
四、索要被搶走的錢物,遭互相推諉、威脅恐嚇
趙春霞被非法關押了整整七個月零二十一天,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才放回家。回來後她身無分文,只好寄住在姐姐家。
二零一三年二月一日,趙春霞領著兩個孩子去公安局國保大隊找李宏柱、田立成等人,要求歸還被搶走的一萬四千多元錢。李宏柱否認有一萬四千多元錢,說只有四千多元錢,並讓趙春霞去找田立成要。田立成不在,趙春霞又找到高樹軍,高樹軍稱轉到他手時就四千多元錢。趙春霞再找齊柏林,齊柏林說他不管,要趙春霞找李宏柱、田立成去。就這樣,幾個參與非法抄家的警察推來推去。
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趙春霞領著兩個孩子再次去公安局國保大隊找田立成。田立成這樣威脅趙春霞說:「你正在取保中,還沒完事呢,你領著兩個孩子來鬧事!以後不許再來說那一萬元錢的事。有困難我幫找有關部門,那一萬元錢的事再不要說了,到此為止。」田立成後又拿出兩百元錢,說給兩個孩子買本、筆用。趙春霞堅決不要,田立成強摁給兩個孩子。
五、丈夫賈彬遭綁架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內蒙古赤峰市敖漢旗安裝衛星電視接收器過程中,遭人惡告,被赤峰市敖漢旗公安局國保大隊強行綁架,現在仍然被非法拘禁在敖漢旗看守所遭受迫害。據悉,林東檢察院非法批捕,企圖加重迫害。
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與言論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從法輪大法修煉人的表現及世間道理看,江澤民操縱中共政權全面迫害法輪功之前,當時的法輪功學員只做了兩件事:一是自己讀書煉功;二是弘揚法輪大法,讓別人也知道法輪功福益身心的神奇功效。無論是為自己還是為別人,都只是做好人,身體健康,過程中既不影響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益,也不影響社會秩序,而且於國於民都是大好事,完全符合憲法規定,符合信仰自由的普世價值,符合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公約。
《憲法》第三十七條: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第三十八條中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憲法》第三十九條中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憲法》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中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中國警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第五款: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內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政法委、「六一零」王立新;林西縣公安局、巴林左旗公安局國保大隊教導員李宏柱、大隊長田立成、高樹軍、齊柏林等違反了《憲法》、《刑法》、《警察法》等的規定,觸犯了法律。
控告人要求有關部門對內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政法委、「六一零」王立新;林西縣公安局、巴林左旗公安局國保大隊教導員李宏柱、大隊長田立成、高樹軍、齊柏林等等人員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控告人相信中國社會有堅持正義的人士,有依法辦事的領導幹部。申控人希望相關領導過問並嚴肅處理此事,使違法犯罪的警察得到懲處,使無辜的人恢復自由。
此致
控告人:趙春霞、賈雪冬、賈雪琪、賈佳琦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相關人員名單:
陳麗敏,女,手機號:13624768055,左旗法院副院長。曾對法輪功學員王曉燕、
李玉芬、吳國輝進行了非法審判,並把這三人都投入了監獄。 目前,大法弟子賈
彬又面臨著被非法庭審,她將要繼續參與迫害。聽過很多真相但仍堅持要迫害。她
的丈夫宋曉雷,手機:13015183211,在左 旗地稅局社保科上班。家庭住址:左旗
老地稅家屬樓四單元三樓二號。
喬顯印,男,手機:13310380080,在左旗西城司法所。積極參與迫害,把從獄中
回來的同修以不簽字為藉口上報,想讓所謂收監。
於術民,新任左旗法院院長。
張昌軍,左旗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冤判了吳國輝。
李鳳祥,新任左旗檢察院檢察長。
侯志軍,610頭子。高彥國,王立新,二人是610的。幾年來一直參與迫害,非常賣力。
張會,新任左旗政法委主任。
楊賀明,政法委副書記。
李志廣,男,左旗司法局局長。手機號:13947677879
張文凱,公安局局長。
李宏柱,國保大隊教導員,幾年來一直參與迫害,非常賣力。想借迫害法輪功立功
當大隊長,結果沒能得逞,讓積極參與迫害的田立成當了。齊柏林,高樹 軍,都
是國保大隊的,都參與迫害。
特古斯,檢察院公訴人,本地的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判刑,都是他作所謂「公訴人」。
郵信地址:內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以上相關人員都屬於這一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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