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費用上走正
我們為營救同修開始請律師時,對這方面一無所知。第一次約見律師時,抱著崇拜、敬佩律師的心情,認為在邪黨的暴政下他們敢接法輪功的案子,很了不起。在談話時,律師話中帶出他為大法弟子當律師有壓力,也需要錢,還說要帶孩子到我地遊玩等。當時對他表現出來的不正的因素我們雖然馬上發正念清理,可並沒有太在意,匆匆交錢聘請下來。結果在後來配合過程中,又出現了很多麻煩。
當我們要求簽正式的合同時,他非常不滿意,以律師事務所收稅高為由只與我們簽了一個錢數很少的合同。過後還因為聽說同案中的另一位律師費用比他多,要我們再增加律師費,被我們拒絕了。報銷差旅費時沒有原則,也從不給我們票據,只說大概是多少錢。並且把在別的地方發生的費用也要我們給報銷,如:我從某地來,費用是一千四,我讓那邊給報一千,留給你們四百。你們都是修大法的,不都是整體嗎,等。
律師還經常說:你們要能像某地做的那麼好就行了。我們上網查了一下某地打官司的情況,最後結果是,律師被打了,協調人被抓了,裏面的同修被偷著判刑了。我們很疑惑他說的好在哪裏,後來聽明白了,原來每次律師走時,某地同修都會問律師,你們需要錢嗎?這個說我拿三千,那個說我拿七千。當我們提出費用問題要寫進合同裏,要實報實銷時,他出言不遜,怒氣沖沖的把我們送出門。
師父說:「糟蹋大法弟子資源就等於也是在干擾破壞大法。」[1]同修無原則的給律師錢,使得律師以為大法弟子的錢很好賺,並心安理得的接受與索要。這等於我們不但沒有救了律師,還推了他們一把,讓律師對大法犯罪了,在經濟上迫害大法弟子。
通過這些事情我們認識到,我們在請律師的過程中凡事用法衡量,要嚴格按法去做,不能用人心、人情對待律師,是我們在僱用他們,一定要簽正規的合同與協議。而且要與律師談好各項費用,必要的需要寫入合同中。師父說:「大法弟子今天所做的一切非常重要,走正的路也可能是將來生命參照的,同時,在人類社會也給人類未來的生存方式奠定了基礎。」[2]大法弟子所做的一切都是在證實法,要堂堂正正的,不符合法就會被背後虎視眈眈的邪惡鑽空子。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十一》〈二零一零年紐約法會講法〉
[2] 李洪志師父著作:《導航》〈華盛頓DC國際法會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