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勝利油田「集輸培校」「勝採培校」的犯罪事實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2013年11月13日下午,勝利油田勝北社區大法學員李學榮被惡警董寧從家裏被綁架到洗腦班迫害。

此前7月23日晚10點半左右,大約30名警察衝進某法輪功學員家裏,非法抓捕了在此學法的十多名法輪功學員,並且非法抄家;隨後將三人送進洗腦班,二人在「勝採培校」洗腦班、一人送往「集輸培校」洗腦班。

據悉,此次參與綁架犯罪的單位是,勝利油田濱海公安局基地分局的國保大隊、治安大隊、科通派出所和物華物業公司治保隊等。

勝利油田的「集輸培校」、「勝採培校」,很容易被人誤認為這是油田二級單位的法制教育及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其實它是專門用來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暴力洗腦的黑監獄,人們通稱它為「洗腦班」。它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非法怪物,在其上級油田「610」非法組織的直接操控下幹著違法犯罪的罪惡勾當:抓人沒有手續,關人沒有時限,沒有任何審理、辯解的機會,肆意折磨摧殘法輪功學員,構成了非法拘禁罪、綁架罪、酷刑罪、故意傷害罪,有的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等等。

洗腦班還勒索錢財,所有被關進洗腦班的法輪功學員都被強迫交罰款或保證金,已知最高的被迫交了三萬元,至今還被非法扣押著。洗腦班的犯罪人員就拿著這些敲詐勒索來的錢充發獎金、任意揮霍吃喝嫖賭等。

所謂的「610辦公室」是中共江澤民一夥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為迫害法輪功而專門成立的非法組織,類似納粹蓋世太保;文化大革命的「中央文革領導小組」。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各地「610」不法人員打著「法制教育」的幌子非法私設洗腦班,劫持當地法輪功學員和在勞教所、監獄被非法關押期滿的法輪功學員,企圖強迫他們違心表態放棄信仰,也就是所謂的「轉化」。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洗腦班遍及各省、市、區、縣,甚至是鄉和部份單位。洗腦班人員無法無天,違法犯罪,卻美其名曰「法制教育培訓中心」、「法制教育學習班」。這一切罪惡都是以國家的名義、在法制的招牌下進行的。

勝利油田僅僅是這樣一個企業,為了權力和利益就緊追中共江氏政治流氓集團,拿著油田職工的血汗錢非法開設這種傷天害理的洗腦班,十幾年來提供大量資金用於維持犯罪活動,無償提供參與犯罪活動的所有人員的開銷費用,教唆犯罪,迫害良善。犯罪程序:通常是由「610」非法組織指使警察、保安等各類人員直接實施綁架,不走任何法律程序(邪黨可笑的遮羞布),將法輪功學員直接送進洗腦班(又稱「轉化班」),專門以精神和肉體的折磨,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2013年1月至11月,至少有9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到洗腦班迫害。

據不完全統計,十四年來,東營市勝利油田先後有六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近二百人被非法判刑、勞教;(在勞教所許多人遭受過電刑、拷打、吊銬、綁死人床、野蠻灌食、吊大掛等五十多種酷刑折磨)。上千人被非法抄家、罰款、拘留;數千人被綁架到洗腦班即所謂的「集輸培校」、「 勝採培校」、「教育學院」(已解散)和「供應處培校」(大概在2007年解散)遭強制洗腦迫害;數十人被單位開除。據不完全案例統計,僅二零一二年東營市勝利油田至少有二十八名法輪功學員被綁架、迫害。其中二十四人遭到綁架、非法關押洗腦班遭受迫害。

洗腦迫害不只是針對法輪功學員,而是遍及社會各階層,邪黨各級市委幹部及職員,政府各級領導及職員,公、檢、法、司的各級領導及職工,各單位、各企業、基層居委會、各村鎮任職人員,包括社會普通百姓都被以各種方式洗腦。因為,這場迫害是完全建立在謊言基礎上的,完全違背人性、理性、道義的。

迫害的具體方式:

一、強迫看洗腦錄像

洗腦班設電教室,裏面有電視,用來放洗腦錄像。法輪功學員白天每天被強迫到電教室,反覆看誹謗法輪功的謊言錄像。這些錄像包括:CCTV在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炮製的誹謗法輪功的邪惡電視片,還包括各省猶大胡言亂語的錄像。西方有諺語說:謊言重複一千遍就成了真理。腦子裏裝進去、灌輸進去散布仇恨、歪曲事實的謊言、邪惡歪理,時間長了思想裏全是邪惡歪理。中共就是這樣進行思想灌輸、精神洗腦、精神控制。

二、編寫書冊宣傳侮辱

洗腦班把在勞教所、洗腦班被酷刑凌辱洗腦後的法輪功學員,在精神崩潰後、被逼寫的悔過書等文字,編輯成類似小冊子的書。一是利用所謂現身說法、名人效應,迷惑其他法輪功學員,達到洗腦目的;二是羞辱寫悔過書的法輪功學員,打擊其信心、使其精神崩潰,從而達到使其再次妥協的目的。

三、邪惡洗腦人員謊言洗腦

(一)欺騙的方式:

洗腦班豢養著多名專職的洗腦人員(有的是在六一零編制裏的在編公務員),經常是好幾個人圍著一個法輪功學員,進行欺騙洗腦,表情邪裏邪氣地,對著法輪功的耳朵,片刻不停地、口沫四濺地喋喋不休,散布謊言歪理,長時間聽這種在耳邊叨叨的噪音本身就是一種精神折磨,使人頭嗡嗡的痛、心煩、頭暈。

1.採取有人專唱紅臉、有人專唱黑臉的方式,通過對比,使法輪功學員對唱紅臉的產生好感,然後受迷惑,而進行洗腦。

2.還採取聊天、詢問、套話的方式,掌握法輪功學員的私人信息,與610、國保大隊通消息,替國保大隊問那些國保大隊想問的消息。洗腦班惡警套話的方式,通常採取在法輪功學員面前裝成不經意的說起其他法輪功學員的名字,然後看法輪功學員是否搭腔,一旦搭腔,就算替被提起的那學員辯解、說好話,洗腦班惡人也會斷定法輪功學員認識那個學員,然後,再從法輪功學員口中套出那學員的信息,再迫害那學員。

3.勝利油田洗腦班更獨出心裁雇佣所謂的心理學專家,專門針對特定學員進行分析研究,制定所謂的方案,把正常人當作精神病人對待。有的還被送往當地精神病醫院去迫害,強迫輸不明藥液。兩名年輕法輪功學員就曾經在勝利油田精神病院遭受迫害。

4.洗腦班說教甚至伴隨著非法審訊、不讓睡覺、對於絕食抗議的法輪功學員進行野蠻灌食的酷刑。在集輸培校洗腦班就曾發生過對大法弟子野蠻灌食的罪行。

(二)謊言的內容

謊言的內容,不但包括誹謗法輪功的謊言,還包括灌輸無神論假說。無神論的說教,本身就像宗教的布道,強迫對無神論教主──馬列毛的崇拜,統一思想,不許有別的思想,具備邪教的強迫教主崇拜的特徵。

四、精神洗腦是怎樣奏效的

洗腦班的精神洗腦、精神控制得以奏效,是因為它在暴力強迫、封閉關押的環境下發生,在武力綁架、武力無限期關押、武力掠奪財產、武力勒索贖金、武力施壓株連親朋下,才使洗腦得以實現。這種武力施加的精神壓力是一種精神暴力,遠比打一頓還使人痛苦。

五、洗腦的目標是改變人的思想、控制人的思想

洗腦要達到的標準(所謂「轉化」後的標準),不是僅寫「三書」(即悔過書、揭批書、保證書)就算了,而是要達到從思想上改變人的思想,從思想上改變人的精神世界,從思想上控制人的思想,從思想上操縱人的精神世界。所有被迫寫過「三書」的,出來後都感到不配做人,悔恨、內疚、自責交織著,讓人痛苦不堪生不如死。

洗腦班不允許人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思考、自己的思索,而是扼殺人的思想,讓人成為一個沒有自己的思想的行屍走肉,達到從精神上控制的目的。精神控制不光控制人的精神,而是首先控制精神,再得寸進尺地控制你的人身自由、控制你的生活。例如:從洗腦班出來的法輪功學員,會繼續受到610(主要是單位610)惡警、的不時騷擾,繼續受610的控制,如果想擺脫610的控制,就會重新被劃為堅定的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如果配合了610的這種控制,就會一步步地面臨610得寸進尺地要不時騷擾一下,掌握你的行蹤,甚至你走親訪友、社會交往、出門旅遊都會受限制,你的家庭生活會受干擾,你在單位不能靜心上班,你的親戚同事不時地會被騷擾驚嚇,你的生意被迫關門,你的人身自由、整個生活、家庭安寧全被毀了。

中共惡警、610開迫害法輪功的會時,不止一次地提到「控制」、「失控」、「防控」、「布控」、「監控」,可見中共多麼熱衷於「控」。而中共惡警、610每一次的「控」,又使人們認清中共邪教牢牢控制人的本質。精神控制是邪教的一大特徵。中共洗腦班的精神控制,是如此嚴密、赤裸裸,只許接受控制,不許擺脫控制,凸顯了中共的邪教本質。精神洗腦的過程,就是一個使人放棄信正法真理、強迫信中共邪教的過程。

附:具體違反的法律條款如下:

一、違反憲法

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違反憲法規定的法治原則(第五條)和人權保障原則(第三十三條);二是直接違反憲法規則。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三十八條: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所謂「法制教育中心」是暴力洗腦班,嚴重侵犯公民的信仰自由,沒有任何手續就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有的長達數年,這是一種比逮捕更加嚴重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對法輪功學員任意羞辱、誹謗、酷刑折磨、精神折磨等。

二、違反《立法法》規定的法律保留原則

《立法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四川資陽市的「法制教育中心」已將一些法輪功學員關了三年,而且還在繼續關押,這樣的事項毫無疑問只能用法律規定。而「法制教育中心」是無法無天的沒有任何規定。

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制教育中心」(洗腦班)這種長期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處罰沒有經過刑事訴訟程序,本身違反正當程序。二是由於執行中相關單位的強勢違反正當程序,將法輪功學員送「法制教育中心」往往由「610」(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或者某黨委、某單位組織人實行黑社會式的綁架來執行。

四、嚴重侵犯公民權利

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信仰自由,思想自由,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權,表達權等等。很多法輪功學員在「法制教育中心」被迫害致死,沒有死亡的法輪功學員受到的屈辱、苦難,常人難以想像。

五、違反國際義務,違反國際法

《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世界人權宣言》第十條作了細化。中國早在1998年就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未經正式法庭的審判不得剝奪公民自由,這是國際人權法的基本原則。「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中國加入了聯合國,便自然的要認同聯合國憲章,及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及內容。中國已簽國際人權公約,應該遵守有關規定。

「法制教育中心」還犯有三項罪:「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

六、違反刑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定義、量刑」: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二)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三) 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四) 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五)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釋: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它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拘押、禁閉或者其它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需要特別予以注意的是:故意實施非法剝奪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