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為上海浦東新區檢察院,檢察員逄政、潘莉出庭;審判長肖波,審判員王美玲,石耀輝。公訴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誣陷朱裕梅構成「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罪」(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律師讓檢方拿出法輪功是××的法律條文,質問朱裕梅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審判長也讓檢方拿出依據來。檢方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說不出來,只好不做回答。受邪黨六一零指使,非法庭審漏洞百出,最後還是支持公訴人誣陷的罪名,非法判朱裕梅。判決的依據仍然是刑法三百條和「兩高」的所謂「司法解釋」, 對於朱裕梅和辯護律師的意見則不予採納。
審判長肖波初次參加非法審判法輪功學員,自覺理虧,遇到法輪功學員家屬趕緊低頭迴避。石耀輝已多次非法審判法輪功學員,對朱裕梅的判決書是石耀輝宣讀的。
在此正告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惡人們:你們的所作所為皆有記載,善惡有報是天理,今天你們跟隨惡黨迫害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如不悔改,造下罪業永遠償還不盡。趕緊停止作惡,將功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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