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雲觸犯了《刑法》,犯有以下二種罪: 徇私枉法罪與瀆職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枉判七十歲的高光崇三年
果元鄉九榜村七十歲的高光崇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四日又被非法闖入家中的國保大隊和會理武警三十來人綁架,惡警強拆並搶走他家安裝的衛星電視接收機器、電視機、法輪功書籍等。這是高光崇第十一次遭綁架。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四川會理檢察院、法院對已被綁架五個月、被迫害成全身浮腫、站立都困難的高光崇老人非法開庭審判。在老人的義正詞嚴下,法院沒有宣布結果就草草收場了,後來庭長邱雲等非法枉判他三年徒刑,強行送五馬坪監獄繼續迫害。
高光崇老人在五馬坪監獄被迫害成全身浮腫,出現生命危險,被送進醫院。他的子女到五馬坪監獄看見他的情況非常嚴重,要求五馬坪監獄放人,監獄同意放人。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六日,高光崇從五馬坪監獄保外就醫回家,可是原來紅光滿面、精神抖擻、精明能幹的高光崇老人,這時已被迫害得又瘦又小,神情痴呆,視力極差,走路不穩摔跟頭,整天坐在椅子上,神智不清,頭腦反應遲鈍,說話結結巴巴,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病痛折磨得他經常大叫不止。十一月十九日早上七點高光崇老人含冤離世。
二、枉判殘疾青年顧明聰四年
老街鄉顧明聰是一個要借助拐杖才能行走的殘疾人,修煉法輪功以「真、善、忍」,嚴格要求自己,靠修理手機自食其力,養家糊口,沒有向政府要求任何補助。這樣一個好人,卻在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被會理縣國保大隊警察江豐良和王紫發從電信局修手機處綁架,當天還對他家進行了查抄,搶走他家電腦、刻錄機、空白碟一百多張等財物。
二零零九年一月八日,會理縣邪黨法院對顧明聰進行非法庭審。律師李培銳為顧明聰作了無罪辯護,並指出神韻晚會光盤沒有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或造成負面影響,不應該作為所謂證據。最後庭長邱雲宣布休庭。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二日,他被非法枉判四年徒刑;他的父親因此傷心至極而病故。
顧明聰年近六十歲的母親,又要帶顧明聰的兩個十歲和三歲的孩子,還要種三畝多田地,家中欠債二萬元,實在苦不堪言,對殘疾人都如此迫害,令人髮指。
三、枉判退休教師馬凌仙三年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會理縣邪黨法院開庭,對沙壩中學退休教師馬凌仙進行所謂的「審判」。當所謂公訴方葉東華、李友瓊誣指馬凌仙宣傳法輪功、散發真相光碟是犯了某某法時,馬凌仙很平和地陳述了自己修煉法輪功使人的道德提升,身體所患之疾消失,所宣傳的是大法的美好,對國家、對任何人沒有一點傷害,沒有犯法,是在做好事,是在救人。在馬凌仙的義正詞嚴下,庭長邱雲只好宣布「休庭」。
然而,法院仍然強行誣判馬凌仙三年徒刑,並且不通知本人及家人。直到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下午,會理縣法院才電話通知馬凌仙的姪女,稱馬凌仙被判三年刑,現在可以去看守所看她了。馬凌仙的姪女再通知遠在成都的馬凌仙的子女。五月十五日,馬凌仙的兒子趕到會理,因是雙休日,無法見到他母親,到五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才得以與他母親見面,才知道他母親根本不知道自己被非法判刑。
五月十九日上午,馬凌仙的兒子到會理縣法院問法院庭長邱雲要判決書,邱雲不給。馬凌仙的兒子說:「我們要求上訴。」邱雲說:「五月六日下的判決,十天的上訴期已過。」馬凌仙的兒子問「為甚麼不早通知我們?」邱雲答道:「此案特殊。」遂將馬凌仙的兒子推走。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九日,馬凌仙到西昌參加三十年一次的同學聚會。第二天上午,馬凌仙在去冕寧靈山寺途中對同學講法輪功真相,並發送「神韻新年晚會」光碟,被不明真相的同學誣告,會理國保大隊等將馬凌仙從同學聚會處綁架回會理,關押在看守所,迫害了八個月。其子因此而輟學。
二零零九年八月六日,她被送到成都龍泉驛女子監獄迫害。二零一一年七月,年齡已六十歲的馬凌仙回到家,近三千元的退休金被剝奪了,她找到教委,教委每月只給一百八十元過活。
四、枉判農機廠老太太吳從美三年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九點左右,會理法輪功學員吳從美老人,在家照顧兩個孫兒,國保王紫發、莊明清一夥闖進她家,搶走她的大法書籍和真相資料,她被堵住嘴,兩個警察將她雙手反扭到背上,綁架到看守所非法關押。七月三十日,吳從美的老伴好不容易找來一位北京的正義律師,為吳從美老人作「煉法輪功合法,散發法輪功資料合法,吳從美無罪」的辯護。法院等處處刁難律師,但整個過程卻讓我們這些老百姓看清了法院、國保的違法事實。
1、剝奪律師正當權利。
北京律師到會理法院調閱吳從美的卷宗,法院刑一庭庭長邱雲卻說:「請示主管的副院長不同意閱卷。」律師當時就指出:「你們這是嚴重地違法。」並按照現行法律程序,向會理檢察院控告會理法院嚴重違法,剝奪律師為當事人辯護的權利。
在非法庭審的前一天的十一月十六日,北京辯護律師做最後努力,再次到法院要求看吳從美的卷宗,仍被法院無理拒絕。
2、剝奪了家屬的旁聽權。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開庭時,吳從美肉體和精神遭到嚴重折磨,腳不能正常行走,被兩女警察架進法庭,她不停地高呼:「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法院卻不給吳從美老伴旁聽證,不許她老伴旁聽,剝奪了家屬的旁聽權。進去旁聽的都是他們指定的人員。
3、沒有「證據」的非法庭審。
據悉,檢察院公訴人王方運念完起訴書後,法庭不出示所謂的「證據」,律師依法要求法院出示當事人的證據─原物原件,法庭不採納。律師指出這是嚴重違法行為,有偽造之嫌。儘管律師再三強烈要求下,法庭還是拿不出原物原件,只拿出了幾張物品照片。
辯護律師依照法律,有理有據地論述了:吳從美信仰法輪功合法,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合法,指出公訴人用《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罪」指控吳從美是完全錯誤的。
最後律師說:如果將明知無罪之人判為有罪,既是涉嫌犯罪又愧對自己的良心。要求法庭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吳從美。
吳從美也在法庭上強烈要求:「立即無罪釋放大法弟子吳從美。」
4、法院誣判吳從美的 「人證」是偽證。
國保警察欺騙吳從美的兒子兒媳在搶走的私人物品清單上簽字(綁架老伴時,兒子不在家),他們用這種欺騙手段得來的簽字在吳從美兒子兒媳不知情的情況下把他們列為「人證」,法院邱雲等並以此作為迫害吳從美的「重要」人證。
5、「判決書」不送達律師和家人。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吳從美的老伴去找法院庭長邱雲要求釋放吳從美,邱雲說:「已經判了她三年。」吳從美的老伴說:「律師說老伴煉法輪功無罪,是合法的,你怎麼還判她?」邱雲說:「告我嘛。」而且,律師和家屬也從未接到所謂的「判決書」。
會理法院從始至終的違法行為,是知法犯法,執法犯法,更顯出吳從美修煉法輪功沒有犯罪,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