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昆與妻子張曉丹,家住昆明市盤龍區雲南省國防職業技術學院世博校區宿舍二棟樓一單元三零一室,夫婦倆按照真善忍做人,向來是善良守法的好公民。自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迫害法輪功以來,蘇昆、張曉丹卻受到昆明市盤龍區公安分局的警察嚴重非法侵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電腦教師蘇昆因給本校學生法輪功真相光碟而被不明真相的學生家長誣告,被昆明市盤龍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綁架並非法勞教三年,非法關押在雲南省第二勞教所第三大隊,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又被轉到一大隊迫害。被非法加期七個月,二零零八年七月回家。
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蘇昆和妻子張曉丹在家中被昆明市盤龍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一群警察綁架。五月七日中午一點多鐘,蘇昆和張曉丹的雙方父母接到警察打來的電話才知道蘇昆、張曉丹已被分別關押在盤龍區第二看守所和盤龍區第一看守所。他們到蘇昆、張曉丹家裏發現家裏的台式電腦主機、筆記本電腦、移動硬盤、手機、大法書籍等物品被搶走了。
五月九日,蘇昆和張曉丹的雙方父母又收到從郵局寄來的蓋有昆明市盤龍區公安分局圖章沒有辦案人員簽字的關於蘇昆、張曉丹的刑事拘留通知書,通知書上寫到「蘇昆、張曉丹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迫害法律實施」被刑事拘留。(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五月十日下午,蘇昆和張曉丹的雙方父母到昆明市盤龍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一個姓徐的和一個姓王的接待了他們(他們一再問警察叫甚麼名字他們都不告訴,徐說,告訴他們名字怕他們在明慧網上曝光)。徐對他們說:「他們是五月三日晚上十點鐘到蘇昆、張曉丹家抓人、抄家的,蘇昆單位保衛科的人知道,一直到五月四日凌晨五點鐘才將蘇昆、張曉丹分別送到盤龍區第二看守所和盤龍區第一看守所。」蘇昆和張曉丹的雙方父母對徐說:「蘇昆、張曉丹他們利用哪個邪教組織,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請拿出法律條文給我們看一看。」
昆明市盤龍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拿不出法律條文,又不給他們解釋。張曉丹的父母當即提出要見女兒張曉丹,警察只准一個人去見。張曉丹的父親在看守所見到女兒。女兒告訴父親她被裏面的犯人打了。父親說:「我拼著老命也要給你討回公道來。」之後張曉丹的父親分別向盤龍區檢察院、信訪處、盤龍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打人兇手和看守所的責任。國保大隊的警察表示以後再有人打張曉丹,就叫直接打電話告訴他們。
五月二十八日通知所謂「逮捕」蘇昆和張曉丹。蘇昆和張曉丹的雙方父母說:「我們是蘇昆、張曉丹的父母,我們實在想不通。蘇昆、張曉丹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一個好人,在外遵紀守法,在家孝敬父母,我們為有這樣的兒女感到自豪。他們遭綁架,受冤枉,我們做父母的要為他們伸冤,說一句公道話。我們要求立即釋放蘇昆、張曉丹,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濫用職權,嚴重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
最近,蘇昆和張曉丹的雙方父母已聯名向檢察機關提交了控告檢舉書,要求依照中國現行法律還蘇昆和張曉丹清白,對違法抓捕、拘留、關押蘇昆和張曉丹的警察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濫用職權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入室搶劫罪」等罪),維護國家法治。並將控告檢舉書抄報了以下機構: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大常委會、雲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會、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信訪辦、雲南省昆明市信訪辦、雲南省信訪辦。
附蘇昆和張曉丹父母控告檢舉書:
控告檢舉書
一、 控告人
姓名:蘇澤生 性別: 男 年齡:66 歲 職業 :醫師
姓名:張貞一 性別: 女 年齡:65 歲 職業 :退休教師
姓名:張明 性別: 男 年齡:63 歲 職業 :農民
姓名:袁福秀 性別: 女 年齡:62 歲 職業 :農民
工作單位:雲南省普洱中學
二、被控告人
姓名:徐××、王××等警察職務:昆明市盤龍公安分局國保大隊警察
工作地址:
三、案由和控告目的
1.對由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國保大隊徐、王等警察對蘇昆、張曉丹非法抓捕、抄家、拘留、關押一案,望能依照中國現行法律還合法公民以清白,維護國家法治。
2.對違法抓捕、拘留、關押的警官與予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濫用職權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入室搶劫罪」等罪)
3.要求依法賠償(精神的、經濟的)
4.如數賠償抄家時抄去的物品
5.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
四、事實和理由
家住昆明市盤龍區雲南省國防職業技術學院世博校區宿舍二棟樓一單元三零一室的法輪功學員電腦教師蘇昆、中醫師張曉丹夫婦按照真善忍做人,向來是善良守法的好公民。但是,自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迫害法輪功以來,蘇昆、張曉丹卻受到昆明市盤龍區公安分局的警察嚴重非法侵害。
1、雲南省國防職業技術學院電腦教師蘇昆,一九九六年開始修煉法輪功,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因給本校學生法輪功真相光碟而被不明真相的學生家長誣告,被昆明市盤龍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綁架非法勞教三年,非法關押在雲南省第二勞教所第三大隊,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又被轉到一大隊迫害。被非法加期七個月,二零零八年七月回家。
2、今年五月七日中午一點多鐘我們接到警察打來的電話才知道蘇昆、張曉丹已被分別關押在盤龍區第二看守所和盤龍區第一看守所。我們到蘇昆、張曉丹家裏發現家裏的台式電腦主機、筆記本電腦、移動硬盤、手機、大法書籍等物品被搶走了。五月九日我們收到從郵局寄來的蓋有昆明市盤龍區公安分局圖章沒有辦案人員簽字的關於蘇昆、張曉丹的刑事拘留通知書,通知書上寫到「蘇昆、張曉丹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迫害法律實施「被刑事拘留。」五月十日下午我們到昆明市盤龍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一個姓徐的和一個姓王的接待了我們(我們一再問他們叫甚麼名字他們都不告訴我們,徐說,告訴我們名字怕我們在明慧網上曝光)。徐對我們說:「他們是五月三日晚上十點鐘到蘇昆、張曉丹家抓人、抄家的,蘇昆單位保衛科的人知道,一直到五月四日凌晨五點鐘才將蘇昆、張曉丹分別送到盤龍區第二看守所和盤龍區第一看守所。」我們對徐說:「蘇昆、張曉丹他們利用哪個邪教組織,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請拿出法律條文給我們看一看。」昆明市盤龍公安分局國保大隊拿不出法律條文,他們又不給我們解釋。五月二十八日又通知逮捕蘇昆和張曉丹。我們是蘇昆、張曉丹的父母,我們實在想不通。蘇昆、張曉丹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一個好人,在外遵紀守法,在家孝敬父母,我們為有這樣的兒女感到自豪。我們要求立即釋放蘇昆、張曉丹,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濫用職權,嚴重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
法輪大法(又稱法輪功)是以宇宙特性「真善忍」為根本指導,使修煉者能夠返本歸真的高層次修煉法門。法輪大法歷史極其悠久,過去都是歷代單傳。1992年法輪大法的師父李洪志先生第一次把大法公開傳給了人類。大法傳出以來,李洪志先生歷盡艱辛、不辭勞苦,在亞、歐、澳、美等世界各地講法。大法弘傳一百一十多個國家,受到各國政府、團體三千多項褒獎與支持,目前全球各民族各族裔的修煉者人數超過一億。一九九九年七月以江澤民為首的中共政權開始對修煉「真善忍」的上億法輪功學員鎮壓。江澤民由於個人的妒嫉,把法輪功視為敵人,發動了中共對法輪功的血腥迫害,他利用中共的權力,脅迫宣傳機器漫天造謠誣陷法輪功,製造恐怖、隔閡與仇恨。上億的法輪功群眾被無辜地迫害,十幾萬人被送進監獄與勞教所和精神病院,數以千計的人被無辜地迫害致死,而且這種迫害還在繼續著。這場迫害不僅是針對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也針對著所有自願信仰和追隨真善忍的人們,是對人類正義、道德與良知的無情毀滅。迫害法輪功是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任何執行命令的託詞不能作為豁免的理由,如同對納粹的紐倫堡審判一樣,所有參與者必須承擔個人責任。自首坦白、棄暗投明、舉報他人罪惡、爭取立功贖罪,是唯一的出路!
在此提出控告檢舉,理由如下:
(一)《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公民信仰有神論是受憲法保護的。
(二)《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宣傳品合法。
(三)現行法律中沒有一條認定法輪功為「邪教」。(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由於至今沒有任何一部中國現行法律認定法輪功為「邪教」。而200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這14種「邪教」名單中也沒有法輪功(在百度或其它網站中輸入「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就可查到這個名單)。所以給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信仰者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判刑就是違法的。
(四)把法輪功說成「邪教」是江澤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在法國接受《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江信口開河的個人言論以及一九九九年十月開始大力批判法輪功時的一篇《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而後中共控制下的各報刊紛紛效仿,但這些都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根據中國現行法制,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的文章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五)「兩高」的解釋是違反憲法的。
對於法輪功所使用的所謂法律依據是根據「兩高」1999年10月8日出台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謂「兩高」是指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這兩個部門都是執法機關,沒有立法權,立法只能是全國人大,「兩高」實際是越權解釋,是違反憲法的,而這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未做出甚麼關於懲治邪教的決定。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為了迎合當時的政治形勢,匆忙補充了這一決定,哪有先解釋,再立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的全文內容中,甚至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出現「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字眼的唯一所謂文件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各自下達的內部通知,而內部通知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普遍適用的。
(六)構成犯罪的四要素缺乏:刑法總則中,明確指出構成犯罪要有四個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體(指犯罪者);B、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對像);C、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D、客觀方面(指犯罪的後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體對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個人殺了人,那麼必須存在一個被殺者,否則罪名不能成立。既然中國現行法律沒有給法輪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個法律的實施,也就是說,不存在犯罪客體。
(七)根據《刑法》第三條規定:法無明文不定罪--這是基本的法制原則。
(八)、迫害法輪功信仰者的所有人員恰恰是犯罪。
把法輪功誣陷為「邪教」(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而利用處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來判定法輪功信仰者犯「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從而進行非法抓捕、拘禁、關押的各級警察,均涉嫌犯:
1、徇私枉法罪;
2、非法搜查罪;
3、玩忽職守罪;
4、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
5、濫用職權罪;
6、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7、非法拘禁罪;
8、入室搶劫罪等。
因為他們不僅違背事實和法律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了非法抓捕、關押、起訴、裁判,而且給當事人及其家庭造成極大傷害。
(九)根據《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敬請貴院本著尊重憲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有錯必糾的精神,對參與違法抓捕、抄家、關押的警察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此致
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檢察院控申科
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檢察
雲南省昆明市檢察院
雲南省檢察院
雲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法制辦公室
雲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信訪處
雲南省公安廳控告檢舉中心
並抄報下列機構: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大常委會、雲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會、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信訪辦、雲南省昆明市信訪辦、雲南省信訪辦。
控告人:蘇澤生(蘇昆的父親)、張貞一(蘇昆的母親 )
張明(張曉丹的父親)、袁福秀(張曉丹的母親)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