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前,史文卓曾於2002年11月27日被董平等綁架,遭刑訊逼供,之後被非法判刑九年,遭受九年冤獄的史文卓如今再次被綁架。
史文卓的八旬老父近日致信當地官員,要求立即釋放史文卓。
九台市各階層領導:
我叫史書元,是史文卓的父親,現年83歲。雖已到耄耋之年,但我的頭腦思維意識還是比較清醒。
今天,我代表我們全家人給你們寫信,記述十年來,我兒子史文卓因修煉法輪功,信仰「真、善、忍」所遭到的非法拘留、關押、勞教判刑和所遭受的非人折磨,同時要求無條件釋放史文卓!停止對他再次迫害!
古人云:強權之下無公理。由於我兒子堅信「真、善、忍」, 做好人,被誣判冤獄九年,這悲劇是在強權壓頂、謊言蔽日的歲月裏,九台市公檢法不法人員參與造成的。九年的冤獄,我兒子為了真理,為了喚醒世人心中的善念,在迫害中大義凜然,寧死不屈,頑強理性地堅守著自己至真至善的信仰。這九年的冤獄,我兒子可以說是在九死一生中走過來的。
就在我兒子回來半年的時間,九台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的董平等人再次綁架了他。2012年5月30日早晨,我兒子在行路中碰見董平,沒有計較曾經對自己的傷害,給了董平一張2012年「全球華人新年晚會」光盤(「神韻晚會」),希望他也能有一個美好的未來。可董平卻把我兒子史文卓綁架,並搜去身上帶的家門鑰匙,不知過多長時間,才打電話告訴我兒媳婦說:「我們是公安局的,正在你們家。」還沒等我兒媳婦到家呢,他們就私自把房門打開,非法抄家。搶走我兒子家一台手提電腦,兩個MP5,兩個MP3、兩部手機等貴重物品和法輪功書籍。然後,他們威脅迫使我兒媳在他們非法搶去的物品單上簽字。當天晚上六點把我兒子刑事拘留。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權利。公民堅持自己的任何信仰,表達宣傳自己的信仰,持有信仰物品和資料都是合法的,應受到法律保護的。《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以對我家的搜查抄家是非法的!
九台市公安局「拘留通知書」是這樣寫的:字[2012]217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六十一條之規定,我局已與2012年5月30日將涉嫌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史文卓刑事拘留,現羈押在九台市看守所。2012年5月30日。辦案人:孫鳳堯,李大海。2012年5月30日18時。
這張拘留通知書,我是根本就不能接受的,也是我與家屬與親友以及所有知道這件事情的人不能容忍與接受的。這完全是黑白顛倒,莫須有的罪名。捏造強加的罪名是非法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不能成立的。
我兒子就是一個法輪功修煉者,一向以「真、善、忍」為準則,嚴格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一個道德高尚的人。何談犯罪?而且法輪功講「真、善、忍」,註定與邪教無緣,那麼「涉嫌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與法輪功信仰的「真、善、忍」有關係嗎?能對上號嗎?是不是法輪功教導的「真、善、忍」不符合共產黨信仰的「假、惡、暴」就得說他是犯罪嗎?此拘留通知書的辦案人用《刑事訴訟法》六十一條做根據,把我兒子刑事拘留,這種辦案方式完全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下面我用事實說明,九年前,董平等一些人所謂的執法人對我兒子都幹了些甚麼?
2002年11月27日下午三點,九台市公安局政保科的一個姓陳的副科長和董平、李大海等六、七個人把我女兒家門打開,進去就把我兒子的手背後面,四個人把他固定住,就這樣把我兒子綁架到公安局。在公安局的一樓收發室裏,九台市公安局政保科的曲春森,長春市公安局一處魏處等三人把我兒子固定在椅子上,頭套上塑料袋,並且把他的手銬到鐵椅子上,胸前有三根鐵棒,用繩子掛在兩手中間,也就是扣子前後繞繩,椅子兩邊一邊站一個人繞繩,就和五馬分屍的形狀沒有甚麼區別,一邊繞繩子,一邊打腦袋,人一會就窒息了,然後再把塑料袋放開,就這樣來回重複的折磨,肚子被槓子壓的就像腸子都要出來了,前後大回環的繞繩,等到繞到頭,兩邊的人就使勁的拽繩子。魏處長和曲春森還說:「弄死你(我兒子史文卓),就是心臟病突發,你身上沒傷,胳膊的腫能消,你要是死了你家甚麼辦法都沒有」。政保科姓陳的,王浩宏等五、六個人還在旁邊加油喊號,晚上魏處長和曲春森對我兒子說,今天在九台我們讓你怎麼說你就怎麼說,要不然就給你送到長春,那個刑可比九台不知厲害多少倍。曲春森還給我兒子灌酒,讓他罵他的師父。2002年11月27日,那天我兒子被折磨了近十個小時(從下午三點到後半夜一點)九 台市公安局副局長劉國順進去看我兒子時還說:「好好交待何必受這個罪!」
28日上午,曲春森等三人又去審問我兒子,繩子就放在他旁邊進行恐嚇,讓我兒子按著他們寫的去承認,不然就上繩,就像27日晚上那樣的折磨,強行讓我兒子按手印,其實第二天我兒子的腦袋像木頭一樣,精神已經到達崩潰的邊緣,後關押在看守所裏二十多天,我兒子的手和胳膊都無知覺。兩個多月手逐漸恢復感覺,拿東西才不往下掉,在九台看守所關押一年。這就是九台公安局所謂的執法人員所幹的事!「執的法!」
我兒子就是在這樣的迫害背景下,被九台法院冤判九年。九年的冤獄和酷刑非人折磨,都沒有動搖史文卓對「真、善、忍」的正信!這也見證了正信的不可動搖和威力。
無論怎樣,迫害好人不會長久,歷史會很快翻過這一頁。誰幹了壞事都得償還!今天的拘留通知書就是明天行惡者的罪證。善惡到頭終有報!人在做,天在看!我要求無條件放回我兒子史文卓。多關押一天,多一天罪證。我們保留對行惡者追查和控告的權利!
從法律方面講,「涉嫌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根本就不成立。(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假借法律陷害好人。)
一、 從法律依據和決策層講,「利用邪教組織」的罪名不成立
1.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1999年10月30日做出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高」關於「對邪教的司法解釋」中也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也就是說法律從未認定法輪功是邪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即定性定罪過程必須是符合司法程序才是有法律效力,因此將廣大法輪功學員按「邪教組織」罪名處置是嚴重違法的。
2.所謂「司法解釋」就是在執行法律過程中對具體問題的解答,也就是說「法律」是「解釋」的根本依據和前提,而沒有法律依據的「司法解釋」是違法的,是無效的。如前所述,「法律」從來未給法輪功認定為邪教,那麼基層法院如果把它當作「司法解釋」執行的話,就是完全違法的。
也就是說對法輪功群體是先定罪,再立法、立案。這完全違反法律程序的處罰和判決,毫無疑問是違法的!是不公的。公檢法部門知法犯法,嚴重觸犯了《憲法》和諸多法律:
(1) 《刑事訴訟法》第六條和《刑法》第四條規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3) 《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法院、檢察院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查權;
(4)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3.迫害法輪功已經是嚴重的違法,抵制這些違法行為是合法的!何談把這種抵制迫害的行為說成是「破壞法律實施罪」?只許造謠誣陷別人,不許別人澄清事實,這合理嗎?難道面對打劫的強盜非但不將強盜繩之以法,反倒要追究受害人的自衛行為,天理何在?!
二、「破壞法律實施罪」不成立
1.民政部、公安部屬國務院部門,代表不了國家和政府,所發布的「事項」屬「規章」性質,不是法律和法規。查閱所有的法律書,針對法輪功處罰的(包括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法規,至今沒有一條說法輪功違法。
1999年7月22日為無理鎮壓法輪功,民政部公布的「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和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根據《憲法》第三節「國務院」第九十條「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和規章。」民政部和公安部屬國務院下屬部門,所發「通告」屬規章性質,按《憲法》規定,規章應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來制定,那麼公安部「通告」對法輪功(學員)的處罰,依據的是哪條法律和法規呢?而且已明顯觸犯了《憲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規章權限範圍。
民政部的「通告」雖然依據的是《社會團體登記條例》但適用不當,因為法輪大法研究會是個「煉功團體」非「社會團體」,沒有章程、固定資產、辦公地點,根本不符合社會團體的登記條件,這算個啥「組織」?即使這樣,民政部依然違背了《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結社」自由權的規定。
2.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用「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手段來迫害廣大法輪功學員,就嚴重觸犯了《憲法》的諸多法律條款,六禁令「通告」的前三條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權和煉功的人身自由權;第四條剝奪了公民上訪權和政治申訴發言權;第五條侵犯了言論自由權;第六條剝奪了學員正常社會交往的人身自由權,連學員之間的正常交往也被視為「串聯」而問罪。
至今一些法官警察仍將「通告」當成對付廣大學員的尚方寶劍,任意抄家、抄書,任意處置、任意抓捕、任意勞教、判刑或送精神病醫院迫害,嚴重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九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構成「非法拘禁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嚴重違反《憲法》第三十七條,《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構成「非法拘禁罪」,嚴重侵犯了公民權益,給億萬家庭帶來莫大傷害,多少人家破人亡,流離失所,多少年幼孩子,無人照管!如果不是法輪功學員講真善忍,做個好人的話,恐怕這個「六禁令」早就造成社會動亂了。如果我兒子的行為違反和破壞了公安部這個「通告」實施的話,正說明我兒子維護了《憲法》和法律的公正與尊嚴。
我兒子沒有觸犯法律,辦案人員怎麼能利用《刑事訴訟法》六十一條說我兒子「涉嫌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將其刑事拘留呢!這是對法律規定的濫用,他們的行為才是違法的!這也是我們家屬不能允許和接受的,所以我們家屬要求立即無罪無條件釋放史文卓。
關於史文卓被迫害一事相關人員信息:
公安局長 李金 電話、13304334477
丁樹柏 電話 13304394496
李雙印 電話 13904394478
孫俊清 電話 13604394298
常貴 電話 13844960369
預審科辦公室 電話 82312833
辦案辦公室 李大海 82324701
檢察院 夏文晶 電話 13353190888
公安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 董平 電話 1590441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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