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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退回案卷 吉林市李長海仍被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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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報導)吉林市龍潭區檢察院於日前已將李長海的案件退回龍潭區公安分局,理由是:案因構不成批捕。但龍潭區分局仍拒絕釋放李長海。針對吉林市龍潭區公安分局無理行為和龍華派出所在過程中對李長海老人毆打虐待、對家屬的恐嚇,目前李長海的家人正向市政府、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門交涉。

今年二月十七日,吉林市龍潭區警察以六十六歲的法輪功學員李長海發放神韻光盤為藉口,將他綁架。在派出所,警察趙銳、李雷雨為逼問李長海家庭住址和神韻晚會光盤的來源,猛打老人嘴巴,臉被打變形了,他們又將老人的褲子扒掉,只剩下一個三角褲頭進行毆打。

當天一直折磨到晚八點多鐘,惡警又帶人去李長海家中,搶走貴重物品及人民幣共六千多元。把李長海的兒子和十四歲的孫女劫持到龍華派出所隔離審問,逼問大法資料來源等,使家人受到驚嚇,孫女整日哭泣。

六十六歲的老人被毆打後精神恍惚,仍被非法關押在吉林市看守所,至今已四個多月了。

以下為李長海家人申控書節選。

申控書

申控人:韓淑雲、李淑雲

被控告人:吉林市龍潭區公安分局
吉林市龍潭區公安分局辦案人:胡廣華;
龍華派出所所長 :張忠海;
副所長: 艾業東;
警察:趙銳、李雷雨

控告事項
1、 李長海被綁架並被刑訊逼供;
2、 李長海的住宅被搶劫;
3、 李長海十四歲的孫女被驚嚇;
4、 立即釋放現仍被非法拘禁的李長海;
5、 返還所有被非法搶走的錢款和物品;
6、 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事實及理由 : 我父親李長海和母親李淑雲,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向路人贈送2012年「全球華人新年晚會」光盤時,被吉林市龍潭區公安分局龍華派出所警察綁架。警察趙銳、李雷雨逼問我父親說出家庭住址和神韻晚會光盤的來源,我父親拒絕回答。警察趙銳、李雷雨猛打我父親嘴巴,臉被打變形了,他們又將老人的褲子扒掉,只剩下一個三角褲頭進行毆打。我父親要去廁所,警察趙銳將只穿一個三角褲頭的老人帶去上廁所。由於遭毒打、驚嚇,我父親精神受刺激、緊張,到廁所又沒有了。警察趙銳一直罵罵咧咧的滿嘴髒話。我母親李淑雲親眼看到我父親只穿一個三角褲頭,臉被打腫的變形了。

警察一直折磨我父親到晚八點多鐘;然後搶走我家門鑰匙,脅迫老人回家,警察親自開門,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十多個不法警察非法抄家。當時,我丈夫與十四歲的女兒也在家中,兩個警察專門看著他們父女不讓動。警察把家中翻的一片狼藉,非法搶走家中貴重物品及人民幣共六千多元。警察還口出狂言,污衊李洪志師父與大法,撕掉家中牆上貼的大法真相年畫。

非法抄家後,警察們把我父親又劫持走,同時又把我丈夫與十四歲的女兒劫持到龍華派出所隔離審問,逼問大法資料來源等,九點一直到半夜十二點才放回。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八日上午,我與丈夫帶著十四歲的女兒去派出所要人,警察又把我們三人隔離關押,逼問兩個小時,當時我女兒看見奶奶(李淑雲)還被關在派出所裏。女兒回家後,因驚嚇與想念爺爺、奶奶,哭泣,不能正常吃飯。李長海的女兒在外地,千里迢迢來看望父母。一進家門,就看到她的哥哥和小姪女被驚嚇的精神恍惚,小姪女整天哭泣,不吃飯,哥哥悶坐屋中,一言不發。

我父親遭毆打後送入吉林市拘留所,家人去拘留所接見時,發現他被毆打後精神恍惚,說話一會這樣,一會那樣,精神不正常。非法拘禁十五天後,因母親身體不好給放回家。將我父親又送入吉林市看守所繼續關押。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家人收到龍潭公安分局逮捕通知書,捏造的罪名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可逮捕通知書上的辦案一欄卻是空白,沒有辦案人簽名。這個通知書本身就不合法,捏造的罪名更是荒唐。因此家人聘請了正義律師為我父親做無罪辯護,伸張正義,呵護善良,維護司法公正。

二零一二年六月下旬,律師通知家屬說:我父親被非法批捕的案件因證據不足已從龍潭區檢察院退回到龍潭區公安分局。

七月二日上午家屬三人去龍潭區公安分局,找到辦案人胡廣華,說明情況後,他說案子沒回來,在檢察院,家屬說檢察院明確說明案子已返回龍潭公安分局,因構不成批捕犯罪。

家屬要求龍潭公安分局立即無條件釋放李長海老人,胡廣華說:案子真要返回,我們立即放人。經家屬再三追問,他承認案子在他那。但他反而說放不放人他沒權力,因為已經犯罪,得經法院決定,家屬說:因無罪案子才返回,還經過甚麼法院,我們懂得法律程序。

現在六十六歲的老人仍然非法關押在吉林市看守所,至今已四個多月了,身心已受到了嚴重傷害。

信仰法輪功合法,參與迫害者有罪

信仰是一個古老的話題,也是一個無需討論的問題。一個人信甚麼,不信甚麼,完全是個人自由,任何人沒有任何理由加以反對,這是一個人所共知的普世的道理,天經地義。

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從法輪大法修煉人的表現及世間道理看,江澤民操縱中共政權全面迫害法輪功之前,當時的法輪功學員只做了兩件事:一是自己讀書煉功;二是弘揚法輪大法,讓別人也知道法輪功福益身心的神奇功效。無論是為自己還是為別人,都只是做好人,身體健康,過程中既不影響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益,也不影響社會秩序,而且於國於民都是大好事,完全符合憲法規定,符合信仰自由的普世價值,符合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公約。

據統計,在中共血腥迫害的十三年間,每年的國內民眾各類暴力維權事件有九萬起,十三年間總數也超過一百萬起,但沒有一起屬於法輪功。一百萬比零說明了甚麼?說明法輪功學員是最為克制、最為善良的人群,是社會穩定的真正維護者。儘管法輪功受到的迫害是空前絕後的,包括被證實中共秘密活摘器官等在內的令人髮指的暴行,上百萬人被非法關押毒打致死致殘,成千上萬人被開除工職、被流離失所有家不能歸,成千上萬個家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上千個孤兒失去雙親,而法輪功學員們只是因為煉功做好人,只是堅持信念和平申訴……

所謂的「定性」,沒有法律依據

法輪功教人向善,提升人的道德,是最正的。信仰自由是被普世公認的權利。許多人都認為國家已經把法輪功定為了×教,其實沒有。是江澤民在1999年10月25日接受法國記者採訪時第一次拋出「法輪功就是×教」的說辭。第二天,《人民日報》便跟風發表了題為《法輪功就是×教》的社論。可《人民日報》的社論不是法律。《憲法》規定立法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何其它機構、個人均無立法權。所以江澤民和《人民日報》評論員均無權對任何團體、個人定性定罪。他們稱「法輪功是×教」也是非法的、是無效的。而1999年10月30日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也僅是對「邪教」概念的認定與處罰,根本就沒說過法輪功與「×教」有甚麼關係。《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此處所指法律,是指經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檢察院或某個部委的司法解釋及通知、決定等紅頭文件,當然更不包括某個報紙的某篇文章及個人講話。

顯然,江氏集團利用了許多老百姓不懂法律而玩了一個偷換概念的把戲:先用《人民日報》發一個《法輪功就是×教》的社論,再由人大通過所謂懲治×教的實施細則,很多人就以為迫害法輪功已有了法律依據。(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引用「刑法三百條」的荒唐

典型的所謂法輪功案件,就是法輪功學員,散發揭露迫害的真相資料,被抓捕後歷經酷刑折磨,仍然拒絕放棄信仰法輪功教導的「真、善、忍」,最後被所謂「依法判處」扣上了「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中共邪教在破壞法律實施,假借法律陷害好人)。但是,十幾年來無數這樣的案子中,沒有任何一個法官、檢察官能夠從法律上說明,為甚麼要引用打擊邪教的刑法來針對努力按照「真、善、忍」做人的法輪功學員;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案中的法輪功學員是如何利用哪個組織的;也沒有任何人能夠說明,到底是哪一條國家法律、哪一項行政法規的實施被案中的法輪功學員破壞了;更沒有人能夠指證,法輪功學員散發真相材料,又是如何破壞法律、法規實施的。也就是說,所有這類案件中,都只有被告這一個要件,而沒有被侵犯的對像、侵犯行為、侵犯行為的後果這三個要件。這就如同指控某人殺人,但是卻沒有被害人、找不到殺人的證據一樣荒唐。

所謂的事實證據,都是莫須有的指控,更不能成為枉判冤獄的理由。

原因很簡單,信仰自由、言論自由,不論法輪功修煉者持有多少法輪功著作、真相資料、法輪功真相光盤等,都是受到憲法和法律保護的,只要法律上不構成犯罪,再多的事實,也不是「犯罪事實」,也不成為「犯罪證據」。

法輪功學員講真相,是行使基本的言論權利,也是在維護其他民眾的知情權,不僅無罪,反而應該受到褒獎,散發的真相資料越多越好。

《公務員法》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的路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務員法》的這一條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的路。每一個參與打壓法輪功學員的警察、官員,執行上級迫害指令時,都同時違犯了中共自己的法律,都要自己個人承擔法律責任。一方面中共誤導下級:執行命令,讓幹啥就幹啥,出了事沒責任,是上邊叫幹的,對法輪功學員「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但另一方面又不敢下達書面文件,大部份指令都口頭傳達,連「六一零」前期的迫害法輪功的文件,都要收集上繳和銷毀。這不就是中共高官要銷毀證據,將來讓基層參與者來替罪嗎?

申控人請求有關機關對上述單位警察等人員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對仍被非法拘禁的李長海身體檢查並予以釋放。

每個中國公民都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有相關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同樣也有相關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第五款: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相信看到這裏,您已經明白了,上述單位警察等人員違反了《憲法》、《刑法》、《警察法》等的規定,觸犯了法律。上述單位警察等人員也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必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

他們究竟犯了哪些罪呢?至少犯下15條罪行:
1.綁架罪
2.誣告陷害罪;
3.刑訊逼供罪;
4. 非法暴力取證罪;
5.侮辱罪;
6. 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7. 非法搜查罪;
8. 搶劫罪;
9. 誹謗罪;
10. 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
11.非法拘禁罪;
12. 故意傷害罪;
1. 濫用職權罪;
14. 玩忽職守罪;
15. 執行判決濫用職權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現在給申控人家屬造成嚴重的人身和精神傷害的後果以及所犯罪行,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行政補償。

1. 必須立即無條件釋放李長海老人,並給予身體和精神上傷害的補償;
2. 必須立即返還所有被搶走的財物,損壞的物品給予賠償;
3. 把相關部門的犯罪人員繩之以法。

申控人相信中國社會有堅持正義的人士,有依法辦事的領導幹部,申控人希望相關領導過問並嚴肅處理此事,使違法犯罪的警察得到懲處,使無辜的人恢復自由。

如果中國的各級領導不能把犯罪人員繩之以法,我們將會把此案例提交到國際法庭辦理。

此致
申控人:韓淑雲

二零一二年七月七日
抄報:
吉林市市政府
吉林市人大常委會
吉林市法院
吉林市檢察院
吉林市公安局
吉林市政法委
吉林市司法局
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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