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秦月明家屬曾依法要求佳木斯合江檢察院立案追究於義楓、 申慶新、徐亮、杜岩、劉淼森等涉嫌虐待被監管人員、瀆職或故意殺人等犯罪行為,向佳木斯合江檢察院提交了《控告書》。同年四月十九日家屬向佳木斯監獄遞交了《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在控告監獄受阻、佳木斯市檢察院不予立案的情況下,秦月明家人又向佳木斯市檢察院遞交了投訴佳木斯市合江地區檢察院不作為、涉嫌官官相護的投訴反映信。
在法律規定的兩個月期限內,佳木斯監獄沒有給家屬一個正式的說法,佳木斯市檢察院對佳木斯合江檢察院的司法不作為的投訴也不予處理。在此期間,家屬曾多次到佳木斯市信訪辦、人大、政法委等部門申訴,希望各相關部門敦促佳木斯監獄依法妥善處理秦月明被迫害致死一事。
但家屬的多方申訴、控告和強烈要求都沒有結果,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家屬向佳木斯監獄的上級主管部門,即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遞交了「國家賠償覆議申請書」。同日,家屬來到黑龍江省檢察院,投訴合江檢察院和佳木斯市檢察院對於「秦月明被酷刑迫害致死」不予立案的失職行為。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秦月明家屬來到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但得到的是省監獄管理局給家屬出示的維持佳木斯監獄做出的「正常死亡不予賠償」的決定書。
懷著對正義真理的堅信,對司法公正的堅定信念,秦月明家屬堅持要查明死亡原因,對秦月明的突然死亡有個公正的說法,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秦月明家屬來到黑龍江省高級法院向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遞交了《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九月九日,省高法告知家屬,已經立案。該賠償委員會將在法定的三個月期限內對此案進行審理。
正在秦月明家屬盼著省高法做出公正裁決四處奔波的時候,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秦月明的妻子王秀青和小女兒秦海龍卻以「非法集會」的罪名被雙城公安局綁架,並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和十二月十三日被哈爾濱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教一年半。在被非法關押到哈爾濱市前進勞教所後,王秀青和秦海龍又遭到被單獨禁閉「轉化」,並威脅、哄騙她們對秦月明案「撤訴」。
鑑於黑龍江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立案後,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進行任何實質性的審理工作,雖經秦月明家屬無數次的催促,案件主審法官王濱紅也曾經於二零一一年十月答應進行該案件被害人死因的鑑定工作,但遲遲不予委託鑑定。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秦月明的家屬依法向黑龍江省紀檢委、省人大常委會及省高級法院、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等有關部門負責人遞交和郵寄了投訴反映信,反映黑龍江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主任張印峰法官和黑龍江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王濱紅法官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事實情況,請求依照法律程序及時審理秦月明致死一案。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秦月明的大女兒秦榮倩到省高法見到了主審法官王濱紅,王濱紅說秦月明案不符合規定,不予賠償。儘管秦榮倩再三要求出示不予賠償的決定書,王濱紅也只是重複說「我們記錄在案,擇日回答你」。秦月明家屬和律師於四月六日、十八 日、二十六日、二十七日等又多次到省高法進一步敦促相關部門,希望對此案進行審理。但時至今日,他們所得到的仍然是相關人員的迴避不見、推脫、搪塞。
制定法律的意義在於懲惡揚善,伸張正義。法輪功學員秦月明堅持信仰真善忍,卻被以莫須有的罪名關進監獄,甚至被迫害致死,他的妻女為其查明死因依法上告卻遭到恐 嚇、威脅、監控、跟蹤,甚至被非法勞教。
然而,《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 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而且到目前為止國家關於「邪教認定」最新的一個正式文件《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中也沒有法輪功。 那麼是誰在違反國家法律?從秦月明一家的遭遇,我們看到的是作為執行國家法律的公檢法司各級工作人員、檢察官和法官在破壞法律的實施,在執法犯法。這些人本應秉持正義良知,公正適用國家法律,依法行事,但事實上恰恰相反,他們卻執法犯法,違反《憲法》、《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等法律規定,公然踐踏法律。
人類文明走到今天,全世界都在推崇和平、自由、人權,我們呼籲所有的人們,請明辨是非曲直,請選擇善良正義,用良知為自己的生命選擇光明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