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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油田防範辦展板突顯中共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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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晚,在中原油田第八社區添運小區(建工北區)的老年活動中心廣場北側出現了多塊展板,內容搜集了中共對法輪功迫害十三年來所有的造謠、污衊和誹謗,展版底部標註﹕中原油田黨委防範辦公室。

跟隨中共迫害法輪佛法,毒害眾生,此邪惡之舉添運小區的百姓親眼所見,這是參與此次展板活動的所有單位與個人將來被送上審判台的有力證據。

我們來看一下我們身邊發生的真實事例: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中原油田八社區天運居委會、白雲社區工作人員等配合濮陽市「六一零」(中共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惡警、當地派出所惡警,騙開本社區法輪功學員的家門,分別對中原油田油建的程恆芳家、職工醫院七十多歲的老人倪金枝家、運輸公司的程達金家、建工的劉華家和劉鳳秀的家進行非法搶劫(其中劉鳳秀因被迫害住院搶劫未遂)。強行搶走電腦、打印機、手機、mp3、法輪功書籍和真相資料等私人物品,連剪刀、尺子等生活用品都要拿走。其中劉華家中存放的六千元現金也被一起搶走。在這次惡性事件中,濮陽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的朱慧玲和呂××充當了中共的炮灰。

法輪功學員程達金對濮陽市「六一零」惡警的這種土匪行為不予配合,不給開門,雙方僵持一上午。當天下午惡警把程達金的大兒子欺騙回來開了門,把家裏翻的亂七八糟,所有的角落都翻遍了,並把程達金綁架走,過一個多小時後惡警又來洗劫,這次翻的更細,抽屜底下的書都翻出來了,還逼問有沒有租房子的鑰匙。因為沒有翻出所謂的證據,就想像程達金在外面租了房子,向他逼問租房子的鑰匙。惡警不但對程達金的家進行了第二次抄家,還對其他部份法輪功學員來了第二次洗劫。目前,程達金被非法關押在濮陽市看守所。

程達金,男,六十多歲,退休前是運輸公司司機,因長期跑運輸,流動的生活使他身心疲憊,脾氣暴躁。一九九八年喜得法輪大法後,他在生活中時刻按照「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處處考慮別人。為人正直。不吸煙、不喝酒、不賭博,是位大家尊敬的善良老人。

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濮陽市華龍區法院開庭加害程達金,受程達金家人的委託,北京佳法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為程達金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律師:公務人員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指出:「思想不能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文明共識,並作為一項原則被寫入《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國已經在幾年前加入了這兩項公約,我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機關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構陷我的當事人已經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是中共邪教在破壞法律實施,假借法律陷害無辜民眾。)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公安部已經認定的十四個邪教組織裏沒有法輪功。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活動的決定》,這個《決定》也沒有涉及到法輪功。二零零一年五月十日,由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次會議,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由最高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九屆第八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該《解釋二》說的是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不是法輪功宣傳品。因此,公訴人明顯是偷換了概念。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那麼,現實生活中為甚麼有人誤認為法輪功是邪教呢?

首先把法輪功和邪教聯繫起來的,是一九九九年十月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聲稱法輪功是邪教。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發表文章:《「法輪功」就是邪教》。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再次把法輪功和邪教組織聯繫起來。辯護人認為,在封建社會,皇帝的話就是法律。現在,中國早已推翻了帝制,實行了法制。領導人的講話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編註﹕中國古時君權神授,而與天鬥、與地鬥、與人鬥的中共不具備任何合法性,靠暴力打壓和宣傳洗腦維持統治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中共頭目江澤民的講話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相反,江澤民誹謗民眾信仰,是嚴重的犯罪行為);《人民日報》發表的文章更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最高法院的一個內部通知也不能作為定案的法律依據。因為,法官判案依據的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過程中,邪黨公訴人李蔚強辯說:從當事人的硬盤發現有《九評共產黨》和《明慧十方》說明是邪教。

律師質問:有沒有看過內容?能不能當場播放看看?李蔚心虛不答話。律師說:都是很感人的小故事。律師並規勸公訴人不能主觀臆斷。濫用職權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關於法律與良知的問題

律師舉例說明:一九九二年二月,統一後的德國柏林法庭審判了一起槍殺案。被告是統一前的一名名叫英格.亨里奇的守牆衛兵,此前兩年,他在守護柏林牆時槍殺了一名企圖越牆逃往西德的名叫克利斯的青年。他的辯護律師稱,他當時只是執行命令(東德當局命令守護柏林牆的士兵對企圖逃往西德的東德人格殺勿論),他根本沒有選擇的餘地,所以他是無罪的。不過這樣的辯護最終沒有得到法官的認可。因為類似的辯護,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紐倫堡審判法西斯戰犯時,已有先例。當時各國政府的立場不約而同:不道德的行為不能藉口他們是奉政府的命令幹出來的而求得寬恕。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界線。

柏林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開槍射殺克利斯的衛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法官賽德爾當庭指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主權(即只開槍而故意不打中),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底線。」法官這樣對被告解釋他的判決:「東德的法律要你殺人,可是你明明知道這些唾棄暴政而逃亡的人是無辜的,明知他無辜而殺他,就是有罪。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這個東西。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你應該早在決定做圍牆衛兵之前就知道,即使東德國法也不能抵觸那最高的良知原則。」這「最高的良知」(或正義)就是法理學上「超越實在法的法」,而違反正義的立法就是「實在法的非法」,依這種「法」去執法,也是犯罪。

作家龍應台曾經問過一位曾經擔任過邊境守衛的前東德人:「您說,圍牆的守衛在改朝換代之後受審判,公不公平?」得到的回答是:「當然公平……,是總理命令他們開槍的沒錯,可是沒人命令他們一定得射中呀!……開槍可以說是奉命,不由自己,可射中,就是蓄意殺人嘛!」

檢察官和法官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民眾的希望所在。當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都應該嚴格遵守,但法律和命令,歸根結底是為了維護人類的良知和正義。目前在我國,某些法律和命令在某些情況下,在某些人那裏存在著與人類良知相衝突甚至嚴重違背人類良知的情形,比如在本案中,司法部門借用《刑法》第三百條來構陷,打壓和迫害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就是嚴重違背人類良知和道德,違背社會正義的。和諧社會應該以良知和道德作為我們每個人最高的行為準則,誰也不能藉口自己是服從命令而對自己違背良知和道德的行為開脫,明知法輪功學員是善良的、無辜的卻對他們處以刑罰就是有罪。司法是人類良知和道德以及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當面臨國家法律與人類道德良知的二難選擇時,希望法庭能本著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著對歷史負責的精神,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來維護社會正義,做出正確的選擇,還我的當事人一個清白,無罪釋放。

律師勸法官:對法輪功問題採取和解立場才是明智選擇,是大勢所趨

最後律師語重心長的善勸法官:對待法輪功問題採取和解立場才是明智的選擇,是大勢所趨,違背歷史潮流將會付出更大的政治代價!近年來所謂的「法輪功」案件從普遍重判向輕判是個發展趨勢,並且在本案審判之前各地出現諸多法輪功案件發回重審,判緩刑,免於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說明,理論界和很多司法工作人員的良知在覺醒,在他們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做出了最好的選擇,這既為自己奠定了未來,也為以後徹底平反和糾正法輪功冤案作了一個良好的鋪墊。對於本案的最終結果,我們希望我們的司法機關不要把法輪功案件政治化,實事求是,並且我們的法官應當聽從內心的召喚,聽從良知的召喚對本案做出裁決。

律師義正詞嚴的辯護,震撼著深受中共宣傳毒害的在庭所有人員,呼喚著正義和良知的甦醒,旁聽人員由衷的豎起了大拇指。

事實勝於雄辯,在真正的事實面前,那些還在緊跟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個人,應該真正的審視一下自己的內心,究竟我們的選擇是甚麼?善良還是邪惡?

如今那些迫害法輪功的惡首元凶和急先鋒們,一個個正日薄西山,厄運臨頭。江澤民已成為殭屍一樣的植物人,再也無法作惡;羅幹早就下台,在殘餘的生命中等待著惡報的懲罰;劉京幾年前就患了癌症,似一個活死人;周永康在中共內鬥中失勢,其自身還患有膀胱癌;薄熙來、王立軍已落入法網,在惡報中償還著對法輪功所犯下的滔天大罪。中共江氏集團這些年對法輪功所犯下的一切罪惡,也將一一被揭露出來。這場對法輪功迫害的運動還能維持幾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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